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2010.07.08稅務新知

放棄適用免稅 限期補申請
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公司未依期限決算 首次不罰
稅務問答/綜所稅變更申報標準 須核定前提出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 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放棄適用免稅 限期補申請

許多營業人明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卻未經申請自行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給買受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目前五區國稅局正在輔導中,只要在今(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可回溯適用。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即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並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者,須在99年9月30日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符稅法規定。

根據「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各款貨物或勞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是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費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營業人在銷貨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買受人則因未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但由於進項稅額免徵營業稅,導致銷項稅額也不能抵,就買賣雙方而言,一旦適用稅法的免稅規定,未必有利。因此,「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台北市國稅局近期查核營業稅案件時,常發現有銷售免稅貨物或者勞務的營業人,未經申請核准,即自行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直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不休。

為化解相關爭議,各地區國稅局目前正在輔導銷售免稅勞務或貨物的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依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只要經國稅局查核未有假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逃漏稅者,將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也就是可追溯適用。

【2010/07/08 經濟日報】



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遍及全台各地的宗親會,常成立祭祀公業來持有家族不動產,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為此發布新解釋令,祭祀公業若將共有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應注意印花稅問題,如未依原始規約新辦理登記者,需貼用印花稅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祭祀公業可將土地的所有權申辦變更登記為成員(派下員)個別所有或分別共有,至於登記時所附的規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尚無明確規範,為避免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地政機關在法令適用上產生疑義,財政部特地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為派下員共同共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規約規定將其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不過,祭祀公業成立時可分為有原始規約及無原始規約兩種型態,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原始規約;如原始規約對於財產分配內容並不明確,應變更其規約;如未依原始規約分配者,則必須另訂新規約。

【2010/07/08 經濟日報】



公司未依期限決算 首次不罰

財政部即將發布新解釋令,公司若未依期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經國稅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處罰規定。

財政部昨(7)日表示,近日將發布新解釋令,公司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有關短漏報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說,第一次核定時只補稅不罰,若再有逃漏稅情況被查獲,國稅局才會開罰。

財政部官員解釋,為避免營利事業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時,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財政部在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有短漏報所得時,應處予漏稅罰。

此外,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從一開始就未申報,國稅局無從確認其短漏報的所得額,因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的處罰。

財政部官員指出,考量公司常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的情形,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與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類似,基於一致性處理原則,宜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

【2010/07/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綜所稅變更申報標準 須核定前提出

路竹鄉蔡小姐電詢:申報時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是否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依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其申報案件前申請變更。

【2010/07/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 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0/07/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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