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余天據指在海外購買Villa「送給」其子余祥銓,財政部指出,贈與行為是採全球課稅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贈與海外財產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未申報,政府查稅核課期可以長達七年。
財政部強調,並不清楚余天是否已經辦過贈與稅申報,但提醒社會大眾注意,若要將海外財產贈與他人,目前全年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即需報繳贈與稅,贈與稅率自98年1月23日起降為10%。
監察院廉政專刊公布民進黨立委余天有一棟印尼峇里島的Villa,余天澄清說,Villa是幾年前經朋友拜託投資,他只出資約100多萬元,從來沒去過。余天否認是買給其子余祥銓,但之前是登記在余祥銓名下。
由於海外贈與行為,國內稅捐機關鮮少有資料,稽徵機關實務上亦曾透過中央銀行外匯交易紀錄,查獲多起海外贈與但規避贈與稅的案件,不但要補稅,還要再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不過,贈與行為稅法目前採取全球課稅原則,也就是只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贈與海內外財產給他人,就有報繳贈與稅的義務。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是指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即屬之。
舉例來說,甲在99年8 月4日贈與美國不動產給其子,甲若在97年8月5日至99年8月4日間,在台灣有住所,就要在贈與美國不動產之後,向我國政府申報贈與稅。
我國自去年1月23日起,不僅調降贈與稅稅率,亦取消累進課稅的級距,改採單一稅率10%課稅(之前最高可達50%),且免稅額亦提高為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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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經濟日報】
大陸今年以來陸續調漲勞工薪資,外界預期大陸將逐漸由「世界工廠」轉型成「世界市場」,不僅牽動台商全球化布局,企業財會報表中的無形資產項目,也面臨新的稅務難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昨(4)日表示,大陸今年發布的反避稅工作重點中,已提高對無形資產轉讓的關注度,企業應提前規劃因應。
資誠昨天舉辦「從集團觀點談兩岸智慧財產稅務策略」研討會,吸引企業參加。徐麗珍指出,台商長期透過台灣母公司進行研發,擁有相關無形資產如智慧財產權(IP),並授權大陸子公司製造,隨著大陸轉型為「市場」,大陸子公司利潤,將因進行銷售而增加,且利潤可能遠高於原本單純從事製造時的表現,利潤該如何分配於集團各個公司,成為各地稅務稽徵的重點。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朝安指出,智慧財產權具有使用、收益與處分權三項權利,以往台商授權大陸子公司製造時,都以使用權為主,但是大陸子公司開始銷售後,就會涉及收益權,也就是銷售產品時,必須另外支付權利金。
不過,智慧財產權屬於無形資產,也讓評價難度變高,若收益權利金評價高時,等於大陸子公司的利潤將因為需支付相關權利金而減少,大陸政府的課稅就會縮減;但若評價降低,台灣母公司可以取得的收益降低,就會影響台灣政府的課稅收入。
徐麗珍表示,目前大陸管制企業匯出權利金的款項,即是為避免藉此壓低企業獲利進而影響稅負,是台商須關注課題。
蔡朝安舉例說,A企業已在歐洲等地擁有一定知名度,現若授權其品牌進入大陸市場銷售且獲得利潤,由於該品牌已存在一定時間,因此A企業應可取得屬於品牌的授權金,但是由於品牌授權評價的難度高,同時涉及兩地課稅稽徵的角力,實務上仍待釐清。
蔡朝安指出,台灣今年6月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範圍則涵括智慧財產權的交流與保護,但是目前兩岸尚未簽訂租稅協定,其中針對無形資產部分的共識,也將是後續觀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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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經濟日報】
統一發票特獎200萬元每期增開為三組號碼後,約一年半時間,共開出317個大獎,國庫原打算送出63.4億元獎金,但約有90張中獎發票已經過了領獎期,總計1.8億元獎金等嘸人,將再轉做開獎獎金之用。
1.8億元無人領取獎金轉做往後的發票獎金財源,估計可供應一組六組(獎金200元)中獎發票所需獎金支出,增加的中獎機會多達68萬個。
日前被爆發票開獎非直播爭議,財政部昨(4)日初步擬定最快明(100)年淘汰手搖獎機,但9月25日開99年7-8月期發票號碼時,擬先改為直播開獎,杜絕疑慮。
【2010/08/05 經濟日報】
農業用地於一般人觀念中,均認有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其係因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與贈與稅法均有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然於稽徵實務上,卻常有被繼承人遺有確實供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卻仍遭核課遺產稅之爭議,使繼承人在繼承農業用地之情形下,卻仍須負擔遺產稅負。
