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刺激離島經濟與消費觀光,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享有免徵關稅待遇再增三處,除了金馬地區,即日起綠島、蘭嶼及小琉球等離島當地營業人,進口包括男女裝、電器與球具等320項貨物,可完全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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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已經公告320項離島地區免稅進口的貨品清單項目,乳酪、衣著品、電器、天然氣公車與機動船,高爾夫球具、草地網球、足球等球具,都在免稅之列。與非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貨物適用稅率比較,財政部提供離島地區進口免稅貨物,其原關稅稅率約在12%以下。
財政部配合離島建設條例規定,新增適用的離島地區範圍,有綠島、蘭嶼及小琉球地區,加上原本適用進口免稅優惠的澎湖、金門、馬祖,共有六處離島的營業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自國外進口的特定貨物,政府均不再課徵關稅,但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貨物稅等並不在免稅之列。
財政部指出,要享有進口免徵關稅的離島地區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為避免出現貨物回流台灣本島,對本島業者產生不利競爭的現象,離島營業人享有進口免徵關稅的貨物,只限在當地銷售。
離島地區營業人只能將進口免稅的貨物,銷售給觀光客及當地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以在當地銷售為目的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銷售的離島地區營業人,經查獲後均要面臨補稅。
財政部規定,離島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的商品,如須經台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在台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在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的進口貨棧,再由進口的營業人辦理通關。
財政部指出,進口、銷售及購買免徵關稅商品的離島地區營業人,應具備帳冊、報表及相關憑證,詳細記錄免徵關稅商品的種類、數量、銷售狀況及結存,以備海關查核,其進口量、銷售量或購買量明顯異常者,海關應列為清查對象。
【2010/11/01 經濟日報】
99(今)年度地價稅自今(1)日起繳納,截繳日至11月30日為止,受到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影響,全台平均地價上漲幅度約4.24%,納稅人的地價稅今年將小幅上漲。
財政部同時提醒擁有營業車輛的車主,今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將在今天截止繳納,尚未繳清稅款的車主,應把握今天前繳清稅款。
各地稅捐處已在10月下旬全數寄發99年地價稅單給納稅人,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果仍未收到稅單或遺失稅單,可就近向稅捐處或公所財政課申請補發。
財政部強調,地價稅是採各縣土地總歸戶計徵課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即使有二筆以上的土地,稅捐稽徵處只核發一張地價稅繳款書,不要重覆申請補單繳納。
9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基準日為今年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在9月1日後辦竣移轉登記的土地,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財政部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捐,繳納期限屆滿後二日(營業用下期牌照稅為11月3日24時前,地價稅為12月2日24時前),民眾仍可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稅款。繳款手續費除了信用卡繳稅外,其他全部由稅捐機關負擔。
【2010/11/01 經濟日報】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有需要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或財產資料,可不必回戶籍地稅捐機關辦理,全國各個國稅局均開放查調業務服務。
財政部說,民眾為辦理就學或銀行貸款、移民及其他申請需要,如人在戶籍地以外地區,仍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與稽徵所申請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
目前財產與所得資料系統,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全國網路連線,各地區國稅局皆可提供。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人本人只要攜帶身分證正本即可,如委託他人申請,除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外,仍須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至鄰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與稽徵所申請,不必再長途跋涉返回戶籍地辦理。
【2010/11/01 經濟日報】
嘉義市周先生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係屬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又受贈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則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2010/11/01 經濟日報】
新化鎮陳先生問:最近帶女兒去牙醫診所矯正牙齒,診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與醫療行為有關費用,才可認列,因牙齒矯正多屬於美容性質,故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給付非屬醫療行為費用,即使其給付對象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療院所,仍不可申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2010/11/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