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長期持有土地,土增稅減徵優惠年限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在民國57年以前即持有的土地,實際持有年期不再被白白犧牲,財政部已同意納入減徵範圍,土地持有總年期達40年以上者,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將自40%降到32%。財政部過去因拒絕將民國57年實施平均地權條例前,已持有土地者的土地持有年期納入土增稅減徵範圍,導致長期持有土地者可享有的減徵優惠被迫縮水,部分持有土地逾40年以上的所有權人,甚至完全無法享有最高減徵40%的降稅優惠,徵納官司不斷。
國內房地產熱潮不退,財政部發現大面積與長期持有土地交易件數有增加趨勢,以致納稅人對現行出售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優惠不利土地所有權人的現象亦發出不滿。
鑑於過往作法確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嫌,財政部已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並同意現有行政救濟中的爭訟案件,均改按從寬規定處理。重新換算後,持有年期逾40年者,即給予最高減徵40%土增稅的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99年5月8日申報出售一筆土地,該筆土地是在民國56年4月3日繼承取得,而民國57年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甲所繼承的A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就是原規定地價)之日是在民國66年10月1日。
依據舊規定,甲的持有期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即66年10月1日計算至出售當年(99年5月8日)共計32年,僅能減徵30%土增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可自繼承取得土地當年(56年4月3日)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3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的「持有期間起算點」,凡取得土地所有權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者,均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不再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所謂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增稅,係針對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20%)以上的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減徵比率最低20%,最高40%,持有越久,減徵的稅額就越多。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與以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例外情形則如夫妻間贈與土地,因贈與移轉時未課徵土增稅,再次移轉時,得以贈與人最初取得土地當天起算持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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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經濟日報】
因應今(99)年7月1日起實施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繳款書金資流電子化傳輸作業,財政部頒訂新式附條碼及手寫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稅額繳款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統一自7月1日開始適用。
目前金融機構臨櫃代收稅款仍採用人工作業,以紙本繳款書「報核聯」交給國稅局,國稅局須一張張核對建檔,花費很多人力,且代收稅款入庫時間需間隔三天到一星期,無法當日或次日入庫,亦連帶降低國庫資金調度的彈性。
財政部已決定加速推動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全面金資流電子傳輸措施,今年7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都要使用電腦作業,除附條碼繳款書由金融機構讀取繳款書三段條碼傳輸資料外,手寫繳款書亦改由金融機構代為登打繳款書基本欄項,以供後續金流傳輸。
【2010/06/17 經濟日報】
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雖可抵減營所稅額,但若未提示完整研發計畫,小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增加公司意料之外的稅負成本。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在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證明確有研發的事實,合法享受租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發現,轄內A公司辦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100萬餘元,以及可抵減稅額2,100萬餘元,但A公司僅提示部分的研究計畫及專利權證明資料,無法證明確實有從事研發的事實,結果A公司所列報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全數都被國稅局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公司研發計畫僅僅數頁,而且內容只是載明產品各階段的進度、公司參與的部門,以及確保產品品質檢驗等項目,並無具體及通盤性的研究計畫,加上A公司亦無法進一步說明研究計畫與專利權的關連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A公司所謂的「研發支出」,並不符合抵減獎勵的範疇。
北區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須先確認是否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內容,還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並依「投資抵減辦法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2010/06/17 經濟日報】
台灣擁有台美雙重國籍者不下數十萬人,如果你也是雙重國籍者,一定要知道美國稅的基本規定。用例子來說明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以及漏報的相關處罰規定。
王先生為美國公民,但他已經外派到台北居住了快三年。由於工作繁忙,他並未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美國稅務局申報2009年個人所得稅,眼看馬上又過了6月15日。他不知道如果過了6月15日沒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首先,我們要分清楚美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截止日期—每年4月15日、6月15日及10月15日,三者有什麼區別。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稅收年度均為日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的4月15日即為前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日。
但是,如果像王先生一樣在美國境外工作的美籍人士,如果確實在境外居住及工作而且申報截止日人在國外,即可自動延期到每年的6月15日申報。此項延期雖不需要申請,但需要在1040表(個人所得稅申報書)附上聲明書說明本身符合延期的情形。
至於另一個延期申報期限10月15日,是適用於在4月15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納稅人,申請人須要填寫所謂的4868表格(美國人延期申報個人所得稅表格)來申請長達六個月的延期。但是如果過了4月15日,一般來說便不能再申請延期。
但是,王先生如果在6月15日前發現無法申報,而且他居住在美國境外,經本所向美國國稅局的國際辦公室詢問,此情形仍可以在6月15日前以4868表格申請延期;或是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所謂的「特殊情況延期」,相關規定在表格2350有詳細說明。
至於未如期申報、繳稅的美國籍者,小心受到下列處罰:1.利息:請注意「延期申報並不是延期繳稅」,如果你估計在申報書結算後,會有應繳稅額,最好是在4月15日前,先繳納估計的應納稅額。因為延期申報的納稅人也可能需要繳納利息,目前適用年利率約在4%左右。
2.未如期申報的處罰: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包括正常截止日4月15日及延期截止日6月15日或10月15日)還沒有申報,納稅人可能面臨每個月5%乘上未繳稅款的罰款,此罰款計算以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但是,如果王先生在超過申報截止日60天後才申報,則最低罰款金額為135美元或者100%未繳納稅款,取兩者的較小值。
3.未如期繳納稅款的處罰:如果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還可能面臨未如期納稅罰款。這個罰款是每月0.5%乘上未繳稅額來計算,但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
在同一個月中有未如期申報罰款,同時又存在未如期納稅罰款時,未如期納稅的罰款可以從未如期申報的罰款中減除。
4.未申報案件:假設王先生最後沒有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國稅局會有什麼處置呢?若調查到未申報案件,美國國稅局將主動幫納稅人計算應申報稅款,但是所有原本可以享受的抵扣、免稅額,則有可能不能使用。之後,國稅局將直接寄給納稅人一份稅單,列明應納稅金額、罰款及利息。
不僅如此,如果美國國稅局調查出此項欠稅屬於詐欺行為,納稅人可能再負擔高達未納稅額的75%的罰款。至於刑責部分,依情節輕重可分為:輕稅者,可能面臨不超過2.5萬美元的罰款或一年的監禁徒刑,或兩者並罰;若犯重稅者,將面臨巨額罰款或不超過五年的監禁,也有可能兩者並罰。
但是美國國稅局一般會在進行刑事調查前,給納稅人一些彌補的機會,所以納稅人要藉此機會補報或補繳未繳納稅款。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7 經濟日報】
台中市蔡小姐問:哪些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包括:(1)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2)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3)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4)已註明作廢者。(5)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6)依規定按日彙開者。(7)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8)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9)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10)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2010/06/17 經濟日報】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與另一關係企業在同一處所辦公,其水電費應如何分攤及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的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的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的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2010/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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