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2010.06.22稅務新知

大陸查移轉訂價 力道加重
外商參展 享退稅優惠
營所稅附書表 月底前寄稅局
營利所得 30日內可復查
財會人員「換腦袋」 大難題
勤業眾信專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爭議 有解
稅務問答/購物贈勞工 有條件免發票
稅務問答/補申報所得 可重寫申報書


大陸查移轉訂價 力道加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1)日表示,大陸稅務總局認為企業在大陸享有成本節約的優勢,將會提高企業的利潤水準,對於移轉訂價查核的廣度和力道都將持續加大。

勤業眾信昨天舉辦中國移轉訂價查核實務研討會,邀請德勤中國所的移轉訂價合夥人趙益民來台分享大陸移轉訂價的查核現狀。

趙益民說,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對「地域成本節約」論點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主張企業在大陸既然享有地域成本節約的優勢,就應該提高繳稅的利潤水準。

不過,企業認為實際上未必能在大陸獲得地域成本節約的優勢,還要考量當地市場與行業的競爭狀況,因此長期以來都是徵納雙方的爭論重點。

趙益民表示,大陸稅局正持續加大移轉訂價的廣度和力度,調整補稅金額從2007年的人民幣10億元,提高到2009的21 億元。以2009年為例,平均個案的補稅金額為人民幣1,252 萬元,有40件補稅超過千萬元,其中四個超過億元,共補稅額18.5億元,占補稅總額的89%。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移轉訂價的調查對象,已從製造業向服務、零售、製藥、汽車等行業延伸,去年首先盯上製鞋、電腦代工、高速公路、輪胎製造、零售百貨、酒店連鎖等行業,今年新目標是製藥和汽車行業。

趙益民發現,大陸稅局調查的重點擺在無形資產和關聯股權的轉讓問題,尤其走出中國境外發展的企業,以前實體在大陸,卻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準備上市的公司。一旦被稅局調整補稅過的企業,後續還會有長達五年的「跟蹤管理期」,每年都要主動提交移轉訂價的同期資料,為避免再次被立案調查,同期資料一定要確實準備好。

過去沒有被調查過移轉訂價的台商企業,也不要掉以輕心,因為按照大陸的移轉訂價法規,所有企業都要準備和保存移轉訂價的同期資料,且還要保存長達十年。趙益民說,最令企業傷腦筋的是大陸各地稅局沒有同一標準,例如稅務總局的規定是每年關聯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才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深圳稅局則通知超過人民幣1億元,就要主動提交同期文件,天津、北京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都是為了未來調查移轉訂價做的準備。


【2010/06/22 經濟日報】



外商參展 享退稅優惠

行政院已核定,今(99)年7月1日起,來台參展或舉辦臨時商務活動的外商事業,購買與展覽或商務活動有關貨物或勞務,全年營業稅總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內含5%的營業稅可在次年上半年申請退稅。

財政部已完成外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須知草案,針對外國政府同樣也給予台商相同退稅或免稅優惠者,該國企業來台參展的相關支出,即在退稅之列。

依據草案規定,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在台購買貨物或勞務總額內含稅額逾新台幣5,000元(相當於消費額達10萬元),且其消費項目包括:從事陳列或展示相國及附屬業務有關的貨物或勞務;在台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及市調等臨時商務活動,即可申請退稅。

我國現行營業稅率為5%,申請退稅者需取得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間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收據正本,運輸事業開立的火(汽)車、船舶及飛機等收據或票根正本等。

每年開放申請退稅的期間為1月1日到6月30日,符資格者可自行申請也可委託會計師、記帳士或律師等中華民國境內、外代理人代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退稅權利。

申請退稅的外商企業可以自由選擇退稅方式及退稅幣別。根據草案,申請人可在申請書內載明受領退稅的方式,並指定以申請人或代理人為受款人,退稅方式包括二種:劃撥或支票退稅。

以劃撥退稅者,指定劃撥帳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的新台幣存款帳戶,即以新台幣撥付。


【2010/06/22 經濟日報】



營所稅附書表 月底前寄稅局

財政部提醒已在今(99)年5月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企業,如有需要檢附的申報書表,需在6月30日前寄交管轄稅捐機關。

9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如屬非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獨資合夥網路結算申報案件,或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的網路結算申報案件,除無營所稅申報書第10頁附註九的其他各項相關文件(如存貨明細表或財產目錄等),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外,其餘申報案件均應在6月30日前將申報書表、附件、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等,送交企業所在地國稅局備查。

財政部指出,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企業可經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

不過,財政部提醒,以上各種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的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紙本(含電磁記錄),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2010/06/22 經濟日報】



營利所得 30日內可復查

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及合夥事業組織每年5月只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必繳納營所稅,財政部為維護獨資合夥者的行政救濟權益,准許如對稅捐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有異議者,仍可在接到核定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指出,獨資、合夥事業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會直接影響其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因此獨資、合夥事業雖不需要繳納營所稅,但所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捐機關核定不一致並有異議者,還是可以保有行政救濟權。

