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從明(99)年起,將分二階段實施優質企業通關便捷的禮遇措施。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者,將可享有包括最低貨驗查驗標準、單一專案窗口協助等快速通關優惠。
由於目前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21個會員體中,已有17個國家表達將會採行優質企業認證制,藉以建構全球性貿易安全網。財政部關政司指出,我國也將推動與全球其他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的國家協商相互認證,美國將是首要國家。
財政部表示,國際間近年來積極推動世界關務組織(WCO)在95年通過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建議海關與業者應建立夥伴關係,對於符合供應鏈安全標準的業者賦予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資格,並給予通關便捷優惠。
關政司說,為建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制度,財政部現階段將在關稅法第19條規定架構下,先對進、出口業者實施AEO,最快年底將發布相關辦法並實施。
在財政部所訂施行辦法中,未來我國優質企業將分為兩類,包括:
一、一般優質企業。即現行優良廠商,現行申請資格條件並未改變,包括擁有經濟部核發的出進口績優良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或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平均每年出進口實績總額達1,400萬美元以上。
二、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這類安全認證企業除須具備一般優質企業的資格條件外,還要符合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情事,具債務償付能力及符合相關安全控管之要求。符合安全認證優質廠商者,擁有較一般優質廠商優厚的快捷通關優惠,並享有未來國際相互認證,貨物全球跑時都能比照享有快速通關的好處。
關政司說,受限於國內目前的法令,優質企業只能先採分階段實施,目前第一階段推動進、出口業者申請,未來將再納入運輸、承攬與倉儲等業者。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進、出口業者,其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效期為三年;在通關優惠部分,這類業者可享有較低查驗比率、按月彙總繳稅、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出口貨物一律免經電腦比對貨物進倉訊息即可受理報關,以及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等通關優惠措施。
【2009/12/23 經濟日報】
美國遭受911恐怖攻擊之後,為維護全球各國的邊境安全,世界關務組織(WCO)在2005年6月理事會年會上通過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透過「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認證」,建立全球經貿安全網。
優質企業(簡稱AEO)是指由海關等機構以遵循WCO,或類似供應鏈安全標準核准的跨境移動業者,即包括進、出口商,運輸、倉儲及承攬業者。
符合各國海關設定標準的優質企業,享有簡化及快速放行的通關權利,海關間並應同意相互承認彼此的優質企業地位,藉以建構全球經貿安全系統。在擁有相互認證機制的國家中,都享有同樣的快速通關優惠。
目前全球已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的國家包括美國、紐西蘭、新加坡、歐盟與中國大陸。台灣則預定將在明(99)年先就進、出口商實施優質企業的安全認證制度。
【2009/12/23 經濟日報】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22)日表示,勤勞所得退稅補貼制度(EITC)因涉及配合台灣社福制度調整的問題,需先由內政部視國內包括近貧工作補助方案等社福措施,還有沒有調整空間後決定。現階段暫不實施所得租稅補貼制。
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是馬英九政府競選總統時所提的重大租稅政策政見,簡稱「468方案」,其目的在提供低所得者工作補貼,預估全台有90萬個家庭、320萬人受惠。
舉例來說,一對夫婦加兩個小孩四口之家,全年工作收入36萬元,在現在的稅制下不需繳稅,而在「468方案」中,同一家庭可以獲得36萬元乘13%的補貼,一年約為4.68萬元。
由於468方案預估國庫需支應250億元補貼,在行政院賦改會成立後,全案交由賦改會進行研究及評估可行性。在賦改會做成「社福為先、稅制為後」的決議後,468方案已確定難產。
賦改會昨天就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召開委員會議。財政部指出,考量地下經濟及免稅所得者的財稅資料,現階段尚無法充分掌握,可能發生補助對象錯誤情形,亦可能形成稅制複雜及政府財政負擔。
會議主席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裁示,目前應從調整現行工作所得補助方案著手,至於未來是否納入稅制,應先釐清政策目的究屬社會福利、鼓勵勞動參與或達到租稅公平,並通盤考量租稅中性及簡化稅政等因素。
【2009/12/23 經濟日報】
臺南市羅小姐問:如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列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其依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距前次87年3月31日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消費者物價變動影響,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原來的新臺幣6萬元調為8萬元。
【2009/12/23 經濟日報】
立法院昨(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司法院表示,「便民」是修法的重點。此次修法調整行政訴訟管轄權的規定,採「以被就原」原則,便利人民訴訟,即訴訟要至原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
這次還增訂訴訟文書的遞送方式,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此外,司法院將規劃在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司法院表示,此次更修法除了重新檢視2006年提出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外,也因應近年來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後,所需要搭配修正的條文一併檢討,以讓行政訴訟更完備。昨日立法院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63條、增訂五條,共68條。
在便利人民訴訟方面,主要是調整、增設管轄的特別規定,將採「以被就原」原則,被告牽就原告,假如原告住台中,被告住台北,那麼被告要牽就原告南下台中打官司。
剛三讀的「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在不動產訴訟的部分,除了徵收、徵用或撥用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其他和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有關之不動產訴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可由被告公務所或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另外,在第15條之1、15條之2,也明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保險訴訟管轄權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所有,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則由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而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管轄權則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因應現代通信科技發展,第59條、第83條增訂人民可以利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第73條則增訂寄存送達自寄存的日期後十日發生效力,以避免當事人外出、旅遊期間若來不及獲知寄存文件內容,而影響訴訟權益。
【2009/12/23 經濟日報】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除了訴求便民之外,也增訂退還溢收的訴訟費用機制等多項規定,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的目的除了提昇人民訴訟便利性之外,更希望健全行政訴訟法制,以確保人民權益,進而提高司法效能。
司法院表示,在保障人民權益方面,主要修正三項規定,包括:修正送達相關規定、行政機關送交卷證規定、當事人對於證人發問相關規定等,並增訂訴訟移送後訴訟費用的處理、在損害賠償訴訟上原告不能證明損害數額時法院的處理,以及在撤銷訴訟進行時,原處分無法回復原狀或已消滅時法院的審理。
舉例來說,若是訴訟從民事法院移送到行政法院,當事人原來繳納的民事訴訟費用,可以視為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份,訴訟費用如有溢收的情事,行政法院應該主動退還。另外修正案也保證當事人對證人的發問權,明定當事人可以依據證據和事實,於審判長陳明後,可自行對證人發問。
在損害賠償訴訟,「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提供適當的彈性,以因應訴訟可能的結果。以第189條為例,就規定當原告已經證明受到損害,但卻不能證明損害明確數據,法院可以斟酌損害狀況,依據所得心證確定數額,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在撤銷訴訟方面,也增訂新的救濟方案。修正案第196條規定,若原告想要撤銷訴訟,但原來的行政處分已經執行,且無回復可能或已經消滅時,導致無法撤銷訴訟,原告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請,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
為了提升司法院審判效能,此次修法也擴大簡易程序的範圍,只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適用。另外,針對第三人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也從原規定由行政法院院長許可,修正為由實際負責審理的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而當事人繳納裁判費等費用,則修正為由審判長裁定即可。
【2009/12/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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