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2009.12.28稅務新知

建公共停車場 減稅門檻變高
代收門號保證金 須開發票
未上市櫃股遺贈 留意計價
購車減稅 最後一周
寰宇法務/公開收購辦法翻修 股東有保障
稅務問答/外籍遊客購物 可退營業稅
稅務問答/辦桌餐飲業 南市加強稽查


建公共停車場 減稅門檻變高

政府擬限縮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未來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開發面積需達4,500平方公尺,約容納150個小型車格位者,才能申請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及減免房屋、地價等稅捐優惠。

政府擴大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開發面積獎勵條件後,財政部指出,未來都會區的公共停車場新開發案,將較難適用租稅減免等獎勵,但現有已享有獎勵的平面式公共停車場減稅優惠,未來不會因此改變。

按照擬議中新修正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勵要件,約為現行的三倍。目前政府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其開發土地面積只需達到1,500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享有至少五種稅捐減免優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與財政部商議後,已決定修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現有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包括平面式、立體式及機械式(或塔台式)停車場,除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獎勵條件趨於嚴格外,其餘公共停車場的適用條件不變。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查發現,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自民國89年發布至今,全國符合獎勵條件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極為普遍,幾乎全部都適用促參法的獎勵,以致其公共服務水準難以提升,失去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的政策用意。

現行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為開發面積需達1,500平方尺以上,也就是以平均每輛汽車所需30平方公尺估算,約只能停放50輛小型車,提高為4,500平方公尺後,則可停放約150輛小型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總計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包括交通建設等共13項重大公共工程減免稅捐優惠,包括民間企業可以享有五年免稅及四年延遲免稅;興建支出5%到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以及股東投資抵減;進口與重大建設相關的設備享有免徵關稅;重大建設興建或籌備期間,供企業直接使用的不動產免徵房屋、地價稅,取得時免徵契稅等。


經濟日報/提供

【2009/12/28 經濟日報】



代收門號保證金 須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並向消費者收取保證代金,但收取的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國稅局補徵其營業稅,同時處以罰鍰。

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甲商行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無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

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2009/12/28 經濟日報】



未上市櫃股遺贈 留意計價

遺產有未上市櫃股票,該公司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計價?南區國稅局按土地公告現值計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再推計公司淨值,得出股價。繼承人不服,主張價值只有公告現值的16%,經提起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轄區甲君97年間死亡,遺有未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資產有台南市東區12筆土地,取得時間分別為53年及66年。至繼承日,期間物價上漲幅度分別達6.3倍及2.612倍,有重行估定價值必要,乃按該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進而計算該公司資產淨值。

甲君不服,主張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僅為公告現值之16%,不應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提出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這麼計算,繼承人未必吃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如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亦按公告現值計算,而非以公告現值之16%。

【2009/12/28 經濟日報】



購車減稅 最後一周

汽、機購車減稅優惠進入倒數最後一周,財政部提醒車主,購車減稅優惠只到12月31日為止,年底前辦妥購車登記手續者,才有減稅優惠。

立法院在今(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條文,凡購買2,000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與客貨兩用車,每車可有減徵3萬元貨物稅;購買150cc以下機車者,則可享每車減稅4,000元的降稅優惠。

財政部指出,購車減稅優惠實施將近一年,國庫釋出的減稅利益逾80億元,在本月31日以前購車者,必須掌握三大減稅訣,即:不買中古車、不要選購大車(汽車限2,000cc以、機車150cc以下)、舊車不必報廢。

以汽車為例,包括小客車、小貨車與客貨兩用車,都在減稅範圍,但只限2,000cc以下。小客車則不分是自用或營業用,購入2,000cc以下小客車,準備做計程車使用者,同樣也可以減稅,前提則是需為全新車輛,年底前要完成掛牌登記。

根據財政部早先估計,政府提供購車減稅方案將可嘉惠20萬個汽車、貨車購車人,以及約70萬輛新購機車的購車者。

【2009/12/28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公開收購辦法翻修 股東有保障

2009歲末,群創合併奇美電、日月光公開收購環電、台積電入股茂迪等大型併購案紛紛公布,國內併購市場再度熱絡起來,但同時亦引發資訊不對稱、散戶保障不周的批評與疑慮。

金管會於11月下旬預告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並公開徵詢各界意見。觀諸本次修正重點,國內公開收購遊戲規則將更為明確,資訊揭露更為透明,有助於保護小股東,亦便利併購各方遵循。

公開收購制度核心概念之一,即為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條件收購股份。在私募基金收購上市上櫃公司盛行之際,特別是當有管理階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時,部分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往往在應賣所持有股份同時,亦參與私募基金合資規劃。此際,即有公開收購人未以「同一」條件收購股份之疑慮。主管機關對此認定尺度,於併購各方相當重要。

上述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1,將主管機關過去認定標準明文化,亦即要求若被收購公司股東有參與公開收購人相關投資時,該投資行為不得與應賣行為有任何關聯,例如,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應先完成有關投資行為,始進行公開收購之應賣,或進行投資的資金來源應與公開收購應賣所得無關等。同時,記載準則修正草案第11條亦明定,公開收購人應將其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間相關協議或約定的重要內容,包括是否涉及得參與公開收購人相關投資之資訊,在公開說明書中加以揭露,以便其他股東參考。

另外,公開收購是否成功,通常以應賣股份數量達到一定低門檻為條件,一旦公開收購人依規定於低門檻數量達成後申報並公告,已經應賣的股東即不得撤銷應賣,公開收購人或有其他條件尚未成就或高門檻收購目標尚未達成,但因已應賣的股東已不得撤銷應賣,幾乎可確認公開收購即將成功,是以公開收購人莫不以開始公開收購後最短時間內達到應賣數額低門檻為首要目標。

惟若公開收購完成,同時亦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如金管會、公平會等)核准,於應賣數額低門檻達成之際,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尚未取得,經公開收購人公告後,已經應賣之股東即不得撤銷應賣,對其等並不公平。主管機關為維公平,這次於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19條第2項明文,將取得進行公開收購所須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訂定為公告前應成就之條件之一。

未來如所須的主管機關核准尚未取得,公開收購人即不得公告條件成就,已經應賣之股東仍得撤銷應賣。此一規定保障股東,但也增加公開收購人完成收購的難度與不確定性;過去實務上常有投資人觀望公開收購低門檻數量之達成,始決定是否應賣。未來為避免各方困擾,公開收購人可能必須考慮在進行公開收購前,即開始申請有關許可,惟此亦須視各項措施是否得以配合而定。(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專長於併購、公司治理、通訊傳播、電子商務等,本文未必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9/12/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籍遊客購物 可退營業稅

岡山鎮陳小姐來電詢問:外籍友人到臺灣旅遊消費,是否可以持統一發票向國稅局辦理退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政府為發展觀光,凡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外籍旅客來臺觀光,在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TRS(TAX REFUND SHOPPING)標誌的特定營業人,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在購買後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貨物、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持旅行證、入出境證或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旅客,亦可適用前項的退稅。

【2009/12/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辦桌餐飲業 南市加強稽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時節又屆新人婚慶及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鑒於往年皆有職業檢舉人針對本轄「辦桌」型餐廳作掃街式檢舉,而檢舉內容往往與被檢舉之營業人所提示相關資料差距甚大,為避免日後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將函請各會計師暨記帳士公(工)會,輔導餐飲業者依規定開立發票及誠實申報納稅,並於農曆過年前派員實地稽查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情形;籲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送罰。

【2009/12/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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