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2010.10.07稅務新知

接軌IFRS 打出虛胖財報原形
新直轄市稅務機關 一級單位為原則
公益團體捐款海外 課稅20%
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稅務問答/職工健檢費用 屬薪資要課稅
稅務問答/向合作廠借貸 不能扣抵稅額


接軌IFRS 打出虛胖財報原形

國際會計準則(IFRS)2013年上路,未來企業編製財報須採公允價值,而非現行的歷史成本法。會計師提醒投資人,以後看財報不能只看EPS(每股盈餘),還要區辨損益波動是「虛胖」還是「實胖」。

國內企業目前採行的會計準則,經常是以歷史成本作為價值衡量基礎,不過,IFRS上路後,公允價值成為新主流,近期不少旗下握有大批土地的業者率先發布利多,預告IFRS上路後,土地價值將可因重估而身價翻漲。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建宏昨(6)日表示,採行公允價值後,財報上的資產價值,將可更貼近真實價格,但對企業或投資人來說,財報的資產價值變動,將成為常態,企業與投資人須有心態與習慣的調整。

周建宏指出,以往投資人看財報,最關心EPS變化,但IFRS上路後,企業財報上的損益變化,不一定是反映經營情況,有時可能是出於市場一時波動,例如某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是土地,一時大漲或大跌,使得帳上出現大幅波動。

一般衡量公允價值可採資料有三級,第一級是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第二級是非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或除報價外,還可以其他利率、違約率等作為觀察資料,第三級則是必需自行估算。

周建宏說,採用不同等級資料,計算出的公允價值品質,往往會有些差異,這時候就得考驗財報閱讀人是否詳查數字背後的真相,編制財報的企業也有義務,要在財報中論述採用的資料與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跨國企業常因成長或業務需要,必須進行各種併購、合資或策略聯盟。以併購而言,IFRS對於併購交易的條件,有完整而複雜的規範,也會影響併購當期盈餘,增加併購後財務報表的盈餘波動度。

周建宏解釋,若企業併購以換股方式進行,依規定必須以交易實際發生的交割日股價,作為併購價格計算,但依照現行作法,不少企業以董事會通過當天或隔日的股價作為基準日,「董事會召開時間若與交割日間隔太久,一旦股價大變動,可能累及公司面臨報表上的盈餘大波動。」

【2010/10/07 經濟日報】



新直轄市稅務機關 一級單位為原則

內政部今天舉行縣市改制中央籌劃小組第七次會議,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表示,各直轄市政府稅務機關以一級單位為原則,但是尊重地方政府的規畫。五都鄉鎮市將改為區,區長的請假、退輔、敘薪等福利,將比照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規定。

上午會議由內政部長江宜樺主持,會中討論升格後的新直轄市政府稅務機關的定位。五都升格,縣市機關需要整併,政府與議會的組織規畫需要重新調整。

黃麗馨表示,對於合併後直轄市稅務機關是否該列為一級機關,還是二級機關,內政部以列為一級機關為原則,尊重地方自主的規畫。

黃麗馨說,原五都縣市政府對稅務機關定位有不同意見,高雄市建議應將稅務機關列為二級機關,高雄縣建議列稅務機關為一級機關。北、高兩直轄市稅捐處現行列為二級機關,隸屬於財政部,五都合併後新直轄市稅務機關組織、預算規模更為龐大,各縣市政府才會出現不同聲音。

黃麗馨表示,原地方鄉鎮長是以機要方式任用,未經過公務人員考試,未來符合資格的鄉鎮長升格為區長,福利制度將比照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規定。

【2010/10/06 聯合晚報】



公益團體捐款海外 課稅20%

國內公益、慈善等機關捐贈海外慈善機構的捐款,若不屬於重大天災、事變等國際人道救援需要,即日起均要扣繳20%所得稅。100年起,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慈善機關等團體,都會被依違反扣繳義務開罰。

財政部強調,國內慈善機構捐贈給國內慈善團體雖然不用扣繳,但受贈機關需要列單申報,不符合免稅要件的慈善機構,即需就受贈捐款繳稅。國內慈善機構捐款海外依法也要扣繳,但過去因無明確扣繳規定,導致適用不一,財政部因此重新解釋。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捐贈,海外受贈人取得的捐贈,均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衡酌國內機關團體對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的捐贈,例如南亞海嘯、四川地震,均是為扶助災民重建生活秩序所為的人道救援活動,對受贈人而言,受贈款項是為支應其重建生活秩序所需,並不發生所得問題,這類由海外受贈人取得國內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的國際人道救(捐)助款項,可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規定,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除符合免稅者外,受贈的外國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2010/10/07 經濟日報】



