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明(99)年開始課最低稅負,財政部已提出所得額認定標準,如果納稅人無法提出成本憑證,財政部會設算所得額。會計師指出,不動產按成交價12%計算所得,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按20%計,專利技術授權取得現金或股份按70%計。
會計師指出,境外財產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像是不動產要能舉證成本、投資海外有價證券要備妥投資成本和年底收盤價,才能獲得對自己最節稅的課稅認定。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解釋,境外所得的計算主要是以實際收入減去成本及必要費用,但前提是要有成本和費用證明文件,若是無法舉證,就要改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所得額。
郭宗銘表示,舉例說,若無法舉證海外有價證券所得額,就會按「成交價20%」認定。不過,如果交易報酬率高於20%,選擇按財部標準計算所得會比較節稅,除非稅局查獲實際所得較高,才會按國稅局查獲的資料核定。
根據財政部規定,若要舉證海外有價證券的成本,可以在「原始取得成本」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兩者擇高計算,如果手上持有的境外有價證券,今年的收盤價比當初購買時還要低,記得一定要保留當初購買的成本證明,如果是投資未上市公司,可以準備當初參與增資認股的投資成本,或是控股公司報表的股權淨值。
另外,因海外不動產沒有截至今年底收盤價的計算問題,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能舉證當初成本,否則國稅局會按「成交價12%」當作出售不動產的所得。
會計師指出,在台灣會把不動產的土地和房屋交易所得分開,在國外可不這麼切割,土地和房屋一起計算。
另外,許多高境外資產者很煩惱到底要不要在年底前把海外資金匯回?郭宗銘認為,要不要匯回資金是因人而異,若在可預見的未來會在國內用到錢,不妨在今年底把資金匯回,可以省去海外所得課稅的困擾,否則就是等到將來要用錢再匯回。
但要注意的是,若選擇在明年以後才匯回海外資金,要能向國稅局證明資產早就已經存在,並且是在99年度以前就擁有該項資產或資金,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的「海外所得」。
【2009/12/09 經濟日報】
時序進入年終,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也開始倒數計時。境外有高資產者,可能會開始憂心明年的所得稅負會不會加重。事實上,更困擾的,恐怕不是繳稅,而是申報這件事,一旦申報了,等於政府掌握了納稅人的海外資產。
雖然海外所得開始課稅,但不是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所得稅,而是只課「最低最負」,由於海外所得有100萬元的免稅門檻,最低稅負又有600萬元免稅額,真正會被課得到的人是少之又少。不過,因海外所得必須申報,個人海外資產也會跟著曝光。
假設某富豪在境外有1億元的資產,一年若投資報酬5%,只有500萬元要納入最低稅負。只要必須加回課最低稅負的各項所得低於免稅額600萬元,當下不見得會因為這500萬元「海外所得」被課稅,但財政部卻已經掌握到他有1億元的「海外資產」,就算海外所得課不到稅,卻能解決財政部長期以來查不到有錢人海外遺產的煩惱。
不過,擔心成為遺產稅查稅目標,就企圖隱匿海外所得也絕非智舉。只要是過去經常性匯款到國外或有鉅額匯款到國外、曾被國稅局查過海外遺產稅或贈與稅,或是透過金融機構大額投資境外有價證券,甚至是經媒體披露有境外資產或所得的藝人、執行長等知名人士,早已是海外所得課稅的「高風險族群」。
另外若有公開資訊可查詢到個人的境外資產,像是台商回台上市就要公開資訊,或是赴香港、新加坡海外上市都有公開資訊,台灣國稅局都可以一手掌握課稅資料,海外所得申報更要小心落實。
【2009/12/09 經濟日報】
資金回流,不少有錢大戶都選擇將資金先停泊在報酬率穩定的保單,包括台銀、國泰、南山、遠雄、富邦人壽等的6年養老險,近期受到投資個性較保守的大戶青睞,因為保戶一次繳足一筆保費,6年期滿後報酬率可達1.73%到2%。
但消費者也要注意,6年躉繳養老險由於一次可以投入一大筆資金,且許多都是高齡有錢人在投保,許多高齡者又在投保以後死亡,已 經讓國稅局「釘上」這種保單,懷疑有些人想藉機逃避遺產稅;尤其是最近一年來,稅務機關特別針對75歲以上保戶查稅,保戶若已屬「高風險群」,投保前還是要考慮清楚。
南山人壽副總經理童恩霖表示,金融風暴後,大部分民眾理財還是偏重保守,養老險兼具保障與保本特色,6年期滿後可領回滿期保險金,可作為保戶退休養老、創業,甚至購屋之用。
台銀人壽則表示,因應明年海外所得將納入課稅,部分財富管理客戶的資金近期都從海外基金中贖回,許多客戶將贖回的資金先停泊在保單,未來再找機會投資;6年養老險由於是以複利增值計算,6年期滿後的淨報酬率目前多在1.7%以上,還是比其他固定工具稍高,仍受到保守理財族青睞。
童恩霖表示,目前6年養老險多採不分男女性別的單一「躉繳」(一次繳足)費率,舉例來說,30歲男性投保養老險,保額100萬元,先躉繳一次保費90.1萬元,6年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且契約有效時,可領回100萬元的滿期保險金,讓保障與儲蓄一次到位。
至於投保年齡,大部分壽險公司都開放0歲即可投保;南山及遠雄人壽可接受的保戶投保年齡最高,高達80歲,其餘公司的最高投保年齡則限定為75歲。
【2009/12/09 聯合報】
國際金價上周一度飆破每英兩1,200元的天價,再度掀起黃金存摺交易熱潮。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說,民眾向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賺錢要繳稅、賠錢可以扣除,提醒民眾要誠實申報。
官員表示,有關國稅局向銀行蒐集黃金存摺投資人交易資料,目前相關細節還在洽商;儘管如此,投資人還是得依規定報稅,因為依規定民眾應申報未申報所得,追稅的期限可回溯7年,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民眾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官員說,只要有賺錢,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其他綜合所得報稅;而民眾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扣掉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如果有虧損,也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若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還可從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至於民眾要如何計算交易所得,官員說,除了採取個別辨認法,也可以採用像是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來計算,民眾可以選擇有利自己的方式來計算。
官員強調,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從事黃金交易衍生的損失或收入,都必須依規定申報。
【2009/12/09 聯合報】
