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規定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5%營業稅可以扣抵;但如果買進的貨品是個人的日常消費,或是交際應酬的花費等,都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官員解釋說,業者買進貨品時要繳5%的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業者可憑當初買東西取得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和賣東西時開出的「銷項憑證」扣抵已繳的營業稅,等於向政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過,許多人常把個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費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用來報帳,用來扣抵營業稅,今年列為查稅重點加強查緝。
新聞辭典》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業者買進貨品時,必須先繳5%的營業稅,是所謂的「進項稅額」;經過加工製造的程序後,銷售產品時再繳營業稅,也就是「銷項稅額」,依稅法規定,進項稅額可抵掉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A廠商進了100元的原料,買進時得先繳5元營業稅,A經過加工後,產品最後以200元賣出,原本要繳10元營業稅,但進項稅額抵掉銷項稅額後,A只需再補繳5元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進項稅額的範圍除了原物料、半成品,還包括各項生產、銷售及管理費用等,進項稅額愈高,要繳的營業稅愈少。不過,抵繳稅額只限和營業相關的支出,個人日常消費這類支出因為和公司經營無關,不能當成進項稅額扣抵。
【2010/06/28 聯合報】
財政部表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一旦違反規定,需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未在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合夥組織應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法人組織如屬無限公司,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為有限公司,也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清算人。
合夥人、股東及董事應負起清算人職責,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財政部強調,違反規定者,應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國稅局即有一宗案例,甲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公司未在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亦未立即進行清算,經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寄發解散清算前的應補徵稅額繳款書要求繳稅。
該公司董事不服,主張其非公司清算人,應由國稅局向法院聲請選任重整人或清算人。但甲公司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指出,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解散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且第322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公司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臺北市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公司未在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亦未推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國稅局以其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未違誤。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若未在章程規定解散清算時的清算人,應經股東會決議另行選任,或推定董事中之一人或數人擔任清算人,否則將由國稅局依法認定清算人。
【2010/06/28 經濟日報】
今年9月選擇按上年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半數,做為暫繳所得稅的企業,不會變成吃虧一族。財政部決定,將配合營所稅大降為17%的利多,對多達九成非採試算暫繳的企業,提供打折減納暫繳稅款優惠。
財政部同意,9月1日起開徵的99年營所稅暫繳申報,凡是按上年度(即98年)已納營所稅款半數,做為99年的應納暫繳稅款者,也將比照選擇採用試算暫繳的企業,按17%的稅率重新換算99年的應納稅款金額。
這是為因應98年度營所稅率仍是25%的舊稅率,企業若直接以98年度已納營所稅款半數繳交暫繳稅款,將導致暫繳稅款會被高估。為避免企業出現嚴重溢繳稅款情形,財政部訂出換算公式,凡是非採用試算暫繳方式報繳9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的企業,應納稅款都可以打折。其計算公式為:98年度已納營所稅款的半數×(17%/25%)=99年應納暫繳稅款
舉例來說,甲企業98年度申報的全年營所稅應納稅款是200萬元,今年9月繳納99年的暫繳稅款是以上年度已納稅款半數計,即原本應以200萬元的一半100萬元繳稅,但在准予打折計稅後,甲企業只需繳納68萬元所得稅,可以省下的暫繳稅款為32萬元。
暫繳稅款的計算方式目前有二種,由企業自行選擇適用,一是直接以上年度已納營所稅款半數,做為應納稅款;一是採用試算暫繳。
所謂「試算暫繳」是指企業依據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收總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款。財政部官員說,由於企業溢繳暫繳稅款,國庫退稅時不會加計利息,一旦溢繳金額過大,即會產生企業資金遭無息積壓在國庫的不公平現象。
【2010/06/28 經濟日報】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近期發布2010年「IFRS之年度改善」準則修正,雖然大致與草案版本無顯著差異,但要注意的是,「非控制權益之衡量」及「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兩項修正,仍屬於導致重大會計處理變動的項目。
IASB在今(99)年5月6日發布2010年度IFRS之改善,並修正7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這是IASB年度改善程序下第三次修正彙整,針對IFRS進行必要但不具急迫性的修正。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美艷表示,這次的「IFRS之年度改善」準則修正中,大部分都是修正說明細部事項,預期對於實務會計處理不至於有重大影響。然而,其中有兩項修正,卻可能導致重大會計處理的變動。
首先是「非控制權益之衡量」,在現行規範下,企業於衡量非控制權益所有組成部分,可選擇以「公允價值」或「非控制權益享有被收購者可辨認淨資產之比例」衡量,此項選擇可能導致若干權益工具的衡量金額為零。
