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2010.11.16稅務新知

公同共有自宅稅 遷籍就沒有優惠
稅務問答/已抵押不動產 可供繳稅擔保
稅務問答/營所稅遲繳 最高加徵9萬元
逃稅?正修科大遭追繳5千萬


公同共有自宅稅 遷籍就沒有優惠

適用自用住宅土地,若屬公同共有時,財政部規定,共有人只要任何一人遷出戶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據民法第827條及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

財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2010/11/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已抵押不動產 可供繳稅擔保

竹北曾小姐來電詢問:不動產如已設定有抵押權是否還可以提供繳稅擔保?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之擔保,如經查明該不動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者,縱該不動產原已設定有抵押權,如其價值扣除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後,餘額尚足敷應納稅款擔保者,應准予受理。

【2010/11/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營所稅遲繳 最高加徵9萬元

旗山某公司會計洪小姐問:其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會有什麼處分?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如未於期限辦理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接到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營利事業逾第79條第1項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2010/11/16 經濟日報】



逃稅?正修科大遭追繳5千萬

正修科技大學參加產學合作,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各項檢測檢驗工作,被檢舉逃漏稅,國稅局要追討稅款和罰款新台幣近5000萬元。

正修科大發言人林春財表示,正修科大檢測檢驗業務,是以戴奧辛檢測與國家運動員的尿液檢測為主,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是為學術提升,學生可以實習、老師可以做研究。

林春財表示,民國98年3、4月間,遭到檢舉逃漏稅,財政部於是以惡意逃漏稅,追討正修科大近7年來,共171個政府委託案件的稅款1147萬餘元,加上罰款共計需繳納4970萬餘元。

他表示,過去教育部對「教育勞務」的定義,與財政部的認知不同,教育部認同本案可以法規不明確等理由,給予免罰鍰處分,但是財政部不接受。

林春財說,財政部認定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可以免稅,但是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卻不能免稅,有兩套標準之嫌。

他說,正修科大被高額裁罰,會有資金排擠效應,導致學生受教權受損,「學校本來就已經在虧損了,再罰5000萬哪受得了?」希望稅額與罰款能夠給予減免。

正修科大找上國民黨籍立委江玲君協調,江玲君認為,學校接受產學合作到底要不要課稅,現行法令不明確,她主張過去發生的稅務糾紛應該不予追究,如果財政部認為產學合作不屬於教育勞務,可以修法規定各級學校繳稅,相關問題也可以再做討論。

江玲君說,正修科大絕非個案,教育部與財政部應該正視這個問題,她將就此召開協調會,找教育部與財政部談清楚。

【2010/11/15 中央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