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2010.07.23稅務新知

去年退稅405億 減一成
8.31前獲法拍地 繳全年地價稅
購無專利技術 不得分年攤折
會計師:以經濟年限攤提 符現況
補提法定盈餘公積 不列減項
會計新知/薪酬委員會 非抓肥貓利器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 可扣除抵稅
稅務問答/取得折舊資產 應預估殘值


去年退稅405億 減一成

個人綜合所得稅將在30日進行第一批退稅動作,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統計,核定應退稅金額約405億元,較前一年度約454億元,減少10.7%;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長周賢洋表示,退稅金額減少主要是98年度受到全球景氣不佳衝擊,包括出現無薪假等,導致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減少,形成退稅金額同步降低。

財政部統計,30日第一批退稅件數合計達170.4萬件,其中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的件數達146.9 萬件,退稅金額合計為352.1億元,另有23.5萬件,將採取寄發退稅憑單的方式,總退稅金額為52.9億元。採取退稅憑單方式者,必須在9月30日前,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說款項。

財政部統計,以轄下五個國稅局計算,平均單件退稅金額為2.37萬元,以台北市國稅局單件平均退稅金額最高,每件為2.95萬元,南區國稅局單件退稅金額最低,為2.14萬元。

財政部表示,第二批退稅日期預計為10月29日,主要針對5月11日以後完成人工申報作業或二維條碼申報的退案件,第三批則預計於明(100)年元月進行。

【2010/07/23 經濟日報】



8.31前獲法拍地 繳全年地價稅

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財政部規定,拍定人應繳交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款。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每年核地價稅稅單時,納稅義務人是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所有權人為準。簡單來說,當天誰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誰就要負責繳交全年地價稅。

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者,縱使拍定人未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實際上從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只要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是在8月31日以前,即視同所有權人即為拍定人,拍定人應繳納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

由於許多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的民眾,誤解稅法規定,認為土地被拍賣前的地價稅款,是由被拍賣人負責繳納的,拍定人只要繳納土地拍賣後的稅款即可。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地價稅無法按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分開計算,因此納稅人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就要負責繳納當年地價稅款。

除法院拍賣土地外,公用徵收、共有物判決分割、繼承等特殊情形取得物權,也因權利取得是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因此要以取得權利日為準。也就是該日在8月31日前,要由取得人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義務,如該日在8月31日後,就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2010/07/23 經濟日報】



購無專利技術 不得分年攤折

財政部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課稅見解,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引為判例,未來相關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可能勝算不大。

財政部同時強調,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的專門技術,因為不是現行稅法所定義的無形資產範圍,企業取得未依專利法登記的專利權購入成本,亦無法認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以1,000萬元向乙購買其未依法登記的專門技術,雙方約定使用十年,由於乙所擁有的專門技術並未辦理登記,甲的1,000萬元即無法列為費用,當然即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可按使用年限分年攤折費用減稅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指出,營利事業擁有的專門技術,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的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並無法定可享有的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有關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的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的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考量,不宜將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的「專門技術」在內。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注意,可作為攤提的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的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譽。

專門技術或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即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規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會計師:以經濟年限攤提 符現況

未依法登記的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不能列為費用申報,影響企業的稅負狀況;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麗珍表示,由於目前企業所使用的無形資產走向多元化,且企業部分專門技術因為擔心專利恐怕會外流,因此根本不願意申請為專利,因此,稅法相關規定應該還有討論空間。

徐麗珍指出,企業包括購入營業權、著作權都有費用攤提的法定年限,至於其他無形資產若為法定特許權,亦可依法定年限進行攤提,至於若非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雖然企業可以針對技術進行評價,例如購入時為100元,目前評價為80元,20元的差距僅能視為未實現損失,不能列為費用進行攤提,不利於企業的稅務申報。

徐麗珍表示,目前企業所使用的無形資產種類持續增加,且部分根本不願公開,例如全球飲料大廠可口可樂的專門技術配方,並未對外公布,亦未申請為專利,若按照目前台灣的稅法規定,即無法進行費用攤提。

