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2010.11.29稅務新知

跨年免稅贈與 最高1,080萬
明年退休 免稅額不變
稅務問答/未辦決清算申報 依核定納稅免罰
稅務問答/外國團體獲捐贈 未合條件者應稅


跨年免稅贈與 最高1,080萬

國內遺產及贈與稅法已修法降至10%單一稅率,上一年度未用完的免稅額度,跨年即歸零,若要達到快速移轉財產目的,可把握年底12月,以及明(100)年1月的「免稅贈與黃金期」,父母要為子女置產或提供婚嫁的成家基金,合計最高免稅額可以達到1,080萬元。

經濟日報/提供

雖然,國內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在去(98)年1月23日修法下降為10%的單一稅率,但是遺產或贈與總額超過法定免稅額時,仍要課徵10%的遺贈稅。高所得父母藉由贈與,將名下高價值財產一一經由贈與移轉給子女,仍是永不退流行的基本節稅法門。

依稅法規定,贈與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元。免稅額是採總額管控,不過問受贈人數。簡單來說,每人每年贈與一人財物,可以享有免稅額是220萬,贈與給十個人,也只能有220萬元免稅額。

這項免稅額每年重新計算,上年度沒有用完的免稅額度,跨年即歸零,當年度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財產,贈與人要被課徵10%贈與稅。因此,民眾要利用贈與達到快速移轉財產目的,每年年底到年初的二個月,是最合適時機。

以父母為例,若要協助子女置產,可透過未來的二個月,由父親及母親各自贈與現金給子女。在每年220萬元上限內,假設父母今年內都未辦理贈與,父親及母親12月時可先各自贈與220萬,明年1月再各自贈與220萬元,合計子女可因此取得總計880萬元財物,父母也沒有被課贈與稅風險。

如果,恰好子女明年有婚嫁打算,父母除了可以資助子女一般贈與免稅額共計880萬元免稅外,依據稅法規定,父母還擁有各自100萬元的子女婚嫁免稅額100萬元。這項免稅額不必與一般免稅額220萬元併計,因此單一子女總計可獲得父母最大免稅贈與財物,總額合計達到1,080萬元。

【2010/11/28 經濟日報】



明年退休 免稅額不變

明(100)年退休,免稅額不變。財政部即將公告民國100年退職所得免稅額,受到消費者物價累計漲幅未達3%影響,明年包含退休在內領取退職所得的民眾,一次領取金額小於退職服務年資乘上16.9萬元部分,可以全享免稅。

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服務滿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是250萬,依財政部所訂免稅額,甲的退職服務年資為20年乘上16.9萬後的免稅總額是338萬元。甲領取的250萬元退職所得,可全部免稅。

財部近日將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包括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分三段計算,以及選擇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其退休金的免稅額是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10/11/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辦決清算申報 依核定納稅免罰

屏東市郭小姐問:營利事業如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是否應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嗣後經稽徵機關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始有該處罰之適用。財政部規定,就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

【2010/11/2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外國團體獲捐贈 未合條件者應稅

台中市屈先生問:對外國機關團體捐贈,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凡屬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捐贈,受贈人取得捐贈核屬同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其他收益,除捐贈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國內機關團體如有上述應辦而未申報或扣繳者,請於99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申報及補繳,可免依規定處罰。

【2010/1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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