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2010.03.12稅務新知

現金捐款私校 可全部抵稅
投資抵減 設協調機制
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稅務問答/調整書審所得 稽徵機關仍抽查
稅務問答/遊學寄宿費用 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現金捐款私校 可全部抵稅

捐款給指定的私立學校,抵稅優惠要擴大了。行政院會昨(11)日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表示,依照現行法令,個人或企業透過私立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立學校時,只要指定受贈捐款的學校,就無法100%減稅。以個人為例,在申報當年度綜所得稅時,可以減稅的捐款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50%為限。

教育部表示,為提高私人捐贈意願、改善私校募款困難,提出修正草案,提高指定捐贈的免稅優惠。未來私校與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將可充實私校資源,改善私校整體教育品質。

教育部強調,捐款給私立學校享有100%減稅優惠,是以現金捐贈為限。

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校的捐贈,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則可列為費用。

可扣減的金額,個人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50%;營利事業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但未指定捐款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行政院昨天通過新修正的草案則不再設限,草案中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經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現金,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

不過,指定捐款特定學校法人或私校,同一年度受贈自指定捐款達一定金額或比率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政府代表一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增加監督機制。


【2010/03/12 經濟日報】



投資抵減 設協調機制

聯發科董事長蔡明介前天提出「蔡四點」,批評政府稅務法令僵化,經濟部快速反應,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1)日表示,將在投資抵減辦法中,建立協調機制,解決業者與國稅局間對於適用抵減的爭議。

蔡明介抱怨,過去聯發科向國稅局申請研發抵減時,經常要與國稅局有一番拉鋸,才能辛苦爭得稅務優惠。

杜紫軍表示,為了減少企業日後適用產創條例與國稅局發生重大爭議。經濟部計畫建立協調機制,針對涉案金額很大或是雙方認知減稅比例差很大的案例,進行協調。

另外,杜紫軍說,會著手訂定研發樣態,減少優惠認定困難。以服務業為例,經濟部會將品牌、市場行銷創新列入研發態樣,官員說,「研發樣態會以負面表列清單呈現,指明那些可適用,那些不可以。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經濟部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1)日表示,未來服務業者的品牌、行銷與營運模式創新,都有機會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即研發支出可折抵三成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周宏碁董座王振堂在經濟部次長林聖忠的陪同下,一同拜訪閣揆吳敦義,儘管政府仍無意讓產創第30條復活,不過,吳揆承諾會協助宏碁解決問題。

宏碁主要做品牌行銷,跨國營運總部低稅率優惠取消後,對宏碁的稅負影響比其他三家公司大。

【2010/03/12 經濟日報】



金融憑證 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將自5月1日起受理申報,選擇採網路報稅的民眾,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所使用的憑證,除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外,還可利用24家金融機構所核發的金融憑證報稅。

經財政部審查通過,可用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的24家發證單位,包括:

金控一家:新光金融控股公司。

證券17家:元大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兆豐證券、亞東證券、國票綜合證券、統一綜合證券、富邦綜合證券、群益證券、金鼎綜合證券、宏遠證券、第一金證券、凱基證券、臺銀綜合證券、寶來證券。

銀行五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保險一家: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財政部指出,民眾如為以上任何一家金融憑證用戶,即可在申報期間以該憑證上網下載98年度所得資料、扣除額資料(包括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以便辦理網路報稅。

【2010/03/12 經濟日報】



賣地買屋 有條件重購退稅

換屋族要享受稅法提供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前提是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必須名下已持有日後將出售不動產,否則將因不符換屋條件,無法享有退稅利益。

舉例說明來說,甲去(98)年12月20日,在台北市大安區買了一筆自用住宅土地。甲的配偶乙則在今(99)年1月5日,將自己名下的台北縣永和市自用住宅土地贈與給甲。

受贈土地後,甲在今年2月15日,將配偶乙贈與他的永和市土地出售,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出售原由配偶乙持有的永和市土地,財政部說,甲不屬於換屋,不符合退稅條件。

財政部解釋,由於甲在去年12月20日時,買下的是台北市大安區的自用住宅土地,出售的永和市土地則屬配偶乙所有。因為甲出售的是受贈土地,等同去年12月20日買進大安區的土地時,名下並未持有將要出售的永和市土地產權(甲是在隔年1月5日才受贈),因此甲買進大安區土地,只是單純購地行為,並非換屋需求。

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土地能力,所有權人可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這項重購退還土增稅優惠,需以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納稅人名下已持有將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為限。

以甲為例,財政部說,若甲當時購買台北市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是以配偶乙的名義購買,乙再直接出售其位於永和市的房產,即可符合在「他處購買(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名下已持有將出售(永和市)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屬換屋行為,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或者甲在98年購入大安區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大安區土地,並另購一筆自用住宅土地,且新購土地價格高於大安區自用住宅用地時,也可以申請退稅。

【2010/03/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調整書審所得 稽徵機關仍抽查

旗山陳小姐詢問: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調整課稅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會不會再被調帳查核?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97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對於營利事業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純益率調整所得額的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仍得依規定辦理抽查。

經列入抽查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負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經抽查如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呼籲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雖已自行調整達擴大書審純益率者,仍應依規定備妥各項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2010/03/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遊學寄宿費用 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湖口孫小姐問: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可申報列舉租金支出。

【2010/03/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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