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2010.03.09稅務新知

外國運輸事業 有機會降稅
催繳地價稅 北市大執法
僑委會贊成海外所得稅 財政部遲不回覆
稅務問答/公司清算15日內 依規報繳營業稅
稅務問答/植牙屬醫療性質 費用得列舉扣除


外國運輸事業 有機會降稅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降稅,財政部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船舶供我國業者使用,應區分出租型態,如非「光船」出租,即屬國際運輸的運費收入,只需就營業收入10%繳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在未區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的船舶出租型態前,國稅局一律按光船方式課稅,以致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取自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中,每百元即有15元要課徵所得稅,較國際運輸運費收入每百元只就10元課稅,稅負多出一元。

以往徵納雙方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船舶給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常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產生課稅爭議。

財政部因此決定釐清船舶出租型態,包括「計時」、「計程」及「光船」等供我國營利事業使用的方式,做成明確課稅規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依據財政部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提供我國企業使用,其提供船舶方式因屬包船性質,運送責任是由船東負責,應視為船東自營範疇,所收取的收入具運費性質,應屬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

因此,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應按自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核實劃分,或按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的相對貢獻程度劃分,並在計算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所得額時,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准按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10%課徵所得稅。

例如取自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為100元,按10%計算,有10元要列為課稅所得,再依20%的營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2元。

財政部同時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若是將其船舶以「光船」(即無設備亦無船員)方式,出租給我國企業使用的時候,為在我國境內提供財產給他人使用,所收取的收入屬租金性質,應由承租人在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

因此,若光船出租符合所得稅第25條第1項規定者,同樣可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做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船舶出租型態為光船者,每百元的課稅所得額為15元。

【2010/03/09 經濟日報】



催繳地價稅 北市大執法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3月起,展開地價稅催繳送達作業。其中,欠繳地價稅且同時滯欠房屋稅的民眾,台北市稅捐處3月中旬將重新補發稅單。

台北市稅捐處官員表示,本月起將重點執行地價稅催繳作業,由於很多地價稅的欠繳戶,同時也沒有依法繳納房屋稅,台北市稅捐處將重新補發稅單,並將繳納期間改訂為4月1日至4月30日止,補稅單將在3月中旬交由郵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由於本次稅單為重新補發,納稅人只能持稅單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收到補稅單的納稅人,若未依規定在4月30日前繳納,每逾兩天會被加徵稅額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台北市稅捐處還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2010/03/09 經濟日報】



僑委會贊成海外所得稅 財政部遲不回覆

我國僑民在海外所得課稅標準意見紛擾不休,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吳英毅上午在立法院接受藍綠立委質詢時表示,希望能夠以一年在台設籍183天以上為課稅標準,僑委會曾多次去函財政部,但至今未接到回覆。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黃偉哲及國民黨立委林郁方等,都不約而同提出有關海外所得課稅相關疑慮。蔡煌瑯表示,平時不課稅時,要僑胞不放棄國籍都不容易,如果課稅將造成不小的影響,僑委會應有所作為,為僑胞爭取權益。黃偉哲質詢吳英毅海外課稅態度,吳英毅表示,就是權益義務平等。

林郁方指出,美國僑胞對政界有很大影響,如果因為課稅問題而讓僑胞選擇放棄國籍,反而得不償失。不過,由於財政部遲遲沒有回應,林郁方建議吳英毅直接找馬總統說明,效果會來得比較快。

吳英毅表示,僑委會曾去函財政部6至8次,希望以1年設籍183天以上為課稅標準,而最近一次是3月1日,至今卻未接到財政部回覆。;吳英毅表示,他贊成海外所得課稅,但前提是法律要有一致性,權利義務應該平等。

蔡煌瑯質疑,海外信保基金服務對象納入中、港、澳台商,恐怕稽查不易,會提高風險,吳英毅指出,中港澳台商主管仍為陸委會,僑委會只是協助取得信保,像是台商向銀行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由僑委會保證60萬元,銀行保證40萬元。

【2010/03/08 聯合晚報】



稅務問答/公司清算15日內 依規報繳營業稅

新市蔡小姐詢問:公司是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日前因經營不善申請核准解散登記,該如何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的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相關退抵文件及應納稅額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43條規定,依照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2010/03/0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植牙屬醫療性質 費用得列舉扣除

竹北林小姐問:個人因蛀牙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2010/03/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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