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2010.11.08稅務新知

非固定薪資低於4萬 免扣稅
電子發票 下月18日上路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企業借款利息 不能全扣除
稅務問答/行政處分確定 不再受解釋令影響
稅務問答/建商以銀貸抵尾款 三日內開發票


非固定薪資低於4萬 免扣稅

兼職所得、年終獎金要少扣點稅了。財政部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率級距下降為5%,將調降非固定薪資的所得扣繳稅率為5%,領取非固定薪資者月領金額低於4萬元,不再月月扣稅,全年可支配所得最多將增加約3萬元,預定明(100)年起實施。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呈報行政院核定後,自明年元旦起施行,企業發放員工非固定薪資,或員工選擇不按財政部所訂「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所得稅者,每月的扣繳稅額將因調降扣繳稅率而減少。

依據財政部新修正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包括固定薪資非按查表(薪資扣繳稅額表)方式扣稅,以及非固定薪資的所得,其扣繳稅率一律自6%降為5%。

扣繳稅率下降,現行非固定薪資等所得,每筆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即免扣繳的起扣金額,也從原先3萬3,335元調高為4萬1元。財政部表示,也就是非固定薪資(或非選擇查表扣繳稅額的固定薪資)每月或每筆給付額4萬元以下,從明年起都不再扣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老王月薪3.95萬元,但老王要求公司每月只要按舊制的6%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即可,不必依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稅。因此老王月薪按6%稅率扣繳後,每月繳進國庫2,370元所得稅,老王實拿薪水為3.713萬元。

修正調降非屬查表的固定薪資及非固定薪資扣繳率為5%後,老王每月3.95萬元的薪資扣繳稅額是1,975元,因未超過2,000元稅額扣繳門檻,老王每月薪水可免再扣所得稅,實拿薪資就是3.95萬元,每月可支配所得增加2,370元,全年可增加2.8萬餘元。

財政部表示,調整薪資扣繳稅率目的在減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退稅案件,也可避免納稅人的所得先遭國庫扣稅,須等到隔年5月後才能拿回的資金積壓現象。財政部估計,調降扣繳稅率後,每年可減少約50萬件退稅。

【2010/11/08 經濟日報】



電子發票 下月18日上路

財政部官員表示,下(12)月18日起,民眾到全台近30間的統一超商、萊爾富便利商店和全聯福利中心購物,可以索取電子發票,明(100)年1月25日開獎的11、12月統一發票,政府不但主動幫你兌獎,還會把獎金匯到指定帳戶,省去對獎和領獎的麻煩。

官員指出,下月下旬至明年底起,全面試辦電子發票,第一階段鎖定統一超商等三家商店,明年3月起進入第二階段,新光三越百貨、家樂福量販店將加入試辦行列。

官員說,統一超商有i-cash儲值卡、全聯也有會員卡,萊爾富也將推出類似卡片,獲選電子發票的首波合作商店,民眾到這三間商店的試辦店消費時,可選擇到電子發票櫃台結帳。

官員指出,只要已申請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可連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的整合服務平台,登錄持有的會員卡或儲值卡,並留下金融機構帳號,政府不但會自動幫你兌獎,中獎的獎金也會匯到指定帳戶。

【2010/11/08 經濟日報】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2010/11/08 聯合報】



企業借款利息 不能全扣除

財政部指出,企業一方面向外借款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款給他人卻未盡力催討或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的利息時,企業本身向外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費用,應按貸出款項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折減,不能全額扣除減稅。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有一宗案例,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2,500餘萬元。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怠於向A君催討應收股票款1.54億元,以致未能償還向銀行所借款項,另方面卻申報鉅額利息支出,因此就該筆應收股票款,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75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甲公司主張已積極依法對A君追索,該筆應收股票款早已成為呆帳,不應再設算利息自該公司的利息支出項下減除,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雖曾90年間對A君催收,並提出存證信函作證,但該份存證信函所記載地址,是訴外人乙公司的營業地址,並非A君住居所,無法認定存證信函已發生催收效力,也就無法自91年起即將應收股票視為呆帳損失。

甲公司雖另在93年及95年間對A君的住居所發出存證信函,充其量只能認為甲公司在三年後才合法行使催收行為,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財政部提醒企業注意,當數筆利率不同的借入款項,無法查明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國稅局將會按加權平均法求出的平均利率核算利息收入。

【2010/11/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行政處分確定 不再受解釋令影響

新豐彭先生來電詢問: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在公布前後對各項行政處分效力如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解釋,應以法條固有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法律秩序。

【2010/11/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建商以銀貸抵尾款 三日內開發票

台中縣烏日鄉陳小姐問: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油漆粉刷工程,以「自備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按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發票。

該所進一步指出,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釋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開立尾款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2010/1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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