台商回台上市 首重稅務規劃

兩岸今年6月簽訂兩岸經濟協議(ECFA),不僅讓早收清單相關廠商直接受惠外,更重要的是隨著兩岸更明確的合作意向,無形中也加速了許多台商來台上市意願與動作。但由於目前兩岸間仍存在稅制、利率、外匯管制與貿易政策等基本經貿條件的差異,若在上市前未做好準備並善加管理,輕者徒增法令遵循成本,重者可能導致經營風險大增,經營者不可不慎。

以來台上市前提下,因經貿活動涉及兩岸不同租稅環境,因此上市前規劃首重稅務合規性與租稅優惠適用。台商目前佈局兩岸形態分為二種,一種是由境外或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外銷,另一種為由中國接單搭配大陸生產及內銷。這二種都因生產製造功能在大陸,面臨租稅合規性議題。

就來台上市而言,在租稅議題主要為大陸當地是否存在稅務申報與會計帳載不一致情形;如進行保稅交易宜注意進口稅捐是否皆已合規;大陸關聯交易是否留有合理利潤;台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合規性議題;資金調度及背書保證是否符合大陸稅法規範等幾點。此外,上市前是否藉由調整集團定位而進行集團架構重組因而簽涉相關租稅議題亦為重要考量之一。

以公司存在稅務申報數與會計帳載數不一致方面,除來自時間性差異應定期調節外,公司應了解是否有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未開立發票、是否採用成本倒軋方式等。以集團組織架構重組方面來看,因中國大陸已陸續發佈國稅函59號、698號及4號文,針對股權轉讓交易已有明確的申報及課稅規範,凡是沒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直接或間接移轉股權者,皆要課徵資本利得稅,且回溯到2008年1月1日生效,若要暫免徵稅亦需符合59號文中之「特殊稅務重組」條件且須向稅務局備案。不論是進行股權分散、引入策略性投資者,或家族間的持股規劃等,皆會觸及59號文或698號文的範圍,因此,事前瞭解各地稅務局稽查態度及計稅認定基礎為首要考量事項。

從中國大陸一連串稅務動作來看,未來台商在處理稅務問題上,應儘量公開透明並謹慎處理。以保稅交易為例,主要涉及海關監管存貨議題,過去多數台商習慣以平衡手冊為前提,逕行調動數量藉以達到平衡海關帳,然而此舉容易造成海關下廠稽查時料帳不一致進而補徵進口稅捐情形,故建議上市前應自我檢視關務作業是否能隨時監控料帳之差異,不致影響日常作業進行。

以轉讓定價而言,企業上市前應將兩岸涉及的營運個體積極賦予明確功能定位與應承擔的風險水準,配合兩岸轉讓定價規範,做好利潤配置規劃,避免兩岸轉讓定價議題。租稅優惠規劃方面,目前兩岸在租稅優惠上存在不同適用條件,台灣有產業創新條例鼓勵產業持續研發,也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較低稅率;大陸則提供大西部開發區域優惠、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與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優惠、節能節水等環境保護投資優惠、研發加計扣除項目優惠等。

企業可在來台上市前做好集團稅負規劃,積極適用兩岸租稅優惠政策。台商企業若計劃來台上市,上述所提及稅務議題均須一一檢視,並確認其是否確實符合法令並評估相關稅務成本審慎面對,在未來上市過程中將能迎刃而解,避免可能不合規阻礙。(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組會計師)

【2010/10/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職工健檢費用 屬薪資要課稅

三重市蘇小姐問:營利事業給付職工的健康檢查費,是否須列入所得申報?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如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所指出,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薪資所得,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費用,仍應視為薪資所得。

【2010/10/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向合作廠借貸 不能扣抵稅額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本公司最近為擴大經營規模需要,向合作廠商借調資金並支付利息,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貴公司於給付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開立扣(免)繳憑單交給合作廠商,不能以其誤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外,貴公司如是向金融業者借貸,支付利息而取具其開立之特種發票,因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所規定之憑證,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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