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5日 星期日

2010.07.26稅務新知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降
壽險監理會計 應長期穩定
稅務問答/稅捐未繳逾30日 送行政處強制執行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與人交換 應課徵遺產稅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降

企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稅捐機關加處罰鍰的倍數下降。財政部指出,企業發生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時,超額分配稅額在3萬元以下,一律只罰0.2倍,只有超額分配稅額逾10萬元以上,罰鍰才會達一倍。

在修正罰鍰倍數之前,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超額稅款達到3,000元以上,企業原應就超額分配的稅額加處一倍罰鍰,例如超額分配稅額如果是5,000 元,罰鍰就是5,000元。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利事業超額分配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金額處0.2 倍罰鍰;3萬元至10萬元者,處0.5倍罰鍰;超過10萬元者,則處最高一倍罰鍰。財政部指出,修正後的罰鍰倍數,自即日起適用,凡是未確定案件均可按新的罰鍰倍數重新計算罰鍰。

罰鍰倍數下降後,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可扣抵稅額4萬元,因為超額分配金額在3萬元至10萬元間,修正前要罰一倍即4萬元罰鍰;修正後則只要按照超額分配金額改處0.5倍罰鍰,即2萬元。

企業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要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營利事業要避免這種超額分配,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外,也不能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以確保在盈餘分配日計算出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並在扣抵比率上限內分配可扣抵稅額,即可避免超額分配。

兩稅合一之後,為了避免重複對股利所得課稅,企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分配股利時需依照稅法規定,以不超過可扣抵上限比例原則,分配扣抵稅額供股東申報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辭典》可扣抵稅額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的所得稅不再出現重複課稅問題,企業階段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並在日後按股東的持股比率,換算可扣抵稅額比例,分配給股東作為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用。

稅法規定,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日後在分配盈餘給股東時,需先換算出可分配給全體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其公式為: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公司當年度盈餘分配總額,企業一旦發生超額分配就會受罰。

舉例來說,A公司98年度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萬元,A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即為:150萬元/1,000萬元=15%。

投資人取得公司分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就是一種抵稅權,具有降低稅負的效果。抵稅權高低,視投資人的持股比重而定,實際可以扣抵的金額,可在年度股利憑單上查知。簡單來說,股利憑單類似薪資扣繳憑單,投資人獲配的股利總額有如是薪資總額,可扣抵稅額就等同是薪資扣繳稅額。

【2010/07/26 經濟日報】



壽險監理會計 應長期穩定

為了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近期壽險業無不為了因應接踵而來的會計制度變革作準備;但對壽險業而言,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除了滿足「國際化」目的外,似乎未能帶來其他正面效益,因為IFRS的精神不但有悖於壽險業長期穩健經營的原則與監理理念,其造成壽險業淨值巨幅波動的結果更提高壽險業者資產負債管理的困難度。接軌IFRS到底是不是會計準則唯一的解決之道,是我們須重新審視的課題。

筆者並非反對國際會計準則,而是深信壽險業因其產業特殊,故需另一套獨立的監理會計。IFRS在歐洲已有十年之久,或可觀察其實施後的影響以為借鏡。例如:歐洲壽險業之盈餘與股價波動程度是否增加?壽險業之股價是否下跌?資金成本是否上升?另外,IFRS使壽險業財務報表受金融市場影響大增,是否導致業者將經營風險移轉給保戶?

一、針對不同使用對象應採用不同的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的原始目的在於忠實記錄企業的各種營運活動,以提供內部管理階層決策依據,以及外部使用者如監理機關、稅務機關、投資人等作為監督裁量、稅賦徵收以及投資決策的輔助工具。

隨著財報使用者的不同,切入的觀察點與著重的層面也有很大差異,對於產業性質特殊的壽險業更是如此。例如監理機關重視業者長期清償能力、投資人關注獲利表現。因此,壽險業應針對不同使用對象採用不同會計制度以提供適切而有意義的資訊。

以美國會計制度為例,其會計準則可分為法定會計準則(SAP)與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主要就是因為所提供的對象與使用目的不同。就壽險業而言,為了評估業者的長期清償能力,保險監理機關通常要求壽險公司遵循保守的SAP編製財報,並要求一些帳列準備項目,如資產評價準備金(AVR)及利率維持準備金等,作為壽險公司未來清償能力的緩衝資金。

一體適用的會計制度不僅會傳遞錯誤的資訊,甚至可能帶來監理上的矛盾與困擾,甚而徹底改變壽險產業的經營發展。當前正在推動的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 (ERM),目標是追求長期穩健成長,但以市價評價(Mark to Market)為基礎的IFRS,使得立意極佳的風險監理制度架構在不適宜的會計原則上,不僅與長期的監理理念相悖,未來推動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二、採用IFRS與壽險業監理理念背道而馳

一直以來,台灣壽險業的財務報表不論監理目的或是一般目的都僅採用一套會計制度(較偏向SAP),而將施行的IFRS則偏向GAAP ,尤其「公平價值」的衡量方式將使壽險業淨值因利率與金融市場變化出現劇烈波動,財報成了景氣循環的紀錄而非反映壽險公司穩健經營的本質!

會計制度的改變亦連帶影響主管機關監理壽險業清償能力的思維。有人說RBC採用調整後自有資本來計算,即是壽險業的另一套會計制度,事實上,我國RBC制度雖師法美國,並不符合長期穩健經營的監理目標,除了沒有類似AVR的機制外,風險性資本的衡量建構在Mark to Market的會計基礎上,使RBC比率隨景氣循環而變化,難以顯現壽險公司實質清償能力,故急需另一套獨立的監理會計予以配合。

6月中金管會發布函令允許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可採用市價評價並計入RBC自有資本調整項,短期固然可增加部分業者的帳上投資獲利,但不動產流動性極低,將使得公允價值的衡量備受爭議,這也是財務會計與監理會計應當獨立的原因。

保險會計準則已在邁向國際統合的路上走了艱辛的一段,主管機關當立即思考建立台灣壽險業獨立監理會計準則的重要性與急迫性,以允當衡量壽險公司的資產與負債,讓社會大眾在評量壽險公司有合理依據,也讓監理措施更具意義。

(作者是宏泰人壽董事長)

【2010/07/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稅捐未繳逾30日 送行政處強制執行

嘉義縣溪口鄉陳小姐問:未按時依法繳納稅捐,國稅局將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答覆︰應納稅捐如於繳納期間屆滿日起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方式,有拍賣納稅義務人財產或扣押薪資等。

該所進一步指出,為避免欠稅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或逃匿境外以規避稅捐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定有保全稅捐措施,包括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辦理減資或註銷登記、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等。

【2010/07/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繼承農地與人交換 應課徵遺產稅

蘆竹鄉林先生問:97年繼承的農業用地,與他人等值交換,是否會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故如繼承人就繼承農地,與他人之農地交換,雖交換前後現值均等,惟交換後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五年之事實,與免稅要件不合,其繼承農地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重新計算遺產稅,如有應補納稅額,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2010/07/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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