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2009.12.03稅務新知

發展生技 動植物專利全面開放
99年遺贈免稅額 不變
賴英照:引進金融專業 強化司法品質
司法院設專庭 審案加速
金融海嘯前車之鑑 落實公司治理
北市遺贈稅 分局可辦
稅務問答/僅憑失蹤證明 不得報遺產稅
稅務問答/個人海外所得 逾百萬須申報


發展生技 動植物專利全面開放

行政院會今(3)日將通過「專利法」修正草案,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有助國內發展生技產業;對於曾衍生國際爭議的專利強制授權,修正草案增訂強制授權的前提,與國際接軌。

官員表示,有關強制授權,修正草案比照國際不以談判談不攏就作為強制授權理由,必須結合增進公益非營利使用、再發明、品種權為前提,在合理的商業條件,於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才可申請強制授權。

這次「專利法」修正可說是大翻修,除了配合六大新興產業發展,開放動植物專利,以鼓勵農業科技研發,讓基因改造的動植物可以取得專利權;另外也修訂了高科技業者最在乎的強制授權條文。在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我國在蘭花、螢光魚等基因改造做得相當好,一旦給予專利,對研發人員具有誘因。

另外此次修法對強制授權有更周延規範,未來啟動強制授權有三樣態:一、比照國際慣例,不以談判談不攏技術授權金多寡等單純原因作為強制授權理由,須結合公益等非營利使用等其他理由;二、如果公平會做成不公平或限制競爭處分,不須經確定,即可強制授權 ;三、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情況,例如H1N1、禽流感等。

未來醫藥品專利保護,自申請日起計算給予20年保護,但若申請專利未拿到上市許可證,無法實施專利權,無法製藥,修正案規定,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至多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核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因此醫藥品專利最長25年才會消滅。

對於侵權損害賠償,修正條文中增訂只要證明授權合法,未來將以授權金數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同時為與民法體系一致,刪除故意侵權三倍懲罰金的規定。

而專利年費三年繳一次,專利權人動輒因忘記繳交年費而喪失授權權力,專利費到期後除半年內以加倍補繳可恢復專利權外,增訂半年後再給予一年以三倍年費補繳的緩衝期規定,以保障專利權人權益。

【2009/12/02 經濟日報】



99年遺贈免稅額 不變

受到物價指數累計漲幅未逾10%影響,99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均維持與今(98)年相同。個人在明年贈與享有免稅的總額仍為220萬元;每人遺產稅免稅額亦保持1,200萬元不變。

遺產及贈與稅法今年1月23日,將遺贈稅率調降為單一稅率10%,免稅額也分別調高。

財政部提醒民眾,今年若全年都未辦理財產贈與者,年底前財產贈與免稅額即可按220萬元計算。但若今年1月23日前曾經辦理財產贈與者,需扣除已贈與額度後的餘額,為其剩餘可享有的免稅額。但明年起,全年的贈與免稅額均為220萬元。

財政部舉例說,甲在今年1月1日贈與50萬元現金給女兒,因在免稅額111萬元以內,甲免課贈與稅;遺贈稅法修正調高免稅額為220萬元後,甲若要再贈與現金給女兒,其1月23 日以後,可運用的免稅額度只有170萬元,超過部分必須繳稅。

財政部昨(2)日公告99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可以享有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度。財政部指出,由於距離94年調整遺贈稅免稅額後至98年為止,累計物價漲幅上漲只有5.67%,未達稅法規定逾10%需連動調整的標準,因此99年的遺產或贈與稅案件,可享有的扣免額均不予調整。

依據財政部公告的99年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在80萬元以下部分,以及被繼承人職業上的工具,未達45萬元部分,均免納入遺產課稅。

99年的遺產稅各項扣除額,也未調整,包括配偶扣除額為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但若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等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99年的個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比照今年修法後的額度,仍為每人每年220萬元。


【2009/12/02 經濟日報】



賴英照:引進金融專業 強化司法品質

金融海嘯不僅讓各國重新體現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也相繼著手修訂既有的金融法規。為了讓台灣的公司治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2)日舉辦「第五屆公司治理高峰系列論壇」,會中邀請司法院長賴英照、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何藍(Randy J.Holland)分享如何透過專業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建構台灣友善的投資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丁克華表示,去年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讓公司治理成為了一門顯學,其中嚴謹的財政政策和健全的金融法規制度,對於公司治理更有推波助瀾的功效,因此今年許多國家也重新檢視既有的金融法規,並著手修訂。

為了建構友善的投資環境,提升國家經濟的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司法院近年來積極改革,提升司法效率和品質。

司法院長賴英照指出,近年來,各法院所收到的案件數量大幅成長,以去年為例,台灣各級法院總共收到325萬件案件,其中訴訟案件總計51.6萬件,年底統計辦結件數,除了結掉去年新收的案件外,還處理9,000多件積案,共52.5萬件,高效率審案也彰顯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效。

不過,案件持續成長,也讓司法院面臨人力嚴重不足的窘境。賴英照表示,為降低人力不足對案件審理效率和品質的影響,司法院去年和今年大舉招聘專業法律人才,並已陸續到位,以舒緩人力不足的困境。

同時司法院也引進具有會計、金融等專業的背景的司法事務官,未來將招考營繕工程的專業人士,協助法官辦案。

賴英照表示,去年12月,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何藍來台灣訪問,分享德拉瓦州法院運作的成功經驗,雖然台灣的司法制度與德拉瓦州的法院有很大差異,但他們對於企業實務運作相當熟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關法令同時能兼顧投資人的保障及企業經營需要,很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

