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2010.10.26稅務新知

欠稅大戶 名字PO網延長為3個月
員工分紅列費用 將有法源
立委:員工分紅費用化 盼明年上路
連鎖店漏稅 北區查獲5,000萬
稅務問答/周年慶贈品 免開發票
稅務問答/發票漏寫買受人 要罰


欠稅大戶 名字PO網延長為3個月

欠稅大戶注意了!明年七月一日,欠稅大戶上網公告的時間,將從七天延長為三個月,藉此提高追回欠稅的效果。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說,從五月財政部公告欠稅大戶名單到九月中為止,已追回大戶七億四千萬元欠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查財政部明年歲出預算,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疑,目前還有三千多億元的欠稅沒有追回,財政部上網公布欠稅大戶的時間只有短短七天,反觀健保局公布健保違規名單卻長達半年,財政部根本是怕得罪有錢人,因此提案要求上網公布時間至少要三個月,「公布時間愈長,(稅)收回來可能性愈高。」

財委會立委無異議通過提案,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可以延長公布時間,但重點在於如何能收到欠稅款項,這樣做才有意義。

自從五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後,到九月十六日為止,財政部和法務部已聯手追回七億四千萬元的欠稅。官員說,明年公布欠稅大戶時間將從五月一日改為七月一日。

根據立法院決議,財政部所屬五個國稅局今年五月一日上網公布欠稅大戶,只要是欠稅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個人、五千萬元的公司,名字都會在國稅局官方網站上「全都露」。

【2010/10/26 聯合報】



員工分紅列費用 將有法源

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兩年多,經濟部加快修訂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接軌,未來經濟部將要求,企業必須在公司章程明訂,當企業有盈餘時,「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可自訂成數。

民國97年元旦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因公司法第235條未同步修正,使得商會法雖然准許員工分紅可在損益表做費用認列,但公司法仍將員工紅利視為股東權益項目的盈餘分配,累及不少企業套用分紅計算公式時,怎麼算都不對。

為加快與商會法接軌,經濟部近期已將公司法第235條送立法院討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大致討論過,但尚未進入逐條審查。經濟部商業司認為,修正案過關後,將有助公司法與商會法接軌,確保員工薪酬權益不受損。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公司法第235條原本規定,「(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但在立法院初審時,經濟部接受立委羅淑蕾提案,改以「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的新條文替代。

李鎂指出,新條文以「酬勞」代替「紅利」後,未來企業製作財務報表時,就可將員工分紅直接當作費用認列。此外,企業也可自行選擇當公司有盈餘時,可提撥多少成數獎勵金給員工,「公司決定成數後,交股東大會同意即可」。

95年商會法第64條修正後,准許企業可將員工分紅做為費用認列,實務上,因公司法第235條仍將紅利視為企業盈餘分配,兩套邏輯不一致,讓不少企業製作報表時,經常發現期末未分配盈餘會變多,顯示分紅公式有誤。

原本公司法規定,公司有盈餘就要分配紅利,財務邏輯是須先知道公司淨利,才能決定紅利成數,但會計法准許員工分紅認列費用,就變成先提費用作為紅利,才會知道公司淨利剩多少,兩法矛盾,自然出現「邏輯不對,公式怎麼算都不對」狀況。


【2010/10/26 經濟日報】



立委:員工分紅費用化 盼明年上路

立委羅淑蕾表示,對於經濟部修正公司法第235條相關規定,以與商業會計法具一致性,她感到樂觀其成,呼籲立法院能儘快審議,希望可以趕在年底前完成修法,明年元旦起上路。

立法院於民國95年通過修正商會法第64條,將員工分紅費用化,即員工分紅已不屬於公司盈餘分派範圍,但現行公司法第235條仍規定,公司應於章程中訂明員工分紅的成數,兩法互相衝突。

為使商會法與公司法規範一致,立委羅淑蕾先前提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上述條文刪除,修正員工分紅非屬盈餘分派。並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固定比率方式,分派員工酬勞,且可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等形式發放,激勵員工士氣。

目前該提案已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中。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陳亮光表示,目前商會法與公司法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規定不一致,將會使上市櫃公司作帳時「無所適從」,為符合世界潮流趨勢,他贊同羅淑蕾與經濟部提案修正,並建議應全面檢討現行法令,配合即將在102年上路的IFRS新會計準則。

【2010/10/26 經濟日報】



連鎖店漏稅 北區查獲5,000萬

國稅局盯上全台各種連鎖加盟店查稅,北區國稅局針對轄區內100元剪髮、格子店等加盟連鎖店查稅,初步查獲漏稅金額達5,000萬元。

這是繼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國際知名連鎖餐飲業台灣分公司漏稅並補稅6,000萬元後,再度傳出新斬獲。

北區國稅局強調,連鎖加盟店最常發生短漏開加盟金、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的統一發票,觸犯漏稅處罰。

目前被北區國稅局鎖定的連鎖加盟店,包括冷飲店、100元剪髮、格子店、童裝店及爆米花等連鎖業者。

北區國稅局指出,這類加盟連鎖事業,除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卻沒有依規定開立外,有部分連鎖事業會提供加盟主物料、管理、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卻也沒有依規定開立發票。

根據北區國稅局統計,目前這類案件查獲漏報銷售額多達5,000萬元,相關漏稅者連補帶罰的補徵稅額達500萬元,國稅局仍在持續查核中。

北區國稅局利用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比對營業人漏稅金額,查獲加盟連鎖店這類漏稅行為。

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連鎖經營在台灣地區為常見經營模式,財政部發動全國五區國稅局應選擇轄區內知名連鎖店進行調查,以防杜逃漏。

【2010/10/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周年慶贈品 免開發票

嘉義市陳小姐問:周年慶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除應依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於該贈品上印有營利事業本身牌號,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於贈送前向轄區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外,並於銷貨發票上書明贈送物品品名及數量者,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贈品應確係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轉送客戶。該分局提醒,如經銷商或零售商將該項物品轉售營利時,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處罰,呼籲營業人舉辦促銷活動時必須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2010/10/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發票漏寫買受人 要罰

彰化縣大城鄉顏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忘記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要不要處罰?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要處罰,凡經查獲要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並得連續處罰,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

【2010/10/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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