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 星期一

2010.07.13稅務新知

平白冒出大批股票 稅局也沒解
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變動 停業仍須申報
稅務問答/發票出借他人 最高可罰款3萬元


平白冒出大批股票 稅局也沒解

台中縣大里市吳姓市民最近發現,他的財產歸屬資料97年起就被登錄持有高興昌股票3420張,他向大屯稽徵所和高興昌詢問都沒結果,還害他不能申請法律扶助,未來還怕會被課稅。

立委簡肇棟接獲陳情,昨天邀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人員到場說明,但稽徵所主任董素貞、股長廖素玉對於何時能調查出原因,莫衷一是。

兩人以仍待向高雄國稅局了解為由,表示公文往返需要時間,因此原先說會「儘快處理」,但媒體要求給個確定時間,兩人改口說「兩周」,董素貞一度改稱「3天」,最後在簡肇棟要求下答應「5天」答覆。

簡肇棟氣憤的說,吳姓市民6月20日就發現資料登載有誤,先向大屯稽徵所提出質疑,稽徵所要他向高興昌查證,高興昌也說不了解為何如此,前後已拖了好多日,稅務機關至今仍沒答案,實在該好好檢討。

吳姓市民昨天委由簡肇棟和縣議員李天生開記者會,簡肇棟提出吳姓市民的股票存摺和財產歸屬資料,表示吳姓市民96年曾買賣高興昌的股票400多張,但當年已全數出清,不知怎會在97年又有該筆3420張的資料。

簡肇棟說,吳姓市民娶大陸籍妻子,為了要和對方打離婚官司,最近經濟不如以往,要申請法律扶助,卻因為財產歸屬資料上憑白多了這筆市價3000多萬元的財產,使他無資格申請,且萬一去世,恐怕還會增添不少麻煩。

【2010/07/13 聯合報】



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

儲蓄型保險可能產生贈與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同時於契約年限內,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6)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600萬元,但是因為超過贈與規定,因此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

【2010/07/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股東扣抵帳戶變動 停業仍須申報

歸仁鄉孫小姐來電詢問: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是否須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於停業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變動,仍應辦理申報,一旦查獲未申報,可以對該營利事業處罰。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表申報者,處7,500元罰鍰。另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於98年11月6日放寬為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於所訂「3,000元」以下,係當期「應計入」與「應減除」金額均不得超過3,000元而言。

【2010/07/1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發票出借他人 最高可罰款3萬元

湖口蔡小姐來電詢問:將發票借給他人使用,會受到何種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申購發票同時,國稅局已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平台,掌握每一營業人申購的發票種類及起迄號碼,並於營業稅申報結束後,利用電腦比對產出異常清單,所以營業人申購的統一發票相互間是不可挪用、借用的,如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營業人,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2010/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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