【2009/12/02 經濟日報】



司法院設專庭 審案加速

隨著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科技發展日益複雜,司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趨向複雜化、國際化,為了提升案件處理效率,司法院這兩年積極設置專業法院、專業法庭,以縮短案件的審理時間。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近年來各法院所收到的案件,不僅數量逐年成長,複雜度持續升高。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為例,案件事實不僅複雜,涉及被告人數動輒上百人,財報、帳冊更是以「幾卡車」來計,有時牽涉到新型的金融商品,法官在審理時就會需要較多專業知識協助。

他也觀察到,最近許多犯罪行為有「國際化」的現象,許多企業在國外成立數十家、甚至上百家的「幽靈」公司,掩護在台灣的犯罪行為,這些狀況都增加法院調查事實的困難。

為了加快複雜案件的審理效率,面對複雜的金融犯罪案件,司法院去年8月於案件量最多的台北地院,成立三個金融專業法庭,由具有審理金融案件豐富經驗的法官組成。司法院也積極引進各領域金融人才協助法官辦理金融衍生產品所引起的訴訟,賴英照以去年8月招考的司法事務官為例,就有30位具有會計、金融、證券等專業背景。

而針對攸關產業競爭力的智慧財產相關訴訟案件,司法院在去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採取「二審三合一」制度,精簡縮短專利、商標案件的審理時程。根據統計,到今年9月為止,已經受理1,857件各類的訴訟案件。

賴英照指出,目前智財法院約有九位通過相關考試和認證的法官審理,並配置具備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資格與能力的「技術審查官」,以協助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項技術問題,保障企業智財權益。

另外,對於跨國犯罪的案件,賴英照指出,跨國合作已是必然的趨勢。若能有效運用司法互助的機制,解決法院調查國外事實困難的問題,可協助法院及早確定犯罪事實。

目前台灣已有多數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與國外締結司法互助協定。以股票市場的犯罪為例,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規定,政府可以和國外政府簽定協議,其中包括資訊的交換、技術的合作和調查的協助等。

【2009/12/02 經濟日報】



金融海嘯前車之鑑 落實公司治理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2)日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何藍(Randy J. Holland )等人來台分享公司治理經驗,今年10月底前,台灣上市櫃公司設獨立董事達645家,占整體上市櫃公司比率51%;截至98年上半年,通過公司治理評量認證已有49家次,顯示正穩定成長。

副總統蕭萬長致詞表示,德拉瓦州幅員雖小,卻可成為「全球公司之都」,20多年前他任職國貿局時曾到當地參訪,德拉瓦州的成功經驗值得同樣是「小而美」的台灣學習,讓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理念想法也是由此衍生。

蕭萬長引用OECD觀點指出,雷曼兄弟引發金融海嘯,凸顯過度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外,也暴露公司治理的短處,建議公司應重親檢視風險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策略;其次應重新評估需要那些董事。在薪酬激勵方面,應把道德風險及資訊不對稱納入評估項目;最後,希望機構投資人願意躍上檯面,促進公司治理改革。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丁克華指出,企業未落實公司治理,是金融海嘯發生的原因之一。在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金融法規改變,主管機關如何監理公開發行公司,企業界如何重新自我調整,是產業和政府在2010年將面臨的挑戰。

丁克華認為,要讓台灣成為亞太資本市場的典範,可參考德拉瓦州的作法。

德拉瓦州政府多年來以審慎的財政政策,開創了稅負低廉的商業環境和公司法,德拉瓦州的法庭制度和效率更是全美之冠,要在德拉瓦州設立公司,只要短短幾分鐘之內就可以完成設立登記,值得台灣參考。

【2009/12/02 經濟日報】



北市遺贈稅 分局可辦

明(99)年1月1日起,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擴大遺產及贈與稅的服務據點,凡設籍在臺北市的被繼承人及贈與人,均可就近到國稅局所屬13個分局、稽徵所辦理遺贈稅申報,不必集中到總局辦理。

目前全國五區國稅局中,僅餘高雄市國稅局的遺贈稅申報案件,仍限定需到總局辦理。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設籍在臺北市的被繼承人及贈與人,目前只能到總局辦理申報,為方便台北市遺贈稅案件的納稅義務人報稅,99年1月1日起,遺贈稅受理申報地點擴增至13 個分局、稽徵所,並接受跨轄區報稅的申請。

舉例來說,設籍在臺北市文山區的民眾,若在大同區上班,明年起即可選擇就近在大同稽徵所辦理申報,不必到台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報稅將更具便捷性。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案件大多數均屬內容簡易明確,可以在申報當場即時核定,納稅人只要備齊文件、填寫申報書,即可迅速地完成申報及取得證明書資料。開放納稅人選擇最近的分局或稽徵所報稅,將使報稅更為便利、快速。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贈與資料,作為遺產稅申報參考。

【2009/12/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僅憑失蹤證明 不得報遺產稅

岡山某民眾問:因莫拉克風災失蹤者,僅取得警察機關的失蹤或失聯證明,其家屬可否調閱失蹤者的財產清單?可否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此莫拉克風災失蹤者在還沒有取得死亡證明書前都只能算是失蹤人口,其家屬不可以僅取具失蹤證明,即調閱失蹤者的財產清單及申報遺產稅。

【2009/12/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個人海外所得 逾百萬須申報

新營市蔡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個人海外所得基本稅額,於99 年1月1日起實施,即100年時才需申報,惟應注意相關資料的蒐集,以注意是否需申報基本稅額,避免造成逃漏稅,遭受處罰。該分局表示,不少民眾透過投資管道投資海外基金,於99年1月1日起,需納入基本稅額計算,但並不是所有投資海外基金者,均需申報基本稅額,假設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並不需要申報;另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須申報者,加計國內應計之基本所得可減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如果基本所得不超過600萬元,應該都繳不到稅,民眾不用恐慌。

【2009/12/0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