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的企業,因為欠稅導致清算人遭到限制出境後,中途更換清算人時,財政部規定,原清算人已經被限制出境的天數,可與新任清算人合併計算,兩者最長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舉例來說,甲是A公司的清算人,因為A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一年,A公司因故需要更換清算人為乙,財政部說,依據新舊清算人欠稅出境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乙清算人被限制出境的時間最長只有四年。
財政部發布函釋規定,清算中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案件,如該清算人變更,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的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同時,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如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因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是欠稅企業清算人的身分並未改變,稅捐機關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原清算人出境至五年期間屆滿。
財政部同時規定,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的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財政部指出,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若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公司法人仍視為存續,其所欠稅款及清算人被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得註銷及解除。
【2010/10/20 經濟日報】
金融風暴後,國際企業的稅務問題更加複雜多變,資誠近日出版新書《公司稅務治理與規劃─管理風險創造價值》,從企業角度,解析全球化下跨國公司的稅務風險治理。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在台灣常見到企業耕耘與稅務機關的關係,試圖減少稅收,這是一種怪現象。企業從事不當的避稅,甚至逃漏稅等,都會讓企業品牌蒙上陰影。
本書內容指出稅務風險管理並不是教企業如何繳少稅,而是兼顧企業社會責任與稅務風險管理,「繳應繳的稅,避不必要的險」。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書中實際指出稅務管理落實在企業架構中的工作職掌,從董事會到各部門,建議應培養稅務治理的企業文化、建置完善的稅務治理機制,不只是稅務部門必須管理風險,全公司都應具有稅務風險的概念。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表示,本書有理論、有實務案例,期待企業經營者與稅務經理人閱讀這本書後,能幫助企業管理稅務風險,創造更多利潤。
【2010/10/20 經濟日報】
台中市江先生問: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活動,其營業稅應如何報繳?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1)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展售活動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則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
(2)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展售活動者:應於辦理展售活動前,先向營業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並副知展售地稽徵機關,並由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繳納。
【2010/10/20 經濟日報】
太保市黃先生問:料理米酒產製廠商是否須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要符合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之料理米酒規定,須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應有「專供烹調用酒」字樣。
米酒產品登記原為蒸餾酒類,要符合前揭規定之料理米酒,產製廠商須重新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
對於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而繼續延用原米酒產品登記出廠販售者,不適用料理酒課稅方式課徵菸酒稅。
【2010/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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