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2010.11.19稅務新知

文創業享投資抵減 先清路障
掬水軒家族逃漏案 稅局敗訴
稅務問答/溢繳稅款 可辦申退或抵繳
稅務問答/房租扣除額 每年12萬為限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 不須申報贈與稅


文創業享投資抵減 先清路障

經濟部與財政部10日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資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昨(18)日表示,文創產業適用此辦法將遇到重重難關,盼文創主要三個主管機關,經濟部、文建會與新聞局能提前做好因應準備。以往由國稅局認定創新程度是否可投抵,造成許多認定的爭議。新研發投抵辦法中最大突破,就是改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研發創新程度,只要主管機關認可,就可以直接報國稅局進行抵稅。

資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李佩璇表示,文創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文建會、新聞局與內政部,經濟部曾有審核創新程度經驗,其它三部會皆沒有審核經驗,未來必須因應新法上路,備齊相關審核人才與標準。郭宗銘表示,雖然文創法明定文創產業可適用產創條例的研發投抵,但仔細檢視財、經兩部的投抵辦法,卻發現困難重重。

郭宗銘舉例,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認定可申請範圍為「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但有些文創創新並不涉及「科學方法」,就被排除在外。

研發投抵辦法明定每年2月到6月可向主管機關審核,營業所得稅5月底即截止申報。李佩璇指出,目前主管機關審核速度、時程都是未知數,如果主管機關在營所稅申報截止日後才公布不符投抵資格,將產生更正申報或補繳稅問題。

新辦法上路,如果符合條件,每年可以公司研究發展經費的15%,抵減公司應納營所稅額,但不能超過營所稅額30%,且不可挪用到下個會計年度。舉例來說,甲公司今年研發支出為1億元,按規定可抵減1,500萬元所得稅,但甲公司營所稅額須繳1,000萬元,則甲公司當年度只能抵減30萬元。

郭宗銘期也建議應仿造「生技發展條例」,針對文創產業特性,擬定適用的研發投抵規定,讓文創產業有法可循,不會處處碰壁。


【2010/11/19 經濟日報】



掬水軒家族逃漏案 稅局敗訴

國內知名掬水軒食品公司第二代負責人柯德勝過世後,因妻、子等繼承人涉逃漏遺產稅,遭台北市國稅局課稅及罰鍰4億多元,經訴願不成後,雙方鬧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8)日公告的判決指出,國稅局敗訴,並要求正確罰鍰金額不得超過1.84億元。

掬水軒公司以生產糖果食品為主,曾經風光一時,柯德勝於民國88年9月19日在國外死亡後,遺產處理問題卻引發多件官司。

根據判決書指出,柯德勝妻子柯陳幸佳及三名子女等繼承人,在柯德勝死亡後未辦理遺產稅申報,並以贈與契約書申報贈與稅,陸續將被柯德勝名下的不動產及動產移轉。後來有人向北市國稅局檢舉蓄意逃漏遺產稅,對柯陳幸佳等人追徵遺產稅及罰鍰共4億多元。

全案的爭議點主要是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為3.14億元,應納稅額為1.42億元,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處柯陳幸佳等人2.65億元罰鍰是否適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的規範意旨可發現,之所以要求遺產稅的本稅及裁罰金額不可超過「遺產總額」,其立法目的在於:「限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稅捐債務責任,以免遺產稅的補稅裁罰結果,侵犯到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因此法院認為,「遺產總額」的正確金額應為3.26億元,扣除本稅金額1.42億元後,其餘額為1.84億元,國稅局超過此範圍的裁罰金額即屬於違法,應予撤銷。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溢繳稅款 可辦申退或抵繳

岡山鎮某公司會計楊小姐詢問:上個月辦理薪資扣繳時,因某員工薪資計算錯誤,致溢扣該員工之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已向公庫繳納完畢,目前這筆溢繳稅款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辦理退還?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9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繳稅額大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一方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另一方面可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尚有應扣繳稅款時再抵繳。惟如已屆年度結束,此時僅可申請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房租扣除額 每年12萬為限

林口鄉洪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一、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切結書。

【2010/11/19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遺產分割 不須申報贈與稅

高樹鄉翁太太問: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毋須與應繼分相比較,即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故被繼承人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不算係贈與行為,故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2010/1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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