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2010.06.10稅務新知

捧股利賺退稅 把握最後一年
企業徵地補償費 免營業稅
補報繳 要跟稅局比快
底盤貨物稅 應併計保固費
公司印專屬發票 鬆綁
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稅務問答/查調財產 應檢附身分證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可列報扶養


捧股利賺退稅 把握最後一年

在台灣兩稅合一制度下,營所稅降到17%,公司可以享受減稅的好處,不過對於投資人來說,可抵減的稅額將會變少。

會計師指出,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因為公司可扣抵稅額變少,替大股東節稅的誘因又變高,雙重影響下,投資人若想要左手捧股利、右手賺退稅,最好把握今年的最後機會。

上市櫃公司在宣布除權除息日時,也會一併公布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過去傳統產業因為享受的投資抵減較少,適用的營所稅率較高,相對高科技股而言,股東可以扣抵的稅額較多,是投資人參與除權息的好選擇。不過,隨著營所稅調降,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繳的營所稅變少,可扣抵比率變低,股東要繳的綜所稅就會變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公司繳納25%營所稅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為33.3%,只要綜所稅率適用6%、13%、21%的投資人,除了分得股利外,還可以獲得退稅。但是營所稅若降至17%,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也會調降至20.5%,可退稅的人數就會變少,因此,股東參與除權息的誘因也會變低。

「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許祺昌認為,明年開始,那些賺取股利之外,還追求退稅好處、偏好買進公司高可扣抵稅額股票的投資人,可能就不會像過往這麼有興趣參加除權息,因為退稅效果變低。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森指出,營所稅率25%時,雖然公司不分配盈餘要加徵10%,公司的總稅負才32.5%(25%+75%×未分配盈餘加徵10%),跟大股東獲得股利要課40%相比,盈餘留在公司不分配還是比較節稅。更何況現在營所稅一口氣降到17%,公司不分配盈餘的總稅負只剩25.3%,對大股東節稅更有利。

許祺昌也說,就算大股東缺錢,也不一定希望公司直接分配股利,因為直接賣股票籌錢,屬於不用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營所稅降低,可能會影響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新聞辭典》股東可扣抵稅額

民國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公司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分配股利給股東時,投資人可依公司開出的股利憑單上,記載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抵減當年度股東個人應納的綜合所得稅。若股利憑單所載的可扣抵稅額,若抵應納稅額外還有剩餘,股東還可進一步享有退稅的好處。即使股東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個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加總,達不到繳納標準,但如持有股利憑單,仍可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不用繳稅還可退還可扣抵稅額。

【2010/06/10 經濟日報】



企業徵地補償費 免營業稅

政府因興建公共建設需要臨時徵用營利事業所有的土地,財政部同意,不管是強制徵用或協議徵用,取得政府給予的補償費,都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但企業需將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如需徵用民地做為工地宿舍或施工便道等臨時性公共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因而給付的補償費,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營業人取得的補償費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但收到補償費的營業人,需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因為政府徵用土地所產生如拆遷、搬運等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可一併核實減除。

財政部表示,政府行使公權力而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的補償費,依據財政部在75年8月及93年10月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已明確規定非屬營業人的銷售額,同意免徵營業稅。

但政府行使公權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如果不是強制徵收,而是因臨時用地需要,採取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者,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交還土地所有權給營業人時,業者領取的補償費能免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卻滋生疑義。

財政部指出,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使用,期滿雖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該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性手段在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政府支付的補償費應認屬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用期間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

因此,政府不論採協議或依法強制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營業人獲取的補償費,皆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2010/06/10 經濟日報】



補報繳 要跟稅局比快

納稅人若有逃漏稅情形,不想被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補報補繳的動作一定要快。台北市國稅局昨(9)日強調,若在國稅局展開調查時,已經「補報」但來不及「補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免罰規定,等於白忙一場。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情形,必須未經檢舉,並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能適用補稅免罰的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發現後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的處罰,也可以免除逃漏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

不過,雖然可以免罰,但利息還是要加收。納稅人所補繳的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日止,就補繳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0/06/10 經濟日報】



底盤貨物稅 應併計保固費

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並提供買方售後保固服務者,財政部最新規定,底盤價格應合併售後保固費後,合併計徵15%的貨物稅。

財部舉例,汽車底盤產製廠商的大客車底盤出廠價為80萬元,產製廠商提供五年售後保固服務,並向買方收取20萬元保固費,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應計課15%貨物稅的價格即為100萬元,應納貨物稅為15萬元。

