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利息課稅爭議風波未平,國稅局與80餘家金融機構打官司,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金融機構全都敗訴。據瞭解,目前金融業者擬串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希望討回被多課的30餘億元債券利息稅。
金融業與國稅局爭執焦點,在於債券利息課稅所稱的「利息」,見解不同。國稅局認為應以「票面利率」來課,金融業者則認為應以市場成交時的「公平利率」來課。
由於過去幾年來,台灣市場利率快速下滑,造成債券的票面利率遠高於公平利率。國稅局主張以票面利息課稅,導致金融機構被多繳至少30幾億元的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舉辦「債券溢折價攤銷釋憲」座談會,邀請學者、會計師、律師共同座談,吸引大批「苦主」銀行與壽險公司來聆聽。討論此種案件提起釋憲的勝算分析。
勤業眾信表示,金融機構在市場購入債券,是以當時的市場利率計算價格,在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時,必須以溢價購入,投資人實際所取得的是市場利率的利息。
但國稅局在民國90年代開始援用所得稅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對於投資人債息,採用票面利率來計算,引發爭議。
96年7月修法已解決此事,但96年以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已在50餘件確定判決中,明確表示不採納金融業者的主張而告確定,類似案件仍是爭訟不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表示,因財政部課稅法令違反「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無法令納稅義務人信服。
特別是零息或無息債券在折價發行時,財政部的解釋令要求債券折價時依市場利率認列利息收入,卻不准溢價時依市場利率認列利息收入,致使納稅義務人紛紛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金融機構50餘件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納稅義務人80餘件敗訴。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已無法逆轉情勢下,業者對於此爭議僅有訴諸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一途。
【2010/10/15 經濟日報】
財政部抓逃漏又一樁。國際知名連鎖餐飲業者台灣分公司沒有按照規定開給加盟店權利金、加盟金的發票,漏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罰補稅及罰鍰,總計約6,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外商餐飲業者在台灣設有分公司,且有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營業稅要由台灣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得稅也要由台灣分公司跟當期營業所得稅結算合併申報。
該外商國外總公司收取台灣加盟店的權利金與加盟金,台灣分公司卻沒有負責開立統一發票,95年至98年總計要補繳700萬元、裁罰500萬元。台灣分公司向加盟店收取電視廣告成本分攤費,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94年至98年須補繳400萬元。
分公司聲稱,廣告費用是「代收轉付」,不必申報。但經國稅局查核,台灣分公司向加盟店收取其銷售總額3%的費用,跟電視廣告費總數之間有差額,不符合代收轉付免課稅的條件。
台灣分公司還須補繳95至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共2,200萬元,國稅局裁罰2,200萬元。
雖然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資料分處不同單位,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凌忠嫄表示,台北市國稅局特有的「資料科」中,有一組40人左右的稅務資料蒐集大隊,會從各財稅系統中蒐集、整合稅務資料,比較業者的稅務資訊,查緝逃漏。
凌忠嫄表示,經查核大部分的國際餐飲業者皆符合稅法規定。目前正積極選案,查核其他國際企業是否有相同狀況。
【2010/10/15 經濟日報】
國際熱錢湧入新興市場,亞洲各國中央銀行積極備戰,中央銀行總裁彭淮曾引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提格里茲(Joseph Stiglitz)所提及的巴西課徵熱錢稅,引發外界擔憂台灣是否也跟進?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會配合央行監控熱錢,積極穩定國內金融情勢。至於是否課開徵熱錢稅,陳裕璋強調,這事情很複雜,對外資投資台灣股市有影響,若要實施,須審慎評估。
今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包括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以及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等人,都十分關切金管會控管熱錢的態度與作法。
陳裕璋強調,外資錢進來央行就會嚴格控管,只是外資投資股市本來就有進有出,有時賣股票錢可能會短期放在其他固定收益,包括銀行存款或債市,央行比較擔心其停放在帳戶中,而賺取外匯收益。
陳裕璋表示,在防堵熱錢方面,央行若需要金管會配合,金管會絕對配合,強調最近也都有積極在配合央行。
立委高志鵬質詢指出,財政部將配合研議是否開徵熱錢稅,,金管會是否也贊同台灣課徵熱錢稅?陳裕璋表示,這事情也很複雜,央行總裁彭准南也很了解情況,此事還要審慎綜合考量,會對外資投資國內股市有影響。
陳裕璋強調,「金管會不能說是反對,但若要實施,要審慎評估。」對於陳裕璋的說法,高志鵬反問「你覺得央行沒審慎評估嗎?」陳裕璋回答,「彭總裁沒有建議要做這事情,只是提供背景資料參考。」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國內銀行赴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若虧損超過營業資金三分之一者,金管會將要求提出改善計劃,若未能改善,金管會將可裁撤其退場。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指出,同樣地,陸銀來台設立分支機構,其分行淨值也不得低於營運資金三分之二,而且不足時,金管會將限期要求提出改善計劃並補足。
【2010/10/14 聯合晚報】
瑞芳鎮郭小姐問: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由學校從其薪資中撥繳之退撫儲金,是否須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事宜?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之費率撥繳,其中35%由教職員負擔,其每月應撥繳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2010/10/15 經濟日報】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王小姐問:其執行業務者如對政黨捐贈,是否得列為其事務所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010/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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