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2010.03.29稅務新知

私地無償公用免稅 僅限道路
藉小企業避稅 中區稅局開鍘
稅務快訊/南縣稅局 30日機關團體申報講習
稅務問答/配偶互贈財產 不計入贈與總額


私地無償公用免稅 僅限道路

為防範財團養地並坐享免徵地價稅優惠,財政部己提出修法案,將限縮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免稅範圍,未來僅限提供做公眾通行的道路或公共巷道才能享受免稅,不符指定用途者均需課地價稅。

經濟日報/提供

在財政部限縮私有閒置空地的免稅用途後,原本主張供公眾使用的非道路或巷道用地,即需改按一般土地課稅。財政部已提出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即能享有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的租稅優惠,做出大幅度的限縮。

根據修正後條文,未來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免稅私有地,只限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或公共巷道,除此以外的私有土地,閒置不用期間提供公眾做為簡易公園、綠地、廣場等用途者,均不再享有免徵地價稅或田賦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項措施雖非特別針對空地而來,但是若財團要藉由購地、養地以坐收未來地價上漲的鉅額利益,將無法再藉由主張提供公共使用的理由,規避土地閒置期間的地價稅負。

這也是財政部在修改土地稅法,提高土地持有期間地價稅之前,先就閒置土地祭出縮小租稅獎勵,以加重其土地持有成本的政策性做法。

財政部將在3月底提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的土地,其累進稅率將自現行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調高為千分之17至千分之65,預估可增加稅收約達80 億元,修正案需經立法院同意通過後才可施行。

但是土地稅減免規則不必經由立法院審議,財政部指出,只要全案報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即可付諸實施。官員表示,限縮私有地供公眾使用享受免稅的用途後,稅捐機關未來將會針對私有閒置卻主張供公眾使用的土地進行清查,不符免稅條件者,即會開單課稅。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其倍數自千分之15至千分55不等累進課稅。

舉例來說,甲在A市有土地一筆,面積為9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1.2萬元,假設A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40萬元,甲每年應納地價稅為:

申報地價X面積=甲地地價總額,即1.2萬元X 90平方公尺=108萬元;由於甲的地價總額未超過A市的累進起點地價140 萬元,因此仍按千分之10的基本地價稅率課稅,甲全年應納地價稅為1.08萬元。

【2010/03/29 經濟日報】



藉小企業避稅 中區稅局開鍘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將自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利用小型企業規避稅捐」列為今年查核重點,國稅局籲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管轄範圍包括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及雲林等六縣市,轄內營業人家數超過31萬家,其中使用統一發票者有19萬餘家。去年選案查核比率約一成,其中近八成有違規情形,補稅金額達11億餘元。

今年國稅局查核的對象或異常情形,包括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者。

以及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發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利用小型企業規避稅捐者等。

針對加強查核的案件內容,國稅局說明,例如就轄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將查核有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對於進銷項比率異常及加值率偏低營業人,將查核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營業人申報免稅比率偏高者,將查核是否有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漏開應稅統一發票情形。每期申報退稅金額鉅大,且進、銷情形有異常者,將查核有無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或虛報進項稅額冒退營業稅。

另外,國稅局發現,有許多營業人與小型企業間並無交易事實,卻取得小型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為分散營業收入,由小型企業代為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今年都將列為查核重點。

【2010/03/29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南縣稅局 30日機關團體申報講習

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為輔導各政黨暨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代理申報之記帳士或稅務會計從業人員,以順利完成所得稅、營業稅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訂於3月30日上午9時在八樓禮堂,與新化、佳里稽徵所合辦「輔導政黨暨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辦理各項申報講習會」,歡迎踴躍參加,聯絡電話:06-6579079。

【2010/03/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配偶互贈財產 不計入贈與總額

台南市曾先生來電詢問:他想將名下財產部分移轉給其配偶,是否須課徵贈與稅?有無金額限制?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免課贈與稅,且無金額之限制,當夫妻間互贈財產時,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

該所指出,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同一年度之歷次贈與額為計稅基礎,惟夫妻間贈與並不會造成贈與總額增加,亦即不影響當年度贈與稅的計算,但夫妻間贈與行為之贈與人如不幸於贈與後兩年內往生,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須將上開不計入贈與總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列入其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2010/03/29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