財政部昨(9)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提供買受人售後保固服務並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的保固費用,應併入底盤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近來據稽徵機關查報,發現有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在買賣合約中載明賣方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並依底盤規格每輛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數萬元至十餘萬元不等的保固費用,這類保固費用應否併入底盤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目前並無明確規定,稽徵機關實務執行出現疑義。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在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保固費用,應屬交易價格一部分,須合併底盤價計課貨物稅。

【2010/06/10 經濟日報】



公司印專屬發票 鬆綁

企業申請自印專屬發票限制鬆綁。財政部同意,企業經營形態多元化下,申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不必全部集團內企業均需採取自印發票的模式,可以僅就需要自印發票的總、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需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且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財政部說,過去「一體適用」的自印發票申請原則,讓部分集團經營範圍廣泛,但各別事業部門發票使用量高低差距較大的企業產生困擾,因此決定打破「一體適用」原則,准許各別視需要決定是否需要自印發票。

財政部己經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總、分支機構,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使用。

依據現行「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的分支機構,也應一併納入使用。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說,考量營業人分支機構即使未全面使用總機構申請核准自行印製的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不影響稽徵機關發票管理作業,也不影響消費者權益,為符合業者實務需要,決定放寬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發票使用。

申請自行印製統一發票的企業,必須檢送總分、支機構最近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最近二年度營所稅簽證申報委任書、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計畫書與自行設計的發票樣張格式等文件,經稅捐機關核准後,即可自行印製專用的發票。

【2010/06/10 經濟日報】



美籍華人 別忘申報海外帳戶

隨著美國歐巴馬政府積極展開對海外公司及帳戶的查稅政策,越來越多雙重國籍者,開始緊張起美國查稅的問題。台灣的方先生已經移民到美國多年,但是由於生意關係,經常往來美國、台灣及中國大陸,為了方便服務各地客戶,方先生在美國境外(如上海,香港和台北等地)設立一些銀行帳戶進行交易。剛開始,方先生並沒有意識到海外帳戶的問題有多麼嚴重,也沒有向美國政府申報過任何關於海外帳戶的情況。但是,最近隨著越來越緊的查稅風聲,他開始擔心自己從未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的這些海外帳戶,會不會即將給他帶來麻煩?

首先,擁有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帳戶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美國人(含美國公民和居民)應注意:2009年的申報海外帳戶期限為2010年6月30日。同時,這裡指的「1萬美元」,是「一年當中任一個時間點,名下所有國外帳戶金額的總計數」。所謂「海外帳戶報告」,即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在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的美國稅務新聞發現,過去一年中,所補報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海外帳戶報告中,不少華人自首申報後,反而因為所提供資料不詳細,或是只附上台灣帳戶金額,卻未附上英文說明,反而導致美國國稅局查核更加嚴厲的情形。

由於美國國稅局將針對故意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義務人進行處罰,甚至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所以可能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帳戶的人士,首先要先瞭解相關處罰。針對此點,美國國稅局網站詳細列出申報的錯誤類型,以及將會導致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所謂的「故意」(Willful)未申報FBAR的處罰,如附表所示:

假設本案的方先生,一年美國境外帳戶金額為100萬美元,他隱匿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如果遭他人檢舉被國稅局處罰時,可處以50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注意的是,由於罰款是以每一年度來計算,如果這個帳戶從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將會面臨每年的罰款計算。以方先生的例子來看,如果他持有這個帳戶達六年之久,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他的罰款可能高達300萬美元。此外,如果該帳戶一年中有利息,還需就該利息補繳美國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罰款,美國IRS網站便有此種案例的處罰計算。

另外,有讀者會以為,只要在每年底把海外帳戶金額領光,讓年底餘額不要超過1萬美元,不就解決了嗎?但是,這裡的帳戶金額是以「全年任一時點」來看,也就是全年365天中餘額較高的一天。所以讀者不可輕忽此點。因FBAR申報期限6月30日將屆,極度建議讀者若需申報FBAR,應儘早與專業人士諮詢,以免滋生困擾。(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查調財產 應檢附身分證

新化鎮翁先生問:申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可否以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雖均係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證明文件,惟因上開證明文件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相關法規所掣發的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也不盡相同。

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考量,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2010/06/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可列報扶養

宜蘭市王小姐問:父母親已請領老人津貼,每年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

【2010/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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