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2010.11.18稅務新知

欠稅大戶 公告三個月
稅務問答/給付未扣稅 自動補繳免罰
稅務問答/申辦全戶所得 應備委任書
稅務問答/佃農補償金 半數須列所得


欠稅大戶 公告三個月

配合立法院的決議要求,財政部已指示全國稅捐機關,欠稅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以及欠稅金額逾5,000萬元的營利事業,自民國100年起,將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間連續公告三個月。

財政部今(99)年5月1日曾經首次公告欠稅大戶名單,總計國稅加上地方稅共有1,558件達到公告標準,總欠稅金額為1,308億元。連續公告時間僅維持七天。

財政部統計,公告欠稅人戶名單後,國庫至9月16日為止,欠稅大戶因此繳回的欠稅總額達7.4億元,立委對於財政部蜻蜓點水式的公告形式很有意見,10月間做成決議,要求稅捐機關公告欠稅大戶名單的時間,至少要長達三個月。

財政部已經發文各稅捐機關,自明年開始,每年7月1日須定期公布個人欠稅額逾1,00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的案件清單,並連續公告至9月30日為止。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的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經過確定的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人員應對納稅人資料課稅保密」規定。

個人欠稅大戶以黃任中最受矚目,包括本人欠繳綜所稅15.45億元,黃任中之子黃若谷欠繳遺產稅17.2億元,黃任中二姐夏黃新平欠繳綜所稅11.54億元,合計黃任中家族欠稅超過44億。營利事業欠稅大戶榜首是環亞飯店,欠稅超過20億。

財政部表示,今年榜上有名的欠稅大戶,如果沒有在明年7月前繳清或降低其欠稅金額,若仍然達到公告標準者,明年將會在稅捐機關的外部網路上被連續公告三個月。

【2010/11/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給付未扣稅 自動補繳免罰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給付所得予所得人時未扣繳稅,至扣繳申報時發現,並將該筆應扣稅款繳入公庫,因未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加蓋公司章及扣繳義務人章,致代收銀行予以加徵滯納金之情形,該筆滯納金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10/11/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申辦全戶所得 應備委任書

三重王先生問:如何向國稅局申辦全戶所得及財產清單?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應攜帶證件如下:一、父、母親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二、未滿20歲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三、滿20歲已成年子女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四、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五、委任書。另在監服刑的矯正機關收容人委託他人查詢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時,受託人應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仍應依財政部規定,以國民身分證為限,故受託人如持在監證明查調收容人資料,因該文件僅能證明服刑中,並不能作為身分證明用,須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並經矯正機關證明附上收容人身分證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方能辦理。

【2010/11/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佃農補償金 半數須列所得

礁溪鄉陳先生詢問:佃農如收受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有何稅務問題?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適用,依法仍須將補償金的半數併入取得年度合併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2010/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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