修正後的IFRS 3衡量原則規定,只有「目前具所有權的工具,且於企業發生清算事件時」,得按比例享有企業淨資產的非控制權益,並適用衡量選擇。所有其他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以收購日的公允價值衡量,除非IFRS有其他衡量基礎的規定。
第二項重大改變項目,是「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江美艷指出,此修正將認定成本豁免選項的適用,擴大至營運受費率管制的企業。
依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企業可能將依IFRS規定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金額,認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無形資產金額的一部分。此修正允許營運受費率管制的企業,採用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帳面金額,作為轉換至IFRS日之認定成本,只不過須於轉換至IFRS日時,按IAS 36進行減損測試。
江美艷說,雖然IASB發布的最終修正內容,與草案所提議內容並無顯著差異,但有五項原提議的修正並未完稿,並另外增訂「營運受費率管制之企業使用認定成本」修正案。
【2010/06/28 經濟日報】
景氣雖溫和回升,但企業因經營不善關廠、歇業仍時有所聞,財政部規定,因為公司決定停業依法發給員工的預告工資,視為退職所得,在一定免稅額度內可以享有免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結束營業,員工領取預告工資要依退職所得規定,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服務滿三年,因A公司經營困難預定要在99年6月31日停止營業,甲收到公司發放預告期間的工資計60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99年度一次領取包括預告公資在內的退職所得者,其分階段課徵的免稅額度分別是:
一、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需全數為所得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因此,依據甲在A公司服務三年,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甲60萬元預告期間工資,按照退職所得的計算,甲在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其應申報的退職所得為4.65萬元{(即60萬元-16.9萬元×3年)×1/2},即領取的60萬元預告工資中,有4.65萬元需計入綜合所得繳稅。
【2010/06/28 經濟日報】
財政部規定,保健性機能飲料若標示使用劑量,享有免徵15%貨物稅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的定義,所謂機能性保健飲料一般可包括雞精、蜆精或養生液等,但市售如茶裏王等標榜健康的飲料品,因屬行政院衛生署健字號飲料,依據財政部的標準,亦屬機能性保健飲料範圍。
機能性保健飲料主要是指: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明;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的飲料;或非屬以上產品,但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的飲料。
財政部強調,機能性保健飲料不一定都能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除非瓶身或外包裝有標示使用劑量,才符合免稅要件。
所謂「產品需標示使用劑量限制」,包括以下方式:
一、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例如:用法/用量:每日1瓶。
二、標示建議飲用量。例如:每日建議飲用量30ML。
三、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例如:每日飲(使)用量不超過60ML。
四、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例如:每日以60ML為限。
五、非屬上述標示方式,但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財政部指出,具有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如產品未標示使用劑量限制,仍屬應課徵貨物稅的貨物,財政部舉例如茶裏王,即仍應按15%稅率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如果未經完稅出廠或報運進口者,國稅局或關稅局將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
【2010/06/28 經濟日報】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起率逐年提高,從民國95年的96.63%,提高到98年的97.55%,今年底預估可達98%。
台北市稅捐處為加強牌照稅的徵起,除積極運用各種管道防止新欠清理舊欠,以加強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的送達外,更進一步運用台北市停管處提供的路邊收費停車檔交查欠稅車輛資料,只要發現有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即追繳及裁處罰鍰。
台北市稅捐處副處長張碧珠指出,台北市稅捐處充分運用戶政機關、國稅局及中央健保局等相關單位的資料,追查納稅人的最新地址,並以雙掛號、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等各種方式,將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由於台北市的汽車數量相當龐大,使得五年內開徵的牌照稅件數就高達約350萬件,經該處積極清理,有效降低欠稅。
【2010/06/28 經濟日報】
埔里林小姐問: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書寫錯誤,是否需重新開立?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時如有書寫錯誤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明。使用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務必依規定另行開立,以免受罰。如有疑義,歡迎電洽049-2990991。
【2010/06/28 經濟日報】
台南市陳先生問:營利事業租地自費建屋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應如何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時,除了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該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另承租土地的營利事業在興建房屋時,所支付建造房屋營建總成本,應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出租人租賃收入免扣繳憑單。
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營利事業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的建造成本,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2010/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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