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結束營業未辦決、清算,今(98)年起要開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以前,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短漏報情事者,應予處罰;但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一律不予處罰。
但在稅法修正後,企業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決、清算,或已申報但發生短漏稅額情形時,凡是沒有辦理申報手續者,不管有無短漏稅額,一律都要處以最少4,500元、最高9萬元的行政罰鍰。
今年生效新處罰規定包括:
一、營利事業除了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予處罰外,如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也應予處罰。
二、一般公司組織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三、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不予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並舉例,甲公司在98年10月5日辦妥解散登記,並在98年11月6日辦理決算申報,申報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之後查得該公司決算申報匿報所得額30萬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7.5萬元(即30 萬元×25%)後,再處兩倍以下罰鍰。
再例如,乙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因虛增營業費用20萬元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經剔除後仍無應納稅額,原應就短漏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49 萬元(200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但因乙公司並無應納稅額,依修正後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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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經濟日報】
致力於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司法院過去一年相繼成立專業法院、法庭,去年新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一年結案超過上千件,平均一個案子結案不到100天,比美國專業受理智慧財產案件的法院還要有效率,提升台灣政經的投資環境。
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表示,法院審理案件的效率影響國家投資環境的優劣,自2003,世界銀行(World Bank)在每年發布的「經商環境報告」,將法院審理民事商買賣糾紛的效率,列為重要評比之一,也因此成為企業是否要設立海外公司的重要參考。
近年來,智財權保護已成為許多國家推動經濟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發展的重要課題,為了有效縮短專利、商標案件的審理流程,以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司法院在去年7月間,成立智慧財產法院,除了希望大幅縮短案件的審理時間,快速解決糾紛,也希望完整保障企業或是個人權益。
謝在全指出,智慧財產法院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所有與智慧財產有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由具備智慧財產相關知識的法官審理,截至今年8月底,智慧財產法院共受理1,700多件訴訟案件,其中七成已審結,結案的平均天數為96天,比美國專業受理智慧財產上訴案件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一般結案時間九個月相比,足足快了近六個月。
效率提升外,謝在全也表示,目前智慧財產法案多受理兩造當事人均為外國籍的案件,也就是原告選擇跨國在台灣進行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顯示智慧財產法院的審理品質和效率已獲得外國企業的認同。也因此,台灣於今年1月中從美國貿易代表署的特別301條款中的一般名單除名。
此外,面對複雜的金融犯罪案件,司法院也於去年8月於挑選案件量最多的台北地院,成立三個金融專業法庭,針對複雜度高或是涉及新興金融衍生產品的案件,由具有審理金融案件豐富經驗的法官和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的司法事務官組成,以提升審理的效率和品質。
謝在全指出,「專業化」法院、法庭不僅提升法院和法庭的專業度,也可讓案件審理時的判決盡量一致、具可預測性,讓企業或是個人遇到糾紛時,可從既有的判例找到更多元的解決方案。因此,明年司法院也計畫在台北地方法成立工程法庭,民國100年則規劃在各縣市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法庭,主要審理各地發生的交通糾紛。
【2009/12/18 經濟日報】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昨(17)日舉行「CG6005公司治理制度評量第一梯次授證典禮」,共有16 家上櫃公司獲得授證。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丁克華呼籲,上市櫃公司參與公司治理評量,可以防範未知的公司風險,目前已有46家上櫃公司通過評量。
第五屆第一梯次公司治理制度評量業務已於日前完成,公司治理協會昨日舉行授證典禮,並邀請包括櫃買中心董事長陳樹及多位產官學界代表,針對「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績效的評估制度」舉辦深度座談。
丁克華表示,「公司治理制度評量」是針對一家公司進行公司治理「制度」實地考察,並根據股東權益的保障、資訊透明度的強化、董事會職能的強化、監察人功能的發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六大評量構面,發展出80個指標。
經過公司治理協會評量,昨日共有16家上櫃公司獲得本屆公司治理制度評量的證書,其中首度參加評量的公司有單井工業、進階生物科技、精鋼精密、伸興工業、倍微科技、振維電子及幸康電子等七家,其餘如普萊德科技、聚積科技、凡甲科技、高力熱處理、泰林、欣銓科技、鈊象電子、驊訊電子及翔名科技為第二次參加公司治理協會的評量。
丁克華也特別感謝台灣證交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對於推動公司治理的支持,證交所針對資訊揭露達A級以上的公司,予以評量費用補助。
丁克華指出,公司治理協會的評量程序十分嚴謹,尤其評量一家公司從書面審查到實地訪視,以及最終的授證典禮,公司治理協會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還要結合產、官、學各界精英組成的專業評量團隊進行公平、客觀之評量。
【2009/12/18 經濟日報】
台灣財會公報和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對於金融保險業的衝擊最大,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17)舉辦「金融保險業財會新趨勢」研討會,吸引200多位金融業者到場。資誠提醒,雖然2013年才正式適用IFRS,但在2012年就要完成IFRS建置,並有能力出具符合台灣與IFRS規範的兩種財報。
