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4日 星期日

2010.03.15稅務新知

會計師: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員工分紅配股 免報最低稅負
稅務問答/薪資報執業所得 自動補繳免受罰
稅務問答/未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會計師: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金管會正積極推動企業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未來將影響保留盈餘的稅務處理,以及股東的盈餘分派。會計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改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以免企業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負,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將跟著增加。

經濟日報/提供

依金管會在去年底邀請有關主管機關討論的結論,企業首次適用IFRS,依規定追溯調整,導致開帳的保留盈餘增加時,不會影響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損益,未分配盈餘的計算也不受影響,也就是說,並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公司在以往年度分派出去的盈餘,也無超額分配的問題。

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提醒,企業導入IFRS導致保留盈餘變動,還是會影響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以及投資人的可扣抵稅額。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起,公司若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謂的「未分配盈餘」,指的是「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扣除得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稅後純益,不等於依IFRS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若法令不配合修改,企業導入IFRS時,會計系統就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也會跟著增加。郭雨萍指出,根據IFRS規定,特定交易會計處理原則,直接調整保留盈餘即可,而非入帳於當期損益科目,因此企業在導入IFRS過程中,將會衍生保留盈餘的稅務面及盈餘分派議題,是企業必須關注的焦點。

郭雨萍建議,為因應IFRS導入,現行相關的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證管法令,應一併考量修正或說明適用的範圍,否則企業導入IFRS後,可能會產生額外成本及租稅負擔。

此外,若按照IFRS規定,公司要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但現行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不過,企業導入IFRS開帳時的保留盈餘若有增加,必須評估該年度所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保留盈餘的調整後,到底是應課稅性質或非課稅性質,如何區分仍有疑義。

【2010/03/15 經濟日報】



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官司勝訴,應在法院判決,確定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列報為當年度的收入,不能等到收到賠償金才列報收入,為時已晚。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所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雖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共1,100餘萬元。不過,南區國稅局卻查獲,甲公司未申報為96年度的收入。

甲公司表示,此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但在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應在96年度列報該筆收入,仍將該筆賠償金調整於96年度,不過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列報為97年度收入,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的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官員強調,請求給付的訴訟,為了後續執行方便,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的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的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公司收入。

【2010/03/15 經濟日報】



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已經規定,企業因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導致漏報時,當稅捐機關核定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之間的差額免加徵10%的滯報金或20%的怠報金。

我國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企業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同時核定其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漏報一般所得稅額需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當稅捐機關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間的差額,不必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說,這是因為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的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企業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應免比照加徵滯、怠報金,以符現行法令規定。

不過,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規定,但同條例第15條仍有漏稅罰的處罰條款,納稅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2010/03/15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配股 免報最低稅負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今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配股全部改按「時價」課徵薪資所得稅。配合新制上路,員工明年報繳今年所得稅時,分紅配股與面額10元的差額,不需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今年以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員工分紅配股只按面額10元課所得稅;但市價超過面額的金額,如果應稅加免稅所得超過600萬元,要繳20%的最低稅負。

為配合促產條例去年底結束,財政部官員說,今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視同薪資所得,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按累進稅率課稅,稅率最高40%。

官員表示,所謂的「時價」,不同的股票認定的 原則也不一樣。首先是上市、櫃股票,時價是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改為交付日後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興櫃股票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交付日無交易價格改為交付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

此外,其他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010/03/15 聯合報】



稅務問答/薪資報執業所得 自動補繳免受罰

高雄縣阿蓮鄉林小姐電詢:將薪資所得誤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是否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實務上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金額全數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並列報必要費用20%,致生短漏報所得及短繳稅款,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補稅處罰。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至31日展開,納稅人如對於收到的扣繳憑單內容有疑問,可先向扣繳單位查詢,扣繳單位如有誤填,則應辦理扣繳申報更正;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誤填扣繳憑單之所得類別而短報所得者,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2010/03/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善化鎮楊小姐來電詢問:未辦理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需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欲採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10/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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