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2010.10.08稅務新知

預售屋轉售頻繁 要課所得稅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萬
離島購物 免稅額增至6萬
會計新知/認股憑證 留意IFRS2追溯調整
稅務問答/沒收出租建物押金 必須繳稅
稅務問答/債權人拍賣抵押物 要開發票


預售屋轉售頻繁 要課所得稅

預售屋一年內多次買賣,財政部要查。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國稅局已經注意預售屋短期頻繁買賣現象,他認為這種交易型態「並不正常」,國稅局將從資金流程調查賣方的獲利,此型態交易者也不適用土地所得免稅優惠,實際獲利均要課徵所得稅。

李述德昨(7)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議上,答覆立委賴士葆質詢時表示,國稅局須注意短期內買賣預售屋的案件,並核實對預售屋銷售所得課稅。

賴士葆指出,美國採取寬鬆貨幣政策,促使過多資金流入亞洲,台灣房價上升與熱錢流入有密切關係,財政部對於房價過高,必須採行對策,例如預售屋在短短數個月內頻繁轉讓,政府不應坐視不管。

李述德表示,現行土地一地三價,房屋一屋二價的現象,對於部分投機買賣存在課稅漏洞,包括預售屋若短短一年內頻繁轉讓,土地的部分因土地公告現值一年調整一次的因素,往往課不到土增稅。他同意「這種不正常交易,稅捐機關要注意,也會透過資金流程進行查核」。

李述德說,這類交易案件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建商出售給個人,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一種權利,轉售預售屋的個人,獲取的增值利益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沒有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也不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賴士葆要求李述德必須向社會宣示財政部要針對這類短期買賣不動產的行為課稅,李述德說:「只要有異常,不符常軌的就會課稅」。

立委羅淑蕾也針對高房價現象建議財政部開徵資本利得稅。羅淑蕾舉例,台灣十大豪宅信義之星的評定現值只有500萬元,與市價一戶2.9億元差距極大。

如果按照評定現值課稅,台北市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比率是29%,按評定現值500 萬元換算資本利得只有145萬元,但實際依房仲業資料,信義之星97年每坪100萬元,99年上升至180萬元,每戶出售利得超過1億元,目前按評定現值課稅的機制,只會擴大貧富差距。

【2010/10/08 經濟日報】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萬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罰鍰部分撤銷,至於漏報所得部分則遭法院判決駁回,換言之,林志玲雖然不用繳納136.5萬元的罰鍰,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上午宣判時,林志玲並未到庭聆判,而是委由律師到場,但在宣判後,律師不願說明細節,也不願對是否上訴表示意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將公布判決主文內容和詳細的判決書。

林志玲提起的漏稅行政官司,在林志玲一度出庭時,引發法庭騷動,但在最後的辯論庭中,林志玲安只是靜地的坐在法庭內聆聽,庭審結束後,也只是低調的說謝謝,隨即離去。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的認定,林志玲從92年到94年3年的所得,分別是226萬餘元、1291萬餘元及2577萬餘元,漏報營利及業務所得1700多萬部分,須補稅682.5萬多元,罰鍰136.5 萬元。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林志玲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的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2010/10/07 聯合晚報】



離島購物 免稅額增至6萬

離島購物免稅優惠鬆綁,財政部同意立委提案,赴離島觀光購物,在免稅商店購物免稅金額,將從3萬元提高至6萬元,消費額在6萬元以內者,均可享有免除關稅、營業稅等五項免稅優惠。

立法委員林炳坤提案,針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限制在離島購物金額與次數的限制,嚴重影響離島旅客購物的意願,要求財政部鬆綁現行在免稅商店購物金額不能超過3萬元,以及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以上的旅客,購物可享的免稅優惠須折半計算的限制。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這是為了維護離島與本島的營利事業,不要有太大的差別待遇;但林炳坤指出,離島免稅商店大部份的售價,與市價差距不到一成,目前的管制措施反會失去鼓勵離島觀光的政策目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7)日通過立委提案,要求財政部修改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將離島購物免稅門檻上調至6萬元,且不再依據旅客進出離島次數多寡,決定其可以享有購物免稅優惠。

離島地區第一家免稅商店,已在去年11月由馬祖拔得頭籌。


【2010/10/08 經濟日報】



會計新知/認股憑證 留意IFRS2追溯調整

為鼓勵員工全心投入工作,增進投資者的價值,企業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透過市場肯定員工的努力,進而反映在股價上,股票選擇權的價值也隨之增加。進一步而言,員工認股權憑證是指公司在給與日,以績效或職級給予特定員工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的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在給與日後,若公司股票上漲,員工可用執行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再將股票出售,員工因此得到股票增值的利益。

企業用此方式來激勵員工,讓員工致力於公司長期績效表現,並在股價上反映出價值的增加。此種薪酬工具以「股權誘因」間接促成員工與股東利益結合,目前盛行於科技業。

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的處理,是屬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中的「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其會計處理是基於權益商品的公平價值。發行公司必須在給與日以公平價值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一旦給與日公平價值已決定,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不再重新衡量,並在既得期間適當的認列為薪資費用。因此,會計處理的結果通常是減少報導的淨利,尤其科技業通常大量使用股份基礎給付,作為部份薪酬策略。員工認股權憑證通常沒有市價可供參考,實務上需要使用複雜模型計算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

我國現行的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是參考IFRS 2所訂定,所以理論上,在39號公報生效日後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公司會計處理的IFRS轉換上,應沒有會計原則差異。然而,卻存在一些實務上的差異。由於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定未上市上櫃的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但在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下則必須回歸公平價值法,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採內含價值法。

在IFRS 2的過渡性條款中,允許已經採用IFRS的公司,對於在IFRS 2生效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不必依照IFRS 2的規定追溯調整重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因此認為,首次採用IFRS的公司,應該也可以選擇不去追溯調整,在IFRS轉換日已經既得或結清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1的條文規定,對於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IFRS 2僅適用在所有發生於2002年11月7日以後,截至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仍然還沒有既得的股份基礎給付,所以如果已經既得,就可以選擇這個豁免,不採用IFRS 2追溯調整;此外,對於原來尚未採用IFRS 2的股份基礎給付,如果在2005年1月1日或IFRS轉換日(兩者擇較晚日期)之後有修正,就應該從修正日開始,採用IFRS 2的規定。

總而言之,假設在轉換日尚未既得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公司必須依IFRS 2追溯調整,必須決定股份基礎給付在給與日的公平價值,依既得期間分攤認列為酬勞成本。(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主持會計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2010/10/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沒收出租建物押金 必須繳稅

台南縣仁德鄉某公司李小姐問:該公司出租建物,承租人因故提前解約,所沒收押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定額款項並自應返還之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所沒收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仍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所表示,營業人如有上揭情事,請儘速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繳銷售額及稅額,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2010/10/0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債權人拍賣抵押物 要開發票

竹北謝先生來電詢問:為收回應收帳款,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時要開立發票嗎?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屬銷售貨物行為,債權人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並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2010/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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