台灣在2013年正式採用IFRS,但前一個年度需提供依IFRS編製的比較報表,前兩個年度需要揭露IFRS計畫及影響事項。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100億元的公司,可以選擇提前採用IFRS。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提醒,即使不提前採用,建議金融業應該在2012年1月1日完成IFRS的設計與建置,還要能在2012年同時產生符合ROC GAPP與IFRS的財務報表,以減少在2013年1月1 日時,重編前一年度比較報表的成本。
周建宏表示,金融業在規劃IFRS轉換計畫時,可以在2012年1月1日開帳日提早完成轉換,如果來不及,也可以採漸進式轉換,並在2013年1月1日正式適用日完成轉換。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金澤指出,金融業為因應IFRS的轉換,必須注意財報與金融及保險監理間的互動與調整,包括自有資本比率,還有會計科目的分類與法令限制,例如投資有價證券的限制等。此外,金融業也要注意IFRS對於客戶可能的影響,尤其是放款合約承諾事項的訂定(如負債比率),還有承銷客戶的財報影響(如轉換債)。
【2009/12/18 經濟日報】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將近2,900頁的規範中,有關金融工具之規範超過520頁,其會計處理相當複雜難懂,對於高度運用金融工具理財與籌資的企業,財務報表的揭露更是讓投資人望之興嘆。為了改善此一現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IASB)計畫分階段取代現行IAS 39之內容,目的在於改善並簡化金融工具之財務報導。
IASB於2009年11月發布IFRS 9『金融工具』,現階段僅完成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之修訂,成為取代IAS 39計畫第一個完成的里程碑。IASB預計於2010年陸續將金融負債分類與衡量、減損、避險會計及除列的修訂納入IFRS 9,而IAS 39也將走入歷史。
過去IAS 39規定金融資產共分四類,各自訂有不同的適用與衡量規範,IFRS 9將分類簡化為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兩類,IAS 39中備供出售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類別將予刪除,並且刪除持有至到期日投資相關的懲罰原則。原則上,所有的金融資產都應依公允價值衡量,但若能同時通過業務模式測試與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之債務工具,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續後必須進行減損測試。
業務模式測試係指企業持有金融資產之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非為了在合約到期前出售該工具以獲取公允價值變動。IFRS 9並未要求企業須將債務投資持有至到期。
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係指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使特定日期產生之現金流量僅為償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之利息(簡稱本金與利息)。要通過此項測試,利率可以為浮動利率或固定利率,然而,反浮動利率計息之放款並不符合此項條件。國內常見的可轉換公司債,所附之可轉換權代表不屬於支付本金與利息的現金流量,因此無法通過次項測試。
通過上述兩項測試的債務工具雖然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若以此方式衡量將導致會計衡量之不一致,IFRS 9仍允許企業指定以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衡量。過去企業投資政府公債,因其具有公開報價而須以公允價值衡量,在開始適用IFRS 9後,這類投資將可能改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反之,部分資產基礎證券則可能因為無法通過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而必須以公允價值衡量。
除了通過上述兩項測試的債務工具外,其餘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然而IFRS 9針對權益投資亦列了一項特殊規定,若企業持有權益投資之目的並非持有供交易,可於原始認列時指定採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FVTOCI)衡量,而僅將股利收益認列為損益。此項衡量方法與過去IAS 39 規定的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不相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若發生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時,應於當期損益認列減損損失,處分投資時,原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公允價值變動則轉列損益。
反觀IFRS 9 所規定之FVTOCI,權益投資一經指定,除了股利收益應列損益外,所有公允價值變動皆列入其他綜合損益,未來無須進行減損測試,處分時則不得將公允價值變動轉列損益。
過去IAS 39允許將無公開報價之權益投資列為成本衡量,然而IFRS 9規定權益投資皆應以公允價值衡量,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權益投資的成本可能是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雖然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衡量簡化,然而在適用IFRS 9時仍涉及諸多判斷,例如企業業務模式是否符合規定?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是否僅為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成本是否可作為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估計?這些將是開始適用時的一大挑戰。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IFRS專業服務團隊會計師)
【2009/12/18 經濟日報】
埔里黃小姐問:本人直接捐款給某私立大學的捐贈,可否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款,列舉扣除之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黃小姐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款,與透過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屬二種不同的捐贈態樣,該筆捐款僅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一般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
【2009/12/18 經濟日報】
竹北蔡先生問:購買土地未過戶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是否要課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民眾購入土地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轉手出售給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因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故其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交易利得,核屬其他所得,應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2009/1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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