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2010.07.02稅務新知

稅單全面e化 可上網下載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 掀風潮
稅務問答/董監事酬勞 不得列ARE減項
稅務問答/二親等買賣房產 留意贈與稅


稅單全面e化 可上網下載

稅單全面e化時代來臨,財政部正式啟動金融機構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7月1日起納稅人繳納稅款,將可自行上網下載「空白e化稅單」填寫,不必多跑一趟稅捐機關,即可向金融機構或超商繳稅。

為達成政府簡政便民,提高公庫及稅務行政效能,財政部長李述德與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黃政聲、財金資訊司董事長趙揚清,昨(1)日正式啟動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新制上線儀式。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金資流作業,將使稅單全面進入條碼化,納稅人只要上網列印空白稅單,直接在網路上填寫繳稅資料,列印後即可持之向金融機構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還可就近到據點眾多的超商繳交。

可以上網列印e化稅單的範圍,以納稅人自繳稅款為主,例如個人或營利事業的綜合所得稅、營業稅、證交稅或期交稅、土地增值稅等;非屬自繳稅款,例如由稅捐機關核定發單的稅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與地價稅等底冊稅,因稅單已條碼化,稅捐機關將會主動寄發,再由納稅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繳稅。

關稅、海關代徵及行政執行稅款傳繳通知書的稅款,目前則不在自行列印e化稅單之列。

財政部說,過去因稅單沒有全面條碼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後,透過銷號、劃解的過程往往需要三到七天稅款才會入庫,離島地區甚至要一個月,因此有時納稅人已經繳清稅款,但金融機構還未向國庫解繳,就會形成納稅人逾期或尚未繳稅的假象,徵納均產生困擾。稅單條碼化後,稅款入庫大約只需一天。

【2010/07/02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 掀風潮

由於各國稅法一般對企業經營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反之股權出資分配的股利,在稅上不得作為費用減除,是以跨國企業以債權融資方式代替股權出資,降低資本結構的股權比重,弱化資本,藉由利息支出作為費用減除,而降低所得稅負,造成侵蝕稅基。因此各國陸續訂定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以判斷公司是否有稀釋資本情形。

我國財政部也擬具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第43條之2,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謂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財政部參酌國際間慣例,我國經濟情勢及產業特性定之。也要求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此外鑑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已依法訂定資本適足性相關管理規範,所以排除此等行業適用。

觀諸各國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率,又分所有行業一體適用單一比率,如荷蘭為3:1,美國為1.5:1,加拿大為2:1;或是對金融特定行業另定比率,如中國金融業為5:1,其他行業為2:1。巴西在今年6月通過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則把債權人位於免稅地區或是優惠稅率地區與否及是否為關係人納入考量,因此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有0.3:1與2:1兩類。

既然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是對營利事業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甚或是視為股利分配。因此負債與業主權益的決定,及計算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基礎,益顯重要。以巴西才通過的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為例,其以巴西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國際會計準則相符)為基礎,按月計算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10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43條之2「反資本弱化條款」,看不出是否將依我國會計準則為基礎計算負債,業主權益及比率,衍生出稅上適用的不確定性,此點也是未來反資本弱化草案研議超額利息支出之計算公式時必須一併列入考量的。舉具負債性質特別股於財稅處理上之差異為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與IFRS (IAS 32)規範大致相同,企業應依發行時合約之經濟實質,將金融商品分類為權益或金融負債。

若特別股發行條款載明發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強制贖回,或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贖回特別股,其實質具有支付現金之合約義務,應認列為金融負債下具負債性質特別股。然稅務處理上,依台稅一發字第09404567460號函,端視公司依公司法所發行者為特別股或為公司債,而據以認定其所支付之利息是否認列為費用。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制定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為國際潮流,我國也已擬具草案,企業在導入IFRS之際也當重新評估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潛在稅負,及早因應。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稅務部IFRS知識管理負責人)

【2010/07/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董監事酬勞 不得列ARE減項

潮州許先生問:有關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是否可以費用列支及列為ARE及ICA之減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97年度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暨董監事酬勞金額,依商業會計法令以費用列支,已反映於「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之減少,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ARE)減項,亦無須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減除。

【2010/07/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二親等買賣房產 留意贈與稅

屏東市侯先生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當事人間確實有支付價金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證明文件才不會被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照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所支付價款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款而來,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而所謂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媳、妯娌、連襟)。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2010/07/0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