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2009年3月發布「租賃會計」初步觀點的討論稿,按照IASB的時程規劃,預計今年第二季即將發布草案,明(2011)年第二季就能發布「租賃會計」的新準則,交通業、房地產業、零售業適用新準則後,負債比例將大量增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盈如指出,租賃會計處理是IASB和FASB攜手合作的計畫之一,除了希望國際會計準則(IFRS)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US GAAP)則能夠接軌外,更希望全面更新租賃會計準則。
根據去年發布的討論稿中,新的租賃會計準則修訂範圍,有兩種可能建議方案,首先是重新考量基本租賃原則所涵蓋的範圍,第二種是保留現行租賃準則範圍,最後因考量第一種方案影響的範圍太大,可能缺乏及時性,所以最終選擇後者。
租賃計畫的適用範圍,原本應涵蓋承租人與出租人會計,但此階段將範圍縮減至「承租人會計」,因為「出租人會計」攸關到IASB正在進行的其他工作計畫,必須配合IFRS其他準則的修訂進度,所以這次先不考量「出租人會計」。
陳盈如說,租賃會計的改變,所有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方式將受影響外,交通業、房地產業、零售業及消費性產品業等產業,更是存在潛在重大影響,因為這些產業會使用到大量的「營業租賃」,從過去採「不計入負債」的方式,改為「認列資產與負債」,將使未來負債比例大量增加,公司的財務比例及營運模式都將會有大幅轉變。
截至目前為止,IASB與FASB就承租人會計部分,在特定議題上仍意見不同,要等到IASB將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討論稿意見回函後,一併解決。
陳盈如舉例,如租賃交易原始認列時點,是否應考量簽約日與租賃資產交付日(實際租賃開始日)的時間差、售後租回交易、原始直接成本應列為資本或費用化、服務合約租賃會計處理的指引及揭露等,雖均在討論稿中有提到,但尚未有實質討論和初步觀點,還需要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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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經濟日報】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否則最低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的怠報金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營業人沒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需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逾1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
國稅局強調,現行法規所定金額的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時,要另以新台幣元的三倍折算。舉例來說,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換算為新台幣罰鍰即是3,000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在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裁處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自98年11月11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停業後,已洽國稅局所轄稽徵所辦理稅籍變更事宜,未再購買98 年11-12月份發票,也沒有接獲通知尚須補件,不應裁處怠報金。
但國稅局調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8年11月15日至99年11月14 日停業,並經國稅局准予備查在案,98年11月停業前,甲公司雖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在99年1月15日前申報98 年11月1日至11月1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但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仍要裁處新台幣3,000元怠報金。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
【2010/06/14 經濟日報】
個案實例
王伯伯去年6月以新台幣2,000萬元購買境外基金,並於去年12月贖回基金,因此獲利新台幣600萬元。由於這筆基金賺取海外所得剛好600萬元,而海外所得有600萬元的免稅額,有人告訴王伯伯,不需繳交最低稅負制的稅負,但王伯伯不知道這個觀念到底對不對?
個案解析
海外所得申報單位並不是以個人計算,而是以整個申報戶合併申報。王伯伯只談到一支基金獲利600萬元,無法判斷是否應多繳最低稅負,應該以同一申報戶中所有人海外所得加總後,才能確認是否要繳交最低稅負。
四種情況,四種因應
1.王伯伯申報戶中,所有人的海外所得盈虧互抵後,假設合計為新台幣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
2.如果王伯伯申報戶的海外所得為新台幣100萬元,則需申報全額100萬元,並非不必申報。因為,海外所得的申報門檻為100萬元。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本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若申報戶的海外所得120萬元,則需申報全額120萬元,而不是20萬元;這是因為100萬元是申報門檻,而非免稅額或扣除額。
3.若王伯伯申報戶的海外所得為新台幣600萬元,除必須全額申報,還必須多繳最低稅負嗎?答案是不一定,因每個申報戶的所得淨額都不同,因此最低稅負繳稅臨界點也不一樣。
假設王伯伯申報戶的所得淨額為200萬元,綜所稅一般稅額為27.46萬元。當海外所得為600萬元,而「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及私募基金所得」、「非現金捐贈」、「員工分紅配股」等四項基本所得為零時,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為40萬元。
依規定,以綜所稅與最低稅負額二者取最高金額繳稅,王伯伯申報戶應繳稅額為40萬元,比綜所稅額27.46萬元多繳了12.56萬元。因此,傳聞「海外所得不超過600萬,所得稅負不會增加」這是錯誤的說法。
4.如果王伯伯申報戶的所得淨額200萬元時,五項基本所得加總不要超過537.3萬元,才不至於多繳最低稅負,只要繳交綜所稅額即可,此537.3萬元可稱為「五項稅基的課稅臨界點」。
貼心叮嚀
每家申報戶的所得淨額都不同,都要分別計算五項基本所得加總的課稅臨界點。為免除繁瑣計算過程,所得淨額與課稅臨界點的對照表,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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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經濟日報】
岡山鎮本洲工業區會計張小姐電詢:公司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6月起進入股東會旺季,常有公司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呼籲公司如購買物品用以贈送股東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若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2010/06/14 經濟日報】
關西鎮范先生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超過五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2010/06/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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