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換屋,明(99)年1月1日起,新增一項減稅優惠,凡是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者,未來再換屋時,符合持有達六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等條件者,即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不限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30日公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第三天(即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財政部指出,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即具有使用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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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換屋族可以享有的減稅優惠,只有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10%最低土增稅優惠稅率,以及無限次的重購退稅(包括土增稅及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年元旦以後生效的「一生一屋」低換屋稅率,稅率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換屋低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六項條件,包括: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低稅率優惠已經使用過。
二、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財政部指出,「一生一屋」低土增稅率優惠,是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適用要件為目前各項購屋或換屋租稅獎勵中最為嚴格者,必須全數符合之下才可以適用。
換屋族若已經訂約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一生一次」優惠若已用過,可以檢視「一生一屋」條件,符合資格者,可以考慮將申報日延後到明年,即可再按10%的「一生一屋」換屋稅率繳納土增稅。
【2009/12/31 經濟日報】
99年1月1日開始,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說,即使是華僑,只要在國內有戶籍,而且同1年度居住超過1天,就符合稅法的「居住者」身分,要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宣布,海外所得明年起正式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為20%。
許春安說,合乎「居住者」身分的國人,如果全戶的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另加上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和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合計超過600萬元,才要開徵20%的最低稅負。
許春安說,居住者的定義是在國內擁有戶籍,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就符合「經常居住」的條件;另一種認定的標準,則是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當年度合計居住超過183天。
凡符合上述其中1種標準,就是我國居住者,要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不少台商或華僑透過僑務委員會向財政部爭取放寬條件課稅,許春安強調,居住者認定的標準和華僑的身分沒有關係,如果針對華僑放寬規定,對其他人不公平,也違反稅法對居住者和非居住者的認定原則。
許春安重申,申報最低稅負時,可扣除已經繳過的綜合所得稅以及在國外繳過的所得稅,不會「一頭牛扒兩層皮」。
至在於國內繳納的綜所稅或在海外繳納所得稅適用20%以上稅率的華僑,還要再繳最低稅負的可能性極低,影響人數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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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聯合報】
司法院去年7月1日成立智財法院,至今屆滿一年半,已見初步成效。台灣從美國特別301觀察名單剔除;我國IT產業的競爭力,從2007年的全球第六名,躍升為2008年的全球第二名,僅次於美國,都和智財法院的努力有關。尤其智財法院才九位法官,已受理案件達2,116件,終結案件有1,603件。平均每個案件約100天就終結,符合智財案件講求時效的特性。
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今後將致力提昇智慧財產案件的裁判品質與效率,包括人與制度兩方面。人的方面要提昇專業性並充實必要人力;制度方面要努力和國際接軌。
賴英照表示,智財案件複雜且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從統計數據顯示,智財法院成立一年半以來,受理涉及外國人的智財案件比率高達27%,因此,智財案件也具有高度的涉外性及國際性。賴英照說,為了讓法官能熟悉國際智財判決運作,司法院多年來持續選派法官到國外進修學習,但畢竟能出去的法官還是少數,為了讓法官能暸解智慧財產權在國際的最新發展,司法院今年也陸續安排美國、德國、日本的專家、學者來台,介紹有關智慧財產權在國際上的最新趨勢與實務情況,讓台灣法院法官在審理智財案件時能更具有國際觀,提昇裁判品質。
為了提昇裁判品質與效率,賴英照強調,在人的部分,除充實必要的人力外,提昇敬業態度與深化專業同等重要。在深化專業部分,目前司法院及智財法院分別招考及借調技術審查官,補強法官審理各類案件所需專業。「長遠之計,還是要從法律教育改革做起,使法官養成教育,除了法律之外,也能具備其他領域的專業。」賴英照語重心長地表示。
在制度方面,產、官、學、辯各界對新制也提出各種意見和建議。賴英照表示,當初規劃的制度,有它的背景和考量,實施一年半來,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司法院會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各界的意見,希望能集思廣益,尋求制度規劃的最大共識,以確保人民權益。他進一步表示,為了使智財訴訟制度能更臻完善,司法院已經規劃在明年籌組智財案件審理法研修會,進行修法工作。
【2009/12/31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總額處5%罰鍰。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營業人若能在國稅局進行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者,就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義務,可以免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沒有在國稅局通知的期限內提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供查核,國稅局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有依法保存收銀機結帳條,並按期填報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且申報與帳載相符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甲公司要在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取得相當證明,才可以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甲公司只有提示收銀機結帳條,請經查對結帳條與同期營業稅申報金額並不相符,又無法提出與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相當的證明。國稅局對甲公司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稅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如果不慎在保存期限內滅失,要即時取得由買受人簽章證明且與應保存憑證相符的影本或其他證明,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
【2009/12/31 經濟日報】
南投縣陳小姐問:個人持有境外基金,如何計算海外所得?是否應提前解約,避開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98年12月31日前申購的境外基金收益憑證於99年度後贖回,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原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前申購境外基金收益憑證係採原始成本與98年12月31日當日淨值孰高原則,即原始成本低,但98年底淨值高,可按較高者為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投資人不必急著解約。
【2009/12/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