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2010.11.12稅務新知

大陸吊白塊 被課反傾銷稅
正大專欄/認列不確定所得稅 三步驟評估
稅務問答/不動產所得歸屬 登記日為準
稅務問答/錯開發票未作廢 按金額罰1%


大陸吊白塊 被課反傾銷稅

經濟部昨(11)日終裁,來自大陸的甲醛合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對我產業造成損害,預計本月底、下月初財政部就會根據經濟部裁定,課徵大陸業者反傾銷稅,稅率將介於14.72%至28.93%。

吊白塊主要用於還原劑與漂白劑,政府在民國91年開放大陸進口後,大陸吊白塊數量大增,市占率由9.1%大幅攀升至63.3%。吊白塊是我對大陸的第四起反傾銷案,近日財政部也將受理對大陸卜特蘭水泥及熟料進行反傾銷調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昨天指出,涉案的大陸吊白塊產品進口量,不但排擠非涉案國進口,也搶占國產品市場。調查期間,大陸涉案貨品進口價格均顯著低於國產品內銷價,甚至曾低至半價,導致國產品必須削價競爭,營收也由盈轉虧。

貿委會因此終判,大陸進口吊白塊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貿委會這項調查近日會送交財政部,由財政部公布最終反傾銷稅率。據瞭解,財政部最快在本月底、下月初就會公布最終稅率介於14.72%至28.93%。

涉案廠商之一的無錫東泰精細化工,因配合台灣調查,臨時反傾銷稅的傾銷差率較低,為14.72%,其餘涉案大陸廠商則是28.93%。目前我對大陸的吊白塊進口關稅稅率為3.4%。

政府處理反傾銷案,主要分為初裁與終裁兩階段。經濟部負責調查是否存在產業損害,財政部則是裁定臨時與最終反傾銷稅率。一旦反傾銷案成立,我政府都可在五年內對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五年後則可重新裁量是否落日。

據瞭解,我對大陸的第一起反傾銷案,為毛巾案,將在明(101)年5月底落日,近期已有國內毛巾業者打算向財政部控告,大陸毛巾業者仍具傾銷威脅。至於第五起的水泥傾銷案,目前業者還在補件中,財政部與經濟部尚未正式展開調查。

經濟部官員表示,明年兩岸經濟協議(ECFA)早收清單生效後,雙方貿易量大增可能進一步帶來貿易摩擦,屆時有關早收項目的貿易摩擦,可向兩岸經合會求援外,也可持續向貿委會提起貿易救濟。

【2010/11/12 經濟日報】



正大專欄/認列不確定所得稅 三步驟評估

所得稅不確定情形(Uncertainty in Income Taxes)這個名詞,始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06年發布解釋公報48號(FIN48),要求企業評估並量化所得稅不確定情形發生之可能性及影響數,並認列或揭露於財務報表上。

我國目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雖然對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尚未有相關規範,但在FIN48發布後,對美商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在美國發行存託憑證的企業產生影響;當公司被要求依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或被列入合併報表,即須適用該公報,對公司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加以評估。

所謂所得稅不確定情形,通常來自於企業與稅務機關對稅法認知或解釋上的不同,當企業所持的稅務申報立場與稅務機關不一致時,往往需要透過協商談判,決定雙方均可接受核定數,有時企業除了被要求補稅外,還須繳納利息及罰金。FIN48要求公司重新評估所有仍在稅法核課期間內的稅務申報事項,並單獨評估每一稅務申報事項可能的核定結果及發生機率,以找出累積發生機率大於50%(more-likely-than-not)核定結果的最大金額,並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及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在FIN48發布前,當公司申報有爭議的免稅所得、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等時,公司常未將具不確定性的稅務策略影響數揭露於財務報表中,而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無從得知公司經營實際狀況。

為符合FIN48規定,企業應遵循三步驟以評估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在財務報表上的認列、除列及衡量標準:(一)辨認所有所得稅申報事項(Tax Position)、(二)決定各所得稅申報事項認列門檻、(三)衡量應認列所得稅利益金額。FIN48要求公司應針對每一稅務申報事項決定一個適當「帳戶單位」(unit of account),並以帳戶單位層級做為評估各稅務申報事項的核定結果及發生機率基礎,以決定該稅務申報事項是否達到「很有可能發生」(more-likely-than-not)的認列門檻。此外,FIN48也要求公司應一併評估及認列所得稅不確定情形遭調整時所衍生的相關利息及罰金。

正當我國積極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之際,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也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提出新準則草案,該草案預計將取代現有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IAS12)。新準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變革,就是增加對「不確定所得稅申報事項」(Uncertain Tax Position)必須在財務報表上認列及揭露的原則,惟其與FIN48所採用的衡量標準並不相同,IFRS新準則規定應評估並依據各所得稅申報事項可能核定結果,按發生機率計算加權平均數來衡量所得稅利益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FIN48與IFRS所得稅新準則均假設稅務機關已握有足夠事實及與企業相同資訊,並假設公司稅務申報案件會被查核。在此假設前提下,公司應重新審視集團企業所採取租稅規劃或節稅策略,評估所得稅不確定情形對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及公司是否會因財務報表揭露該不確定稅務事項後,而成為稅務機關查核對象。為因應FIN48及未來IFRS新準則,必要時公司應改變過去所採策略並適當修正節稅策略,以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楊雅慧)

【2010/11/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不動產所得歸屬 登記日為準

德鄉李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將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2010/11/1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錯開發票未作廢 按金額罰1%

宜蘭市江小姐問: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且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重開,該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原書寫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應採更正銷售額方式辦理;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依據財政部函釋,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

【2010/11/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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