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2010.07.29稅務新知

最低稅負制 逮到漏報5億大戶
國外給付所得 未必都免稅
高汙染業20%稅收 應撥地方
拍定人銷項扣抵權 應受保障
稅務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損益 依帳面價值認定
稅務問答/營業稅逾期申報 核課期限長達七年


最低稅負制 逮到漏報5億大戶

最低稅負制施行四年,財政部賦稅署查獲首宗天價漏稅案,一納稅人因漏報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近5億元,遭補稅1.4億元,創下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最高金額。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針對最低稅負的免稅所得申報範圍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高額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件,有一名林姓納稅人96年度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總計3億5,766萬餘元,換算應補徵稅額7,000萬元,加計一倍罰鍰後,林姓納稅人需補繳1.4 億元所得稅。

這是政府自95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首度查獲鉅額逃漏最低稅負所得稅案,但因這宗是屬「案外案」的漏稅案,並非被直接鎖定的漏稅行為,財政部決定要求國稅局,應將現行需納入最低稅負的五大類減免所得,列為未來選查的範圍。

財政部指出,稽核組原本並非針對林姓納稅人查稅,而是在調查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這家公司有875萬股股票出現移轉,經循線調查才發現林姓納稅人轉售持股,但沒有申報出售所得4.47億元,因此形成漏稅。

據瞭解,林姓納稅人在95年間,先以每股15元買下某資產管理公司750萬股股票;該家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增資,林姓納稅人又以每股10元認購125萬股,合計投入1.375億元。 96年再將手上持有股票分售給二家公司與一自然人,合計出售總額達4.465億元。

財政部稽核組在查獲其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時,林姓納稅人誤以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享有免稅,表示漏稅並非故意,由於林姓納稅人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年度是96年,也不在最低稅負施行後一年的免罰期內,因此除需補稅7,000萬外,還要再加罰7,000萬元罰鍰。

財部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需將其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有短漏報,自96年1月1日起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國外給付所得 未必都免稅

個人取得國外給付的佣金收入,未必都是海外所得享有免稅。財政部強調,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取自國外的所得亦屬中華民國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查獲,有民眾在台灣以電話聯絡並促成大陸及德國二家公司的商業交易,取得大陸公司給付的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海外所得,未辦理結算申報,每年約短漏報10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納稅人甲在國內以電話聯繫等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其所熟識的大陸企業A公司銷售貨品給德國B公司,並收受大陸A 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財政部透過掌握甲的OBU帳戶發現,每月均有一筆固定的海外所得匯入,查獲甲漏報海外佣金所得的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是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甲是在國內提供仲介服務,其勞務提供地在國內,甲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由於佣金給付公司在大陸,大陸A公司亦未開立佣金扣繳憑單給甲,不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領取的各項所得誠實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據稅法的規定,漏報無扣繳憑單的所得除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還要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所得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2010/07/29 經濟日報】



高汙染業20%稅收 應撥地方

台塑六輕大火間接催生國會修法,國民黨立委張嘉郡昨(28)日表示,將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各縣市政府配合國家重大經濟政策,積極招商且引進高汙染性產業,該產業稅收的20%應直接回饋給當地政府。以雲林縣為例,若可修法通過,估計每年將可增加94億元的統籌分配款。

六輕麥寮廠區短短半個月內,接連發生兩起火災意外,猛烈的火勢意外推動國會修法。雲林縣出身的立委張嘉郡透露,她正提案連署修正財劃法,對於有高汙染性產業進駐的縣市,給予當地民眾實質補助,類似「專款專用」的精神。

據瞭解,張嘉郡將在9月立法院開議後,立刻將該提案送交議事處,屆時將與行政院版的財劃法修正案併案處理,希望趕在下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

張嘉郡表示,各縣市招商情形不同,尤其是國內高污染性的石化、鋼鐵業進駐的縣市,雖擁有高經濟產值產業,但卻無法帶給當地繁榮,甚至造成嚴重污染問題,例如六輕每年繳給國庫約300億元,但雲林縣政府的統籌分配款,每年平均卻只有40億元左右,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張嘉郡提案修法,將高污染性產業產值的稅收,包括提撥所得稅收入20%及貨物稅收入30% ,直接回饋給當地政府及鄉鎮公所運用,以獎勵地方「招商有功」。以雲林縣每年上繳國庫約470億元推算,一旦修法通過後,雲林縣每年至少可增加94億元的稅收,統籌款將破百億元。

張嘉郡強調,她的修法版本,對於進駐企業來說,將完全不必再承受「一隻牛被剝兩層皮」問題,她認為企業會贊成這樣的稅則分配方式,同時符合「企業回饋地方」精神,民眾接受意願也會提高。

【2010/07/29 經濟日報】



拍定人銷項扣抵權 應受保障

實務上常見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時,因營業稅非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優先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稅捐,故迭有發生法院拍賣貨物之所有權人於貨物被拍賣後,其拍定價款優先償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人後不足分配營業稅,致拍定人無進項憑證可供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爭議。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民國98年5月曾針對此問題探討,各界意見有認應增訂營業稅法第2條第4款以拍定人或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亦有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末段增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就稽徵機關因未獲配營業稅不核發進項憑證予拍定人此一爭議,主要係財政部以85年10月30日台財稅851921699號函釋認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必須俟所有權人繳納營業稅款後,拍定人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筆者認為,財政部前開85年度函釋作法不符稅捐法律主義,應速研修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首先,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其屬應繳納營業稅者,依現行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之計算公式「應納營業稅額=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可知拍定人於法院拍賣程序繳納之價金已內含營業稅額。因此,若拍定人為營業人,且法院拍賣貨物所有權人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節之營業人時,因拍定人所支付之拍定金額已內含營業稅,應視為購進之貨物已支付營業稅額,無論稽徵機關是否能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債權或事後向法院拍賣貨物之所有權人發單無法取得全額之營業稅額,該拍定人應可提出申報以該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惟財政部以85年函釋將稽徵機關無法自貨物所有權人取得營業稅之風險,轉由拍定人承受,使拍定人扣抵銷項稅額之權利遭受限制與剝奪,顯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

另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法院及海關,依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拍賣或變賣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1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依此規定觀之,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惟財政部於77年6月28日以財政部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修正發布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其第3條第4款第6目則另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因此,拍定人繳足價金後,因前開規定須俟稽徵機關獲得分配營業稅款並開立營業稅繳款書予拍定人後,拍定人方得以該繳款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見該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已增加納稅義務人於營業稅法及前開作業要點所無之限制。

雖於法院拍賣實務拍定的價金於扣除第一順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並償還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後,營業稅往往無法獲得分配,因此財政部認若未徵起營業稅額即讓拍定人就該營業稅額申報扣抵,將造成政府稅收損失,此一作法雖可理解,惟財政部保全稅收之前提仍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基本要求,斷不可因稅收考量即造成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侵害。建議財政部應儘速研修上開函釋,以符租稅法律主義並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作者賴永發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元宏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圖為賴永發)

【2010/07/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企業證券交易損益 依帳面價值認定

恆春鎮陳先生問:公司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損益要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的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2010/07/2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業稅逾期申報 核課期限長達七年

中壢市魯先生問:其於93年10月間確實有短報銷售額,惟稽徵機關99年3月查獲時已逾五年核課期間,為何仍須補繳營業稅及罰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3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3年11月15日,本件申報日期為93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七年。營業人因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不知一日之差,影響的核課期間長達兩年。

【2010/07/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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