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2010.10.25稅務新知

高所得買投資保單 要課稅
閱讀秘書/實質課稅原則
暫繳稅款 稅局下月發單核課
稅務問答/欠稅財產禁處分 申請復查不例外
稅務問答/代出租人納稅 可報租金支出扣除


高所得買投資保單 要課稅

投資型保單確定免徵遺產稅後,並非所有保單都享有免稅保障。國稅局動用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狀況良好者的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將與高齡或重病投保者歸為同類,不適用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免稅優惠。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採取從嚴課稅作法,獲行政法院認同,投資人要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免稅優惠,恐怕並不容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宗案例,甲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六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的兒子乙。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甲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40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的繼承人乙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遺產總額高達5,600餘萬元,家庭富裕。國稅局認為,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即使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甲的配偶及子女也不會因其死亡而有失去經濟來源之虞,認定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但依其投保的時程,以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的目的明確。

國稅局因此將甲君所投保的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由於甲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已盡申報揭露責任,未另予處罰。這宗課稅案件經繼承人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財政部指出,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立法意旨,是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為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並非鼓勵一般人以投保方式規避遺產稅。


【2010/10/25 經濟日報】



閱讀秘書/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主要為決定租稅課徵歸屬關係的基準原則,目的在防杜不當的租稅規避行為,常做為稅捐機關或法院調增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的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一詞,引自日本租稅學說及實務「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德國「經濟觀察法」而來。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租稅法的實質主義原則。舉例來說,凡是課稅標的在法律上的歸屬者,與課稅標的在經濟利益上所形成的實質享受者不同時,應以後者決定其租稅法律關係。

例如甲為一炒作股票者,利用五個人頭來炒作股票,此時,五個炒股人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在法律上不屬於甲所有,但在實質課稅原則之下,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其歸屬為甲的所得。

【2010/10/25 經濟日報】



暫繳稅款 稅局下月發單核課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在9月30日截止,尚未報繳99年度暫繳稅款的企業,逾10月31日仍未繳稅者,將由國稅局核定發單,繳稅通知將在11月寄出。

台北市國稅局統計,99年度台北市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案件共2.9萬件,截至9月30日止,共5,962件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暫繳稅款計2.4萬餘件。

北市國稅局提醒企業,尚未繳納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10 月31日以前依規定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9年度為0.830%),按日加計利息繳納。

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將按規定直接計算其99年應納暫繳稅額,並加計一個月利息,11月起將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接到繳稅通知的企業,應在15日內自行繳納。

國稅局呼籲,尚未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除依法申請分期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的案件外,繳納日期逾9月30日仍未繳納者,即屬逾期案件,依法不得以試算暫繳方式補辦申報。

應依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99年度應納暫繳稅額,自行向代收稅款行庫繳納本稅及應加計的利息。

【2010/10/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欠稅財產禁處分 申請復查不例外

臺南市張小姐問: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後已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為何財產仍遭國稅局禁止處分?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次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稅捐(含本稅、罰鍰等),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即應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並副知納稅義務人。主要目的係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行政救濟程序隱匿或移轉財產,而致發生行政救濟確定後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事。

【2010/10/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代出租人納稅 可報租金支出扣除

台南市安南區李先生來電詢問:其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例如:李先生99年度現金給付租金10萬元,並代房東履行房屋稅納稅義務,繳納1萬元稅金,則99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1萬元。

【2010/10/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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