重病投保,中區國稅局日前認定是企圖規避遺產稅,將保險公司給付的3,636萬元理賠金也列入遺產課稅。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課稅。
根據中區國稅局調查的資訊,甲君在91年8月間死亡,於生前四個月、三個月及數天前,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即期年金保險及終身壽險,並用躉繳保費一次支付計3,829.7萬元。甲君因病過世後,三家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支付約3,636萬元理賠金給甲君指定受益的七位孫子。
中區國稅局審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甲君在89年間,經榮總醫師診斷罹患肺癌,購買保險時近80歲高齡且帶重病,而且繳納的保費比身後獲得的理賠金高,顯然無經濟實質上必要也有違常情,因此中區國稅局核定將甲君理賠金併入遺產課稅。
【2009/12/09 經濟日報】
繼中國毛巾、鞋靴之後,大陸進口的過氧化苯甲醯(保麗龍原料)可能會被台灣課徵高額反傾銷稅。
財政部昨(8)日公告受理台灣的育宗企業申請對中國大陸進口的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關稅稅率委員會並已決議進行傾銷調查。
根據經濟部統計,近年來自大陸進口的過氧化苯甲醯,在台灣的市場占有率節節上升,民國94年僅有15.5%,至今(98)年已高達40.3%,顯示國內進口商對大陸產製的過氧化苯甲醯的依賴極深。
申請人育宗企業為台灣主要的過氧化苯甲醯生產廠商,財部指出,根據申請人育宗企業提出大陸對台傾銷過氧化苯甲醯的傾銷差率高達242.26%。
財部根據申請案件內容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提出申請案資格,其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進口涉案的大陸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的合理懷疑。
因此,財政部已在昨天正式公告要對大陸進口過氧化苯甲醯進行傾銷調查,並函請經濟部調查有無損害我國產業。按照我國傾銷相關法令規定,經濟部應在接獲通知後翌日起40天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財政部關政司指出,若經經濟部初步調查認定大陸進口的過氧化苯甲醯確有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會在70天內,作成有無傾銷的初步認定,並據以決定是否先對其課徵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新聞辭典》反傾銷稅
當一國貨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國內的內銷市場售價時,即已構成對進口國「傾銷」嫌疑。一旦傾銷事實經進口國調查確認已對該國產業帶來損害時,即可對低價傾銷的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課徵目的,是要維護一國產業不受低價進口貨品搶占市場的危害,維持競爭力。
舉例來說,甲國企業生產A貨品的成本是15元,內銷價格為18元,外銷的出口價格是20元,此時因為出口價高於內銷價格,並未構成傾銷;反過來說,若A貨品的成本仍為15元,內銷價格為25元,但出口價是18元時,即涉有傾銷,其傾銷差率為38.9%。
構成傾銷行為者,需負擔額外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主要附加在關稅上,被傾銷國按照出口國的內銷價與出口價的差額訂為傾銷差額,再以傾銷差額除以出口價格做為傾銷差率。
反傾銷稅是按進口價格乘上傾銷差率,為廠商應負擔的傾銷稅額。
【2009/12/09 經濟日報】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等26名立委提出「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及第50條」修正草案,配合所得稅修法,把公司虧損扣抵以後年度所得的期限,從五年修正延長至十年。
羅淑蕾表示,企業併購法91年初公布施行至今,僅經歷一次修法,為促進企業併購活動進行,提案擬具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
她指出,參與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未扣除的虧損,從自損失發生後,各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年限,明訂企業併購法第38條從五年修正為十年,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年限一致。
羅淑蕾說,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後,92年度起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產生的虧損可以扣抵之後十年的純益額,為求一致性及維護租稅公平,修正企業併購法第50條,適用92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所產生的虧損,也就是追溯條款。
【2009/12/09 經濟日報】
台南市蔡先生問:其住家附近的公司因受他協助進行促銷活動,贈與一筆現金給他,請問該公司是否要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贈與稅之課徵,乃是針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就其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而法人對他人之贈與並不屬於課徵贈與稅之範圍。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有贈與行為之「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及贈與國內財產之「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而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係屬法人,並非法條所定之「自然人」,但是個人如有接受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2009/12/09 經濟日報】
嘉義市邱小姐問:欠繳稅款,稅捐機關會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等有關機關,限制其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前揭禁止財產處分後,倘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仍低於欠稅金額,且其欠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尚得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開限制欠稅人出境金額標準,並非單純僅指本稅部分,尚包括滯納金及利息等。
【2009/12/09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