以往年度案例,常見爭議有下列幾種樣態,其一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有或購置農地尚未辦妥所有權登地,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會爰引財政部69年2月27日台財稅第31688號函及財政部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釋,將該未辦理過戶農地,不按農業使用之農地認定,而改按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認定,使性質上原屬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轉換成應課稅之債權,縱然繼承人舉證農地確實供作農用且亦已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惟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民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原則,故對未辦過戶登記但確供農用之農地,仍維持應按債權性質課徵遺產稅負見解。
筆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以民法不動產登記原則,主張未辦竣過戶的農地應屬債權,或許有其法令推論上依據,然農業發展條例賦予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其目的係基於從事農業利潤較低,為鼓勵農地繼承人繼續維持農用,乃有免予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是以,倘於徵納雙方均認同系爭農地係屬農業使用前提下,僅因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而不問其理由,即將農業用地列入遺產稅課徵標的,其與獎勵農地繼續供作農業使用之立法精神,似有相互抵觸之處。
再者,土地辦理過戶登記有其一定程序,而於農地過戶申請上尚須向地政機關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倘土地有共有情形或三七五租約,則尚須取得共有人或佃農有無執行優先承購權之回覆,始得繼續辦理後續過戶登記事宜,此段期間均非被繼承人或賣方所能控管,倘於此時發生繼承事實,則原應屬免徵遺產稅農地,即將被認定為應課遺產稅之債權,此種認定對於確實繼承農地繼承人而言,誠有不公之處。
類此農業用地遭否准適用免徵遺產稅之案例中,尚有辦理信託登記農地,於信託期間被繼承人死亡,稅捐稽徵機關以該信託登記農地,其性質屬信託利益財產,故認定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不論該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除此之外,尚有被繼承人贈與農業用地予配偶後二年內辭世,因贈與時係依照配偶互相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嗣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財產係屬供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列報農地扣除額,惟遭稅捐稽徵機關以該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為之農地贈與,係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贈與辦理贈與申報,並非依據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農業用地以辦理贈與申報,故以於贈與時並未取具農業使用證明為由,予以否准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諸如上開農業用地於遺產稅申報扣除之系爭案件,其共同事實均為農地確作農業使用,可能因被繼承人辭世之時間點發生在農地辦理過戶時,或者是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亦或是贈與配偶後二年內,該本應得適用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於遺產稅核課時卻須以「土地過戶請求權」、「信託利益」及「死亡前二年贈與之農業用地」等應稅財產之形態課稅,使得本為鼓勵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所為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立法美意大打折扣。
參考實質課稅原則於稽徵實務之運用,農業用地得否自遺產稅總額中列報減除,應深究該農業用地的經濟實質,以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認定其本質,使繼承農地並作農業使用繼承人,得以確實享有現行法令本欲給予租稅優惠。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南區稅務服務負責人)
【2010/08/05 經濟日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訂8月26日下午2時至4時於該分局三樓會議室(板橋市重慶路260號3樓)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實務與法規講習」,因場地關係,限額100名,額滿為止,請各營利事業單位把握機會儘早報名,詳情請至該分局網站(http://taipei.ntx.gov.tw)採線上報名,或洽詢02-29553569轉519、555分機。
【2010/08/05 經濟日報】
臺南市南區陳小姐問:為分擔家計,本人以自宅為場所,從事理髮副業,家母則接受廠商委託在家從事玩具包裝工作,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規定,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另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因此,陳小姐及其母親從事家庭手工藝副業之情況,如符合上述規定,毋須辦理營業登記。
【2010/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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