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2010.03.19稅務新知

緩課股集保 須報營利所得
重購地退稅 北市下月清查
享印尼優惠稅率 要換表格
稅務問答/收購二手商品網拍 純營利要課稅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供公司用 參照租金繳稅


緩課股集保 須報營利所得

股東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當年度別忘記申報為個人營利所得,以免因逃漏所得稅被處罰。不過若是董事、監察人送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就不受此項限制

台北市國稅局主任秘書林建興指出,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緩課股票後,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緩課股票會被註銷,國稅局會視同股東移轉股票,即使並無實質所得,仍應於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營利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審理一宗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行政救濟案,甲君主張,他向稽徵機關查調96年度所得資料時,其中營利所得是取自A公司的緩課股票,甲君因認為他是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保,並無實質所得,才會將該筆所得自96年度申報資料中移除,並非故意漏報,申請免處罰鍰。

林建興解釋,依據財政部87年發布的解釋令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如在取得後,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是於取得後,將緩課股票送存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在放棄緩課年度,或是送存集中保管年度,申報為股東個人的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這項規定也有例外情形,若是董事或監察人,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因為會特別註記,不像一般投資人有移轉股票的問題,就不用申報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

北市國稅局認為,甲君是A公司股東,於84至86年間取得該公司緩課股票,並於96年12月31日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依稅法規定,應將此營利所得併入96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加上甲君已經向稽徵機關查調的96年度所得資料中,確有該筆漏報的營利所得,甲君卻未依查詢所得資料據實申報,才會導漏報所得的過失發生,因此不願給予甲君免罰寬惠,並駁回其復查。

林建興提醒,股東如取得緩課股票,而後送存集中保管者,應在當年度申報為營利所得,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一起報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0/03/19 經濟日報】



重購地退稅 北市下月清查

台北市稅捐處從4月1日起,將全面清查台北市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若經查獲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台北市稅捐處將追補退還的稅款。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官員說明,為減輕民眾的換屋負擔,凡是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後,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為避免土增稅退稅措施遭到濫用,土地重購退稅案件完成退稅後,稅捐機關一律列管五年,土地所有權人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的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經稅捐機關發現,即會追補退還的稅款。

土地增值稅是台北市最重要的地方稅收來源,為防止納稅人利用重購退稅手法規避應納土地增值稅,官員指出,台北市稅捐處每年都會辦理專案清查,清查重點為重購土地有無移轉他人、贈與配偶、出租或營業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2010/03/19 經濟日報】



享印尼優惠稅率 要換表格

財政部提醒國人,如有印尼地區所得並希望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者,即日起需改換印尼官方文件,回台取得居住者證明。

目前我國開立居住者證明,是由國稅局依照統一格式,並以英文形式提供民眾做為所得來源國家報稅依據,財政部說,由於印尼政府已經發布正式公文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採用該國制式文件,提醒國人也應配合。

財政部賦稅署昨(18)日表示,印尼財政部賦稅署來函指出,自西元2010年起,非居住者納稅義務人如主張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使用印尼政府規定的書表,且納稅義務人為締約國的居住者身分,應由該締約國稅務機關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以茲認證。

舉例來說,印尼籍新娘嫁至台灣後,居留天數滿183天者即屬台灣的居住者,印尼籍新娘如在印尼仍有存款,可以台灣居住者身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其在印尼金融機構的存款,即可按較低的10%課稅。

因此,在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所需的居住者身分證明時,即需依印尼官方提供的統一格式,向台灣的國稅局申請核蓋居住者證明章。

這項改變是因印尼政府為確保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的要求,避免發生偽造情形,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的居住者身分。

臺印租稅協定於1996年生效,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可向印尼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臺印租稅協定,以享受包括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各項所得減免稅利益。

【2010/03/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收購二手商品網拍 純營利要課稅

桃園市李小姐問:個人在網路上拍賣家人用過的二手商品要課營業稅嗎?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1款)。但如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並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的範圍,故無營業稅課徵問題。但如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就符前述課稅構成要件,這種行為要課稅。

【2010/03/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屋無償供公司用 參照租金繳稅

內埔鄉王小姐問: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屬營利事業,故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2010/03/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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