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2010.11.10稅務新知

文創鑑價 牽動租稅減免
網拍漏稅 去年連補帶罰300萬
產創條例 擬增列精密設備技術
稅務問答/個人名義購屋 供營業可退稅
稅務問答/列報房貸利息 須符合三條件


文創鑑價 牽動租稅減免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今年初通過,為鼓勵企業投入文創產業,已制定投資抵減辦法。資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昨(9)日表示,「文化創意有價」將引發鑑價問題,未來將會影響稅捐機關對租稅減免判斷,主管機關與國稅局須提早制定審核辦法。首屆在台灣舉辦的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明(11)日將在南港展覽館展開,由文建會主辦,為今年台灣文創產業一大盛事,政府推動軟實力,投資者在創業過程將會面臨法律、財務與稅務議題,尤其是文創產品的鑑價困難問題。

郭宗銘指出,文創產品很難預測未來發展與市場趨勢,因此鑑價困難。鑑價適當與否,將決定投資者與文創者未來的利益分配,台灣尚無文創專業鑑價經驗,未來可能衍生鑑價爭議。

根據文創法第27條,文創產業可申請「產業創新條例」中有關創意研發租稅抵減辦法。資誠會計師李佩璇表示,產創條例中對申請者的條件是「高度創新」,但過去科技業申請研發投抵時曾產生許多「什麼是高度創新」的審核爭議。

郭宗銘表示,文創產業的創新特性比科技產業複雜,國稅局並沒有審核文創產品創新程度的經驗,審核標準將成為國稅局的一大考驗。

郭宗銘建議,可仿效「生技發展條例」,針對文創產業特性,擬定適用的研發投抵規定,讓文創產業有法可循,才能避免不必要爭議。

李佩璇說,審核創意程度,文建會傾向由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由產官學界的專業審查人員組成,企業可在報稅前取得創新證明,送交稅局。

新聞辭典》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根據文創法定義, 總共包含15項產業,包含政府扶植的六大旗艦產業,數位內容、廣播電視、電影、流行音樂、工藝、產品設計。其餘有視覺藝術、音樂表演藝術、廣告、視覺傳達設計、時尚設計、建築設計、出版、創意生活、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

各產業依照性質不同,有不同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主管數位內容產業,新聞局主管廣播電視、電影與流行音樂,文建會則主管工藝產品設計等。

【2010/11/10 經濟日報】



網拍漏稅 去年連補帶罰300萬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鎖定網路知名賣家查稅,98年共116家被查獲漏報近6,000萬元營業額,補稅加罰款約達300萬元。

鎖定拍賣網或購物網的知名賣家查稅計畫,延續到今(99)年,北區國稅局轄區內一家服飾店,除了實體商店,還架設網站販售服裝、飾品,藉由多元的交貨及付款方式,一年漏報銷售額達2,000萬元。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北區國稅局指出,近年來網路交易日益普及加上匿名性高,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逃漏稅捐情事層出不窮,更有業者借由分散網路交易帳號方式,規避國稅局查緝。

這家被查獲的服飾販賣店,國稅局即是透過蒐集網拍業者資料,實際上網瞭解該商號交易模式,查獲其漏稅事實。

國稅局發現,業者藉由送貨方式為宅配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及先行匯款後收貨,收款方式可線上刷卡、匯款入指定帳戶及代收貨款等五花八門的付款手法,躲避稅捐機關調查。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網路交易已經成為現代人消費型態之一,網拍或網購業者應覈實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處罰。

【2010/11/10 經濟日報】



產創條例 擬增列精密設備技術

民進黨立委王幸男等21人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新增提供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的中小企業減稅優惠,每一年度可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50%為限。該提案昨(9)日已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本周五(12日)院會一讀。

立法院今年4月才剛三讀通過產創條例,將企業營所稅率從25%大幅調降至17%,且不分大小、一體適用。王幸男等綠委再加碼提出「產創條例第1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就業機會。

根據修正條文,中小企業投資精密生產設備或技術,得在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繳納營所稅。而每一年度可抵減總額,則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至於投資抵減辦法等相關規定,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

王幸男在提案中指出,近年來國內製造業產品附加價值率明顯衰退,主因為產業外移導致。

【2010/11/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個人名義購屋 供營業可退稅

歸仁鄉張小姐問:獨資商號營業人以負責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時,取得進項憑證可申請固定資產退稅條件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24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實供該商號營業使用資產,並已依法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進項憑證,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

【2010/11/10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列報房貸利息 須符合三條件

太保市陳小姐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金額為何與實際退稅金額不同?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陳小姐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因當年度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均未在購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未准予認列,致減少其應退稅金額。該分局同時指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應符合以下條件,始可列報扣除:(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2010/11/10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