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2010.03.26稅務新知

自貿港外商 出口全部免稅
併無形資產 評估交易架構
稅務問答/災害損失列費用 須通過勘查核定
稅務問答/醫藥費列舉扣除 應剔除保險給付


自貿港外商 出口全部免稅

發展台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外商來台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簡易加工儲存貨物再外銷出口者,將享有20%營所稅全免優惠。


交通部已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為爭取國際物流業者來台設置運籌中心,只要從事檢驗、測試或整補修理、加貼標籤等簡易加工或儲存貨物等工作,即可享有減免所得稅優惠,包括:

一、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在自由港區內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的貨物售與國外客戶,可免徵20%營所稅。

二、銷售給國內客戶部分,超過當年度售與國內及國外客戶銷售總額的10%部分,需課徵20%所得稅;不超過10%部分則享有免稅。

這項減免營所稅的優惠因為未設營業額門檻,外商企業只要符合在國外為合法登記的組織、且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外,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配銷對象非屬自然人,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的貨物為其所有等條件,即可申請免稅。

財政部表示,這項針對外商提供的減稅優惠,有助台灣成為運籌中心。據瞭解,已有部分外商看中台灣兩岸直航商機與優越地理環境,加上政府提供的免稅優惠,有意來台設立運籌中心。目前已在台北港等自由港區的外商企業,幾乎均可申請享有免稅利多。

這項政策減稅優惠也是為配合促產條例落日後,自由港區外商原本內銷免稅、外銷課稅的法源消失,為使自由港區能夠吸引外資進駐,並將自由港塑造為全球運籌中心,改以屬於簡易加工再外銷部分可以全部免稅,內銷部分只有不超過內、外銷總和10%部分才能免稅。

根據交部評估,提供國際物流中心來台設立運籌中心,五年後預估可帶動關聯產業25億元營收,提供上萬個就業機會。

【2010/03/26 經濟日報】



併無形資產 評估交易架構

科技業常併購無形資產,一旦有併購計畫,會計師提醒,併購前應留意將來會衍生的稅務和法律影響,小心規劃交易架構和合約內容,才能確保研發成果順利移轉,日後也不會發生所有權歸屬的糾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昨(25)日赴新竹科學園區舉辦「企業併購的無形資產議題」研討會,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朝安表示,如果企業併購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對方的無形資產,首先應確認的是併購的標的,究竟應該收購智財權、研發智庫,還是客戶名單,才能為公司創造最大價值。

確定目標後,就要進一步評估以最適當的交易架構,取得公司需要的無形資產。蔡朝安強調,在查核賣方無形資產時,除了辨認無形資產的價值,更要查清楚相關的法律風險,例如是否有潛在的侵權訴訟,以免在收購後造成公司困擾。

舉例來說,技術在研發未有一定成果之前,因無法提出專利申請,如何界定研發成果的範圍能夠確實移轉,在整個收購的過程中常被忽略,這也是日後所有權歸屬糾紛的來源。因此在查核時,除了律師應就法律面進行查證工作外,尚須有專業技術人員從旁輔助查核,以判斷技術間的關連性及重要性,始能有效確保所收購無形資產的利益。

蔡朝安指出,如果是已辨認的無形資產,更應注意在併購合約中,要包含處理相關風險責任條款,才能排除或降低未來因無形資產帶來法律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廖烈龍從稅務的角度剖析,以資產收購的方式取得無形資產,雖然無須繼承賣方的歷史與潛在負債風險,還可以認列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但因國稅局近來針對無形資產的鑑價與攤銷,查核上都非常積極,因此企業在併購時,特別要注意文件準備的充分性及正當性,以降低稅務風險。

廖烈龍特別提醒,併購無形資產的租稅議題,並不是併購交易完成就結束,併購後的稅務治理才是真正的開始。企業應評估稅務風險管理的複雜性,對於公司的影響,並建立無形資產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才能彰顯併購綜效。

【2010/03/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災害損失列費用 須通過勘查核定

山上鄉劉小姐問:公司因地震財物上遭受損失,如何才能認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定損失。但是營利事業不能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查勘查,有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仍可核實認定。另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

【2010/03/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醫藥費列舉扣除 應剔除保險給付

水里鄉顧先生問:若醫藥費已請領保險給付,是否仍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以扣除,例如醫藥費金額6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其中4萬元,剩餘2萬元部分才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之醫藥費用。另醫藥費已請領保險給付者,應請保險公司開立「收據差額證明」或其他可茲證明文件,就保險公司未給付部分之差額申報扣除,並於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2010/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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