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2010.07.16稅務新知

米酒降稅 每瓶售價25元
許春安辦稅 強調協談
稅務問答/業務租車費 可扣抵稅額
會計新知/接軌IFRS 應先評估稅務影響


米酒降稅 每瓶售價25元

米酒最快9月降價。行政院已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度以下專供烹調使用的米酒,將改列料理酒比照加鹽米酒課徵每公升9元酒稅。財政部指出,米酒降稅將使市售價格自50元降至25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15)日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配合入冬前大量使用米酒的時間,在8月16日召開的立法院臨時會通過。

若能快速完成三讀,米酒降價最快會在9月。國庫評估,米酒改列料理米酒後,目前米酒一年8,000餘萬瓶的銷量,若能回到入會-世界貿易組織(WTO)前2億瓶水準,釋出的降稅利益為14.7億元。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草案,現行料理酒的定義範圍,增列「料理米酒」,並明定料理米酒是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需標示專供烹調用酒。

符合料理用米酒定義,生產商需向稅捐機關辦理產品登記,並在瓶身註明「專供烹調用」,其菸酒稅將按現行加鹽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台幣9元菸酒稅。以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將僅課徵5.4元菸酒稅。

現行米酒是按蒸餾酒,每度課徵新台幣2.5元,市售19.5度紅標米酒的酒稅是29.25元,售價為50元。米酒稅改按料理米酒課徵後,酒稅即可省下約25元,售價也將壓低為25元。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米酒在台灣有96%用途為烹調使用,鮮少人用來飲用,台灣的米酒與日、韓的清酒或燒酒不同,經向WTO會員國解釋後,多數會員國表示理解,同時我國也承諾,米酒改列料理米酒課稅一定會遵守國民待遇原則,國外如有生產符合我國料理米酒定義的米酒,亦將適用相同課稅規定。

【2010/07/16 經濟日報】



許春安辦稅 強調協談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昨(15)日表示,南區國稅局辦稅將更強調爭議協談機制,關於納稅義務人有利或不利的都要講清楚,以角色互換的同理心,讓納稅義務人心服口服,希望雙方都不要有「整碗捧去」(全部要)的心態。

許春安剛上任,昨天接受本報專訪,首度公開南區國稅局未來主要辦稅理念,特別強調將指示所屬主管,向納稅義務人徵稅時,要有角色互換的同理心,不能老是以自我立場為出發點。

例如,對於納稅人有疑慮或課稅爭議問題,要多溝通且善用協談機制,依循法規或案例解釋,盡可能清楚說明對納稅人有利及不利處,不能只講對納稅人不利部分,更不能有假藉官威或法規恫嚇納稅人的言行。

許春安說,要從納稅人口袋挖出錢來,本來就不容易,爭議難免。但是如能善用協談機制,改變辦稅心態,即使納稅人最終還是要拿出錢來繳稅,但實際繳納金額已經下降,埋怨應會變少,這就是徵納雙方都不要有「整碗捧去」的心態。如此打行政救濟官司的情形也會減少。

針對許多營利事業經營私下抱怨,經營虧損卻又要作出盈餘帳冊,讓國稅局多少課點稅,許春安並不以為然。他說,南區國稅局不會硬性規定營利事業一定要有盈餘繳稅,如果稽徵人員查不出人家的逃漏稅行為,就要「認賠」,不能硬要人家繳稅。

去年金融海嘯不景氣衝擊,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實徵金額均比前年下滑,幅度分別是30.58%、16.39%、27.79%,也都僅達預算數六、七成。

許春安說,去年實徵數不理想是大環境不好使然,同仁已盡力。

【2010/07/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業務租車費 可扣抵稅額

永康市某公司會計史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向租賃業租用乘人小客車供業務人員使用,給付租賃公司租金所支付進項稅額,可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規定,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其給付租賃業者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查明非屬上述融資租賃,其支付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或載運員工上下班使用,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所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入性質,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已訂有明文不得扣抵,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有關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010/07/16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接軌IFRS 應先評估稅務影響

我國上市櫃公司將自民國102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因需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故應以101年1月1日為轉換日編製初始財務狀況表,而於101年度採平行帳務處理方式,以便101年12月31日能以IFRS為基礎調整相關資產負債帳面金額,俾利IFRS順利轉換。

依據IFRS 1「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指引,首次採用IFRS企業,除強制例外及選擇適用豁免項目外,應追溯適用IFRS。則企業於首次採用時,由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IFRS所調整資產負債帳面金額之差異數,是否會影響課稅基礎,以及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稅,將產生疑義。

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衡量,除存貨及短期投資可採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方式,以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依物價指數(自用土地依公告現值)辦理資產重估價外,原則上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另對於收入、費用或損失認列,除存貨跌價損失、退休金、呆帳損失及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提列或提撥等未實現項目外,亦以收入確定應收(有收取權利)、費用或損失確定應付(有支付義務)之已實現為基礎。故企業於首次採用IFRS時,因資產負債重衡量所產生之差異數,如屬未實現性質,在現行所得稅之課稅架構下,似將產生財稅差異,企業對此於系統導入之制度建立上,應事先加以評估並建立各項差異之追蹤及處理機制。

稅務上對於會計原則轉換處理,因稅捐稽徵受到核課期間及法安定性之限制,應無法採用「追溯重編」方式。此時,如採用「推延調整」方式處理,亦將產生財稅差異;如採用「當期調整」方式處理,雖可消除財稅差異而節省企業導入IFRS之遵行成本,但企業對此轉換所產生應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之差異數,應否比照前期損益項目因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之「前期損益調整」,以依據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帳外調整列入本期損益課稅,則有待澄清。

至於首次採用IFRS調整相關資產負債帳面金額而產生之差異數,是否影響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疑義?因上開調整非屬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亦非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事後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性質,故依現行法令,似不需列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亦不能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然而,該項差異調整如會影響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現行法令是否合時宜,不無檢討之需。(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2010/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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