此外,若企業擁有一項專門技術,原本可以領先其他業界十年,但是未取得依法特許權,經過十年後,則因技術已經被趕上而評價極低,導致企業也無法轉售,並將差價列為損失申報稅務,恐形成企業處理無形資產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徐麗珍認為,無形資產的攤提,應該以該項技術的經濟年限為主,較能符合現況。

【2010/07/23 經濟日報】



補提法定盈餘公積 不列減項

台北市國稅局昨(22)日指出,企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若是屬於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公積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依規定仍需列為未分配盈餘項目,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課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轄下某家金融機構申報年度未分配盈餘案,按照銀行法第50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因此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法定盈餘公積約8億元,但是經過查核後,其中約0.9億元,則是業者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該企業雖於事後補提以往年度未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但是「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僅能將「當年度」法定盈餘公積列為減項,若屬於補提部分,則不能列為減項。

國稅局表示,由於該金融機構補提以往年度的法定盈餘公積約0.9億元,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後,該0.9億元不得列為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並要求該業者必須補稅約900萬元。

國稅局強調,企業針對以往年度稅後盈餘,若未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卻於某年度補提,則不符合所得稅法所稱的「依法提列」,因此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2010/07/23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薪酬委員會 非抓肥貓利器

多家上市櫃公司或公營事業連續虧損,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勞卻始終不減。即使賺錢公司不少在上位者的酬勞也經常是黑箱作業,未必完全與績效連結,因此要求上市櫃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變成立法委員在審查證交法修正案要求增加之「反肥貓」條款。另據報載,公股將展開第二波掃蕩肥貓行動,鎖定公股推薦獨立董事。一時間「薪酬委員會」成為熱門話題,且似乎被視為抓肥貓的特效藥,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究竟個別公司的CEO、高階主管及董監事所領酬金是否過高或偏低難有定論,依公司法29條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然而實務上董事會可能很少詳細認真的審查經理人的報酬。就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可能有車馬費、盈餘分派之董監事酬勞、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之報酬等,另董事若兼任公司經理人,尚可領經理人報酬(含薪資、獎金、員工紅利等)。就公司治理角度而言,應在董事會下設薪酬委員會來協助董事會審查經理人及董監事之報酬,因此其職責範圍通常有兩大方面:

一、高階主管薪酬部分,主要在協助董事會:審議公司薪酬政策及計畫,使其具激勵性及競爭力。審核董事長、執行長及高階經理人薪酬計畫。董事、監察人報酬主要包括審議董事、監察人及所屬各委員會之報酬、酬勞等。目前成立薪酬委員或將其職能涵蓋於公司治理委員會下的上市櫃公司,還不普遍,只有台積電、玉山金、台哥大、中華電及光寶科技等,家數仍為個位數。

二、要讓薪酬委員具體有效運作,至少需做到下列幾項:明訂薪酬員委會組織規程,並定期重新評估檢視。協助公司建立或修訂一套足以支持公司經營目的及策略的高階主管薪酬計畫。必須充分瞭解公司與同業績效比較,並定期檢視評估,以確保支付酬勞與績效間存在合理關係。委員會成員應充分與其他董事、CEO、CFO及其他高階主管充分溝通並聽取其建言。預先訂定年度中委員會開會時間及各項討論議題,以確保各項關鍵問題均充分研究評估及有充足的討論。適時引進外部專家以利委員成員對薪酬實務,外在環境變遷等更快融入。以及委員會成員需包含各方專業且願承諾投入時間及心力。

報酬過高或偏低乃見人見智,但公司應建立一套與績效好壞充分結合且具有競爭力的激勵性薪酬制度。尤其在兩岸三地甚至全球都在搶人才的競爭環境下,不能一味為降低成本或怕「肥貓」而喪失爭取最優秀人才的機會。透過「薪酬委員會」運作,可以協助董事會訂定出更具激勵性及競爭力的薪酬政策及計畫,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及留住最佳人才,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績效,進而提升企業長期競爭力及永續經營能力。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董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2010/07/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 可扣除抵稅

臺南縣佳里鎮楊君來電詢問:買賣股票及結構型商品的損失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屬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為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自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010/07/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取得折舊資產 應預估殘值

屏東市陳小姐問:公司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其殘值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後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同時固定資產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2010/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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