賦稅署表示,如果稅捐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有出入,直接由獨資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事業在營利所得額階段即復查調整,將可減少日後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爭議。

【2010/06/22 經濟日報】



財會人員「換腦袋」 大難題

中華電信財務長葉疏昨(21)日暢談一年多來中華電信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的經驗,他發現IFRS和美國會計處理準則(US GAAP)「差異並沒有想像中大」,導入最難的部份,反而是改變財會人員的訓練與判斷。

台灣金融教育學會昨天舉辦經濟金融會計國際研討會,在「實行國際會計準則對台灣的影響」座談中,由台北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擔任主持人、葉疏出席發表分享中華電信接軌實務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也應邀擔任與談貴賓。

葉疏表示,中華電信一年多前就開始準備導入IFRS,由於中華電信在美國發行ADR,所以必須編製符合美國會計處理準則(US GAAP)的財報,研究台灣的財報要如何改用IFRS編製,另一方面還要比較IFRS和US GAAP的差異。

葉疏說,在接軌過程,若原本海外的公司就採用US GAAP,大部分和IFRS的差異不大,最困難的部分不是會計處理的問題,而是如何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針對IFRS進行財會人員的長期培訓。IFRS需要更多專業判斷,「人」會是最重要的課題。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主席俞安恬則認為,知識、人及系統,是企業導入IFRS專案的三大重點,未來實務一定會產生許多問題,關鍵核心是要有IFRS的管理團隊去協調溝通,確保專案的進行。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指出,台灣要由本土會計處理準則和國際接軌,考驗企業專案管理能力,語言和方法將是大挑戰。一旦台灣會計「國際化」,台灣也會跟著「變大了」,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願景能夠更快實現。

【2010/06/22 經濟日報】



勤業眾信專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爭議 有解

銀行、證券、保險及票券金融等金融業者從事債券操作,常以自身名義取得整段利息收入(含債券前手息)扣繳憑單,帳上依法按實際持有期間認列利息收入,96年7月3日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公布生效前,依所得稅法規定,本無不得將其取得扣繳憑單稅款用以抵繳應納稅額或退稅。惟稅務機關不認為此部分屬業者持有期間利息收入扣繳稅款並可用以抵稅,雙方纏訟多年,直至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482號判決,方明確揭示稅務機關否准業者以債券前手息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或退稅之原處分有所違誤,雙方遂以協商和解方式解決前開爭議,此一金融業重大稅務爭訟方得以解決。

惟稅務機關與各業者進行上述前手息扣繳稅款和解後,竟又針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進行回溯調整,因業者係將前手息所含之扣繳稅款計入各該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於成立和解收到核定通知時,再將放棄部分之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但稅務機關卻認為和解所放棄之扣繳稅款應自始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認定當年度有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例如於95年方針對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前手息扣繳稅款問題完成和解程序,稅務機關卻回溯於93年調整減除納稅義務人之扣繳稅款金額,並認定93年度及以後各年度均有超額分配股東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此又掀開另一波金融業與稅務機關的稅務官司。

所幸歷經多年此類案件爭訟,財政部終於明瞭須要出來解決此一通案爭議,財政部目前見解為金融業者因債券前手息所含之扣繳稅款,如因法令爭訟與稽徵機關協談放棄扣抵權利,其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時點,依下列原則處理:1.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大於扣繳稅款及暫繳稅款有應自行補繳稅額時:(1)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而有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宜俟協談成立確定核減之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俟營利事業實際繳納該核定補繳之營利事業所稅時,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核實反映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營利事業如於協談成立確定後,未將該核定減少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如股利分配日訂於實際繳納補徵稅額日之前,則將發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及超額分配之情形;反之,如股利分配日訂於實際繳納補徵稅額日之後,則尚不致發生前開情形。

2.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小於扣繳稅款及暫繳稅款有應退稅額時:(1) 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有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處理情形同前述第1點辦理,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需一併考量應退稅額是否已核定退還情形。(2)經協談放棄扣繳稅款,致核定減少可抵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扣繳稅額,且僅減少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者,則尚不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是以,營利事業如有因以前年度債券前手息之扣繳稅額,嗣後與稽徵機關達成和解,和解放棄扣繳稅款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時點,應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因此目前稅務機關乃針對此類案件,重新計算該等營利事業股利分配可扣抵稅額,相關稅務爭訟可望獲得平息,實乃人民之幸。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

【2010/06/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購物贈勞工 有條件免發票

臺中市郭小姐問:公司為酬勞員工無償贈送貨物,是否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如果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也已經依照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2010/06/2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補申報所得 可重寫申報書

岡山蘇小姐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若發現有所得漏報,應如何補救?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若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應儘速自動補報,補報方法係重寫一份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在該申報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原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經計算如有應補繳稅款,尚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該補繳稅款,尚須加徵利息,計息期間自99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持補報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

【2010/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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