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2010.03.10稅務新知

四大宗物資 續免稅三月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逾標準 依法免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商品報廢列損失 須稽徵機關監毀


四大宗物資 續免稅三月

不只刺激景氣復甦的機動調降關稅措施將要退場,大宗物資機動免徵營業稅優惠,也將在6 月間收手。行政院核定自9日起,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將再機動免稅三個月,三個月後若無重大經濟變化,將恢復按5%課稅。

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原本課徵5%營業稅,行政院核定再機動免稅三個月後,國庫總計需釋出10億元免稅利益,平均一個月減免的營業稅逾3億元。

財政部昨(9)日表示,進口小麥等四項大宗物資機動免徵營業稅措施,自3月9日實施屆滿,經評估國內外物價及經濟情況,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將繼續對進口大宗物資免予課徵營業稅,實施期間自3月10日起至6月9日止,為期三個月。

財政部指出,根據近來相關數據顯示,國內景氣情況已逐漸復甦,國內物價亦僅呈狹幅波動,但考量如立即停止減免優惠,恐衝擊景氣回溫;加上為使進口業者能有調適期,行政院決定三度機動免徵大宗物資營業稅三個月。

總計自97年3月10日至此次機動降稅截止日99年6月9日為止,政府為了穩定物價、刺激經濟發展,對大宗物資機動免徵營業稅長達二年三個月時間,國庫共釋出約92億元減稅利益。

【2010/03/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逾標準 依法免納所得稅

臺南市東區林小姐問:加班費是否要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司雇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辦理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性質上屬同條款規定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所謂「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而言。

【2010/03/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商品報廢列損失 須稽徵機關監毀

內埔鍾小姐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如何報廢?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無法出售者,可依下列方式核實認定損失:一、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二、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潮州所進一步說明,報備期限由原先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放寬為30日內申請;另提醒營利事業若該報廢商品及原物料有出售所得,請自損失金額中扣除或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處理。

【2010/03/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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