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2010.11.11稅務新知

列舉扣除蝕稅基 立委促檢討
研發創新抵減 明年可預審
全球四大趨勢創業契機 安永舉辦論壇
稅務問答/機關團體獲補助款 視情況列銷售收入
稅務問答/購買設備貸款利息 未交貨前列成本


列舉扣除蝕稅基 立委促檢討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昨天指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對稅收影響很大,曾有納稅人賺進2000萬元,但使用列舉扣除額後,「淨所得」竟扣成零,結果不必繳任何稅。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坦承,列舉扣除額至少侵蝕65%的稅基。

立法院財委會決議,要求財政部全面檢討租稅減免的必要性,特別是優先檢討高所得者所享的減稅利益。

羅淑蕾昨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指台灣租稅負擔率偏低,一般民眾卻未感覺稅負減輕;目前怪現象是,國民租稅負擔率嚴重偏低,民眾卻覺得稅負重。

羅淑蕾表示,目前個人綜所稅,五百多萬戶申報戶中,約四百多萬戶選用「標準扣除額」,剩下一百多萬戶用列舉扣除額。

羅淑蕾說,收入超過200萬元的納稅人,善用列舉扣除後,其中58戶的淨所得因而變成零;收入在200萬到300萬之間,列舉扣除之後的淨所得是零的也有41戶。她所知道的個案,最誇張是一位收入高達2000萬元,列舉扣除後的淨所得是零,完全不用繳稅。

羅淑蕾指出,前年納稅人全部的列舉扣除總金額是1億7600多萬元,等於是每戶列舉扣除303萬元,會不會太氾濫了?她說,列舉扣除額對高所得者有利,一般中低所得者多半是用標準扣除。

張盛和說,列舉扣除的捐贈項目都有列入查核的重點項目,列舉扣除提高獲利的都是高所得者。立院財政委員會在討論時,曾一度要增加列舉扣除項目;後來是提高扣除額,讓廣大納稅人受惠。張盛和希望立法院多考慮稅基侵蝕的問題。

【2010/11/11 聯合報】



研發創新抵減 明年可預審

財政部、經濟部昨(10)日共同公布「公司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今年起不分製造、服務業,都可因高度創新行為,申請抵扣部分營所稅。明年2月起經濟部也將提供「預審」服務。

財經兩部公布產創條例最重要子法-公司研發支出抵減辦法,新法追溯今年元旦實施。只要企業具備高度創新行為,都可按支出的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稅額,折抵金額則不可超過總納稅額三成。

高度創新行為指的是,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的研發活動;或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發活動等,才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官員說,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項目,限於全職研發人員薪資、研發用的原材料、消耗性器材、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

至於過去促產條例可適用項目,例如機械設備、建築物折舊費用等硬體性支出則排除適用。業者用於研發的例行性檢驗支出、認證測試費用、研發單位行政管理支出等項目,不可作為抵扣項目。

新辦法要求企業的部分創新研發支出,必須先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可抵扣營所稅。例如,企業投入研發所使用的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項目,都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經濟部明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提供預審制度,協助業者認定,業者列舉行為是否具高度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樣態。

官員表示,在促產條例時代,不少業者經常與國稅局發生抵稅爭議,不過,在產創時代來臨後,只要業者取得經濟部的認定函,日後就可省卻與國稅局的口舌之爭。


【2010/11/11 經濟日報】



全球四大趨勢創業契機 安永舉辦論壇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昨(10)日表示,兩岸經濟協議(ECFA)是企業走向國際舞台的的紅地毯,帶領台灣向大中華區拓展市場。台灣與中國大陸結合的經濟體「CHIWAN」,在亞洲對日、韓是極大威脅。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舉辦首屆「創業家論壇」,邀請訊聯生技董事長蔡政憲等人,分享台灣在國際化下的創業趨勢。今(11)日晚間安永還將舉辦年度創業家大獎頒獎典禮,包含仁寶電腦總經理陳瑞聰、台達電董事長鄭崇華、琉園創辦人王俠軍等優秀創業人士將到場受獎。

王金來認為,從這些優秀創業家身上看到「變」的基因,他們能夠不斷適應變遷環境,思考出可以改變人類生活新事物。創業家不僅創自己的業,還可創造社會趨勢、影響人類未來生活。

蔡政憲表示,全球面臨四大特殊趨勢,第一是感染疾病發生頻率提高,第二為地球環境快速變遷,第三為文化演變為產業,第四為人類生活型態受科技改變。

這四趨勢雖是時代的挑戰,但也是創業契機。蔡政憲指出,創業精神就是將遙不可及科學理論,轉化為觸手可及的科技產品。

【2010/11/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機關團體獲補助款 視情況列銷售收入

潮州陳先生詢問: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前開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換言之;政府機關為提升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予獎助性質的各項補助款,業者若須提供相對勞務或服務,就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則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

【2010/11/1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購買設備貸款利息 未交貨前列成本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吳小姐問: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有銀行出具的支付證明,為何全數被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97年度列報利息支出20萬元,係於97年11月向銀行借款3,000萬元全數用以購置機器設備,該設備截至97年底尚未完成交貨,故該筆因購置設備於97年度產生利息費用20萬元,應轉列為該項機器設備的成本。該分局說明,依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若以借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從付款到取得資產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所稱「取得」,係指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010/11/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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