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2010.04.01稅務新知

私人發票報公司帳 今起大查稅
利用個人發票逃漏 自首免罰
營業稅籍清查 北市開跑
稅務快訊/台南營所稅講習會 延至4月29日
稅務問答/應收款項抵罰款 發票不得扣差額


私人發票報公司帳 今起大查稅

今天起,個人的消費發票充當企業抵稅憑證行為,例如,家庭在餐廳吃飯的發票拿來報公司帳,將行不通了,因為全國五區國稅局將一致展開大查稅了。

不過,國稅局將提供三個月免罰期,鼓勵企業在6月30日前自動補報;未在期限內補稅者,7月1日起將全面開罰。

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全台五區國稅局,將聯手自4月起展開營業稅查稅行動,財政部表示,今年營業稅查稅重點,將以個人消費行為卻開立可以抵稅的三聯式發票,供企業扣抵營業稅的漏稅行為,做為追查重點。

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生活用品或其他私人物品,依法只能開立沒有扣抵聯的二聯式發票;但有部分企業鼓勵員工在購買私人物品時,開立有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以供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形成逃漏稅。

為加強輔導業者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防杜個人以私人消費發票,提供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全國五區國稅局今天起起至年底為止,針對電腦提供的選查對象,展開長達八個月的查稅行動。

【2010/04/01 聯合報】



利用個人發票逃漏 自首免罰

全國五區國稅局自今(1)日起,將針對個人消費發票充當企業抵稅憑證行為展開查稅。不過,國稅局將提供三個月免罰期,鼓勵企業自動補報;未在期限內補稅者,7月1日起將全面開罰。

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全台五區國稅局,將聯手自4月起展開營業稅查稅行動,財政部表示,今年營業稅查稅重點,將以個人消費行為卻開立可以抵稅的三聯式發票,供企業扣抵營業稅的漏稅行為,做為追查重點。

財政部指出,個人購買生活用品或其他私人物品,依法只能開立沒有扣抵聯的二聯式發票,但有部分企業鼓勵員工在購買私人物品時,開立有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以供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形成逃漏稅。

為防杜個人以私人消費發票,提供企業做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全國五區國稅局將自今天起至年底,針對電腦提供選查對象,展開長達八個月查稅行動。

不過,為使企業能有補救機會,各國稅局在查稅前,都會發函輔導營業人,避免營業人非故意的逃漏行為,因缺乏自動補稅的機會,即遭重罰。財政部表示,各國稅局雖自1日起聯手追稅,但有長達三個月的免罰期,企業若有以私人消費發票報帳的行為,在6月30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稅,即可免受處罰。

反之,若過免罰期,財政部說,國稅局自7月1日開始,只要查獲企業確實使用與其業務無關的私人消費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依法除補稅外,還要再按漏稅額加處一倍到十倍罰鍰。

【2010/04/01 經濟日報】



營業稅籍清查 北市開跑

台北市國稅局今(1)日起將全面清查台北市營業人,是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註銷,若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通知後仍不辦理,台北市國稅局將會開罰。

台北市國稅局宣布,今天起至12月31日為止,將全面清查台北市轄區內公司行號的營業登記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實際營業狀況。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舉例來說,甲君自行於騎樓擺設麵攤,已構成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如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依法應辦理註銷登記。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籍的正確與完整,防止商家逃漏營業稅,從99年4月1日起,將辦理營業稅籍清查作業,國稅局會派員實地逐家勘查設籍台北市的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的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以及有無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情形,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查核其查定銷售額是否有偏低等情事,若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涉及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台北市國稅局若查獲有變更登記或註銷未依法辦理,首先會發函通知營業人,在合法通知後,將給予營業人15天的時間補辦,但期限過後,仍未完成變更營業登記,可處以行為罰1,500元,若是未辦理營業設立登記,則會開罰3,000元,以上違規都可連續處罰。

【2010/04/01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台南營所稅講習會 延至4月29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原訂4月21日於國稅大樓舉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租稅課程講習會,因故延至4月29日同時段舉行,請已報名學員特別注意,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10/04/0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應收款項抵罰款 發票不得扣差額

新市鄉陳小姐詢問:本公司承包工程,因工程進度落後,依工程合約規定被罰的罰款,可否自應收工程款項內扣除,而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給出包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函規定,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時限,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公司承包工程,因故逾期完工,被處之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該所進一步說明,承包人如有因違約而被處罰款,該罰款雖由原應收工程款中抵付,致實收工程款較合約價款為少,但承包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仍應依合約所載之每期工程款開立,而非以扣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承包人若逕以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將造成短漏開發票及逃漏營業稅之情事,呼籲營業人當謹慎,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010/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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