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

2010.11.15稅務新知

物價穩 明年綜所稅扣免額不變
私人消費報公帳 查稅標靶
合資發票 可按分攤比開立
稅務問答/給付外僑外商所得 代扣稅10日內繳清


物價穩 明年綜所稅扣免額不變

物價平穩,減稅利多飛了。明(100)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四大扣免額,以及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免稅額,都將維持99年度水準不變,其中四大扣免額及退休金免稅額,自98年度起已連續三年沒有調增。

行政院主計處日前公布99年10月消費者物價指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民國100年個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障扣除額,課稅級距等,累計物價指數漲幅如果超過3%,即應連動調整,未超過時則不予調整。

根據主計處公布過去12個月(98年11月到99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24,比較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障扣除額98年的調整基期指數105.11後,累計漲幅只有0.0125%,距離3%的調整門檻甚遠下,民國100年的免稅額等綜所稅扣免額已確定維持不變。

101年5月申報100年的個人所得稅時,基本免稅額為每人8.2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的免稅額為12.3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障扣除額則為每人10.4萬元;標準扣除額個人為7.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金額為15.2萬元。均與99年相同,課稅級距維持不變。

不過,明年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受到稅法修正及課稅級距在99年因物價漲幅較上次調整基期漲幅達到3%的影響,99年課稅級距不僅金額調整,個人綜所稅稅率除最高30%及40%兩稅率不動外,其餘三級距稅率均下降一個百分點,明年5月申報99年全年個人綜合所得時,民眾仍可獲得稅率及級距雙減稅的好處。

所得稅屬落後申報的稅制,99年所得要等到100年5月才申報。舉例來說,99年所得的課稅級距,最低級距稅率已自6%降為5%,課稅級距所適用的所得淨額範圍,則為50萬元以下。

也就是在個別課稅級距適用的所得淨額未調整前,淨額41萬元以下的民眾,適用課徵稅率是6%,超過41萬元到109萬元間者則按13%的率課徵所得稅。


【2010/11/14 經濟日報】



私人消費報公帳 查稅標靶

財政部賦稅署宣布,「100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明年查稅重點將包括,民眾利用私人消費報公帳抵稅、名下財產大幅移轉、戶籍遷出卻未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地價稅率,以及房屋增建或改建未報繳房屋稅等。

外界質疑「打房」措施未列入明年查稅重點,官員表示,全台房屋價格、行情差異很大,各國稅局轄區的豪宅和預售屋交易、短期頻繁交易的不動產交易情況不一,因此未列入明年重點查稅。但官員強調,為抑制房價不當哄抬,國稅局仍會加強查核,結果將會陳報財政部。

財政部從民國79年起每年都會訂出查稅重點,由各國稅局加強查稅,估計每年追討4、500億元欠稅加罰鍰。財政部最新預告的查稅重點,包括:會計師簽證異常案件抽查、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選案查核、地價稅、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等。

地價稅方面,官員說,地價稅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只要將戶籍遷出,就須改課千分之十地價稅,但許多人並未誠實申報;另外目前農地農用免稅,但有人把農地整理後擺攤營業,依規定應報繳地價稅,都會加強查核。

房屋稅查稅重點會放在查核房屋若變更使用情形,比方說從自家用改為營業用,由於稅率分別是1.2%、3%,也會重點追查。一般民眾如果新增或改建房屋,甚至是違章建築,都要課房屋稅。

【2010/11/14 經濟日報】



合資發票 可按分攤比開立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財政部同意,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分攤比率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或經稅捐機關核備同意後,由一家主辦企業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但一經選擇後即不得再變更。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間的合資營業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者,究竟要以全體出資經營的營業人分別按分攤比例,或以主辦營業人做為開立發票主體,可由營業人自由選擇,但合資企業一經選定發票開立方式後,無正當理由將不得變更。

財政部指出,所稱「分攤比例」是指合資營業人的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比例也應一致。

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兩家以上的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取得及開立進銷項憑證,有以下兩種方式擇一辦理,第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以上比例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第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以下方式辦理:

1.對共同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的憑證。

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須在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的憑證。

【2010/11/1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給付外僑外商所得 代扣稅10日內繳清

汐止市連先生問:給付外僑或外商所得應於何時申報扣繳?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給付報酬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即向國庫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該所說明,一般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憑單申報,常常誤認為都是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繳清,等到隔年1月底前,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每一所得人的所得、扣繳稅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所得人即可,而未注意到所得稅法第92條對於扣繳憑單申報,係分別就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有不同的規定。

【2010/1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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