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1日 星期日

2010.03.22稅務新知

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5%
中區菸酒稅查漏 瞄準源頭
稅務問答/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銷貨開立發票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外商來台參展 將可退稅5%

鼓勵外商來台參展並消費、觀光,政府將提供退稅優惠,並可望在上半年內付諸實施。依據規劃,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來台舉辦商務活動,累計一年內相關支出達20萬元以上,即可享5%營業稅退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項政策有助刺激經濟、增加外籍企業或觀光客來台消費、觀光,同時為協助國內企業拓展商務活動,將訂定互惠條款,即限制外商企業在台享有退稅優惠,需以對方國也提供台商相等優惠為限。

據指出,目前已有德國聯邦財政部同意將給予台商加值稅退稅優惠,退稅率達貨物或勞務價值的19%。基於這項政策有助我國經貿活動,立法院將在本周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本會期內可望順利完成立法。

依據行政院函送財政部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 條之1修正草案,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初步規劃,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企業,符合互惠退稅要件者,其在台舉辦包括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招商或行銷說明會等臨時商務活動,所需場租、交通、食宿等貨物或勞務的消費金額,一年內累計達20萬元(營業稅額約為1萬元)到40萬元(營業稅額約為2萬元)左右,即可申請退稅。

國際間包括德國與亞洲地區的南韓,也有相同立法例。以韓國為例,其退稅額基本門檻需營業稅額折合新台幣達8,190元、德國則為1,000或500歐元。官員指出,財政部規劃基本退稅額為1萬元以上,應屬適中。

財政部強調,受限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國較少因素,台商過去到歐洲國家參展,必須改用日商或韓商名義參展,才能享有其營業稅退稅優惠。未來只要立法實施後,台商到全球各地拓展商務,只要對方國提供相同退稅優惠,台灣也會相對給予退稅,不需再以其他國家名義參展,不但能降低營運成本,更有助提高國際競爭力。


【2010/03/22 經濟日報】



中區菸酒稅查漏 瞄準源頭

菸酒稅已在去(98)年降稅,但仍有不法廠商逃漏菸酒稅。中區國稅局已鎖定菸酒產製及進口業者通路商,下(4)月開始查緝價格低於菸酒稅的低價菸酒。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考量民眾用酒安全及維護市場公平機制,中區國稅局決定4月1日起,針對轄內販售低價菸酒的通路盤商專案進行追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

中區國稅局副局長蕭樹村表示,過去國稅局查核逃漏菸酒稅,都是從零售商端進行查核,抓到的畢竟有限。今年中區國稅局決定從「源頭防堵」,改從菸酒的製造商或是進口商下手。

根據稅法規定,菸酒產製或進口業者不論規模大小,一律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的品名及規格。為促使業者據實給予及取得憑證,建立正確的課稅憑證制度,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卻未給予;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只要被國稅局查獲,將依國稅局認定逃漏稅的總額,處5%罰鍰。

蕭樹村進一步解釋,中區國稅局主要是查核菸酒產品的價格是否過低,如果市售米酒或紙菸售價,低於應繳納的菸酒稅額,顯然就是沒有繳納菸酒稅。

去年菸酒稅法修法調降蒸餾酒的菸酒稅,自98年6月1日起,蒸餾酒類的菸酒稅,已由每公升徵收185元,改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2.5元。目前市面最常見的販售米酒,大多為一瓶0.6公升,酒精度19.5度,原本每瓶應課徵菸酒稅111元,現在只要課徵菸酒稅29.25元。至於市售紙菸,一般為20支裝,每包菸酒稅為11.8元,菸品福利健康捐為20元,再加上營業稅1.75元,進口菸還要課徵2元關稅,合計每包菸應課徵稅捐約為35元。因此,若米酒的價格低於29.25元、香菸售價低於35元,就可能是逃漏菸酒稅。

蕭樹村也提醒,經營販售菸酒的營業人,除應避免取得來路不明之菸酒外,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進貨菸酒時,應取具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受罰外,如無法提出菸酒來源證明者,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產製或走私菸酒,而遭到國稅局處罰。

【2010/03/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銷貨開立發票

岡山方先生問: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2010/03/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配偶 併入遺產申報

臺南市東區趙小姐問:財產贈與配偶,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兩年內過世,該贈與的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若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2010/03/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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