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2010.11.05稅務新知

試乘車5%營業稅 准予扣抵
融資建屋利息支出 可申報租金列扣額
稅務問答/未設置帳簿 遲未改善須停業
稅務快訊/仲介業稅法 新竹市17日講習


試乘車5%營業稅 准予扣抵

財政部取消試乘車不得扣抵5%進項營業稅額的禁令,自即日起,汽車經銷商購入供消費者試乘新車,內含5%營業稅進項稅額,亦准予申報扣抵。

不過,財政部規定,汽車經銷商用以供消費者試乘的新車,在完成試乘任務並轉售給消費者,或留供自用或供員工使用時,必須按轉售價格開立銷貨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需自行吸收。包括汽車經銷商購入非自用、也非銷售的「試乘車」,財政部早在民國76年間即解釋,應比照自用車不得扣抵購入時內含5%營業稅進項稅額。

不過,受到汽車市場經營型態轉變,新車試乘已變成必要行銷手法,國稅局因此向財部反映,應重新檢討民國76年的禁令。

財政部經檢討後指出,汽車經銷商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擴展業績,經銷商多有提供試乘體驗活動,經銷商購買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試駕,其目的在擴展業績增加銷售額,且試乘活動結束後,試乘車仍供銷售使用,不同於營業稅法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

財政部因此同意,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是屬與汽車經銷商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廢止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不再適用。

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汽車經銷商購置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乘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的憑證者,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特別提醒汽車經銷商,購置供試乘使用的乘人小客車,在試乘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經銷商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被查獲受罰。

【2010/11/05 經濟日報】



融資建屋利息支出 可申報租金列扣額

向金融機構借款建屋,日後出租產生租金收入時,向金融機構借款建屋的利息支出,也可以自租金所得中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強調,納稅人必須要能舉證借款與建屋間關係,否則只能按固定比例減除。

財政部舉例,甲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棟辦公大樓,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申報該棟辦公大樓租金收入180萬元,並列舉扣除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150萬元,餘額30萬元則申報為租賃所得報稅。

不過,甲因為無法提示相關資金流程,包括貸款本金如何支付建屋費用等,也無法提供建築成本發票等證明文件供查核。稅捐機關因為無從判斷甲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目的是為供租賃物興建使用,其所申報的150萬元利息支出無法享有列舉扣除。

不過,甲所有辦公大樓的租金,可以改按租賃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固定扣除比率43%計算,租賃所得可扣除費用為77.4萬元,租賃所得則調整為102.6萬元,需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2010/11/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未設置帳簿 遲未改善須停業

台南縣左鎮鄉劉小姐問: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會受到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稽徵機關將處以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設置及記載;一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及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予停業處分,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准予復業。

除此之外,營利事業未設帳記載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以查得收益、損失及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年度的所得額及計算應納稅額。

【2010/11/05 經濟日報】



稅務快訊/仲介業稅法 新竹市17日講習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表示:為提升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代銷業業者對國稅法令認識,訂於99年11月17日上午9時至12時,在該分局中央路辦公廳7樓視聽教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舉辦「99年度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代銷業稅務法令講習會」。講習內容包含營業稅、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違章案例介紹,歡迎踴躍報名參加,詳情請上該分局網站http://www.ntx.gov.tw/ HsinchuCity查詢,加入會員後可線上報名。

【2010/11/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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