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

2010.07.20稅務新知

清算稅率 依申報年度而定
企業發行禮券 要開統一發票
稅務問答/自家產品捐贈額 以帳載成本認定
稅務問答/未辦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清算稅率 依申報年度而定

去(98)年底解散的企業,清算申報若跨越至今(99)年辦理,清算申報將可適用99年較低的17%稅率報稅。財政部已同意,清算申報的適用稅率,應視其申報年度而定。

依據規定,企業因解散、廢止時,需向主管機關辦理決、清算申報,其法人資格才算消滅。清算程序因為是在解散後六個月內辦理,清算期間的損益則應在清算完結日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報,部分去年年底宣布解散的企業,其清算申報即會跨越年度。

舉例來說,甲企業是在98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依規定其清算程序需在99年6月30日前辦理,假設甲公司的清算完結日是99年6月30日,其清算申報就要在99年7月底以前完成。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依99年6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調整為12萬元、稅率並自25%調降為17%。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已下調至17%,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清算申報或暫繳申報時,均應適用修正後的稅率計算繳納稅額。其中,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且清算期間跨年度者,財政部認為,因清算所得的計課,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的營利事業,所發生的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企業清算期間一旦跨過99年度,應可依申報年度適用營所稅稅率(99年為17%)繳稅。

【2010/07/20 經濟日報】



企業發行禮券 要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企業發行禮券,不論是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都要開立統一發票,業者需注意性質適時開立。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貨物者,應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僅載明金額,出售時無須開立發票,嗣後持有人憑禮券兌換貨物時,依實際情況開立。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出售禮券務必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被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補稅處罰。

【2010/07/2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自家產品捐贈額 以帳載成本認定

瑞芳某公司王小姐問:其公司將自己生產商品捐贈慈善機關團體,其金額如何認定?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010/07/2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辦理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員山鄉李小姐問:未辦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10/07/20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