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房效應已經開始顯現?今(99)年7月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出現低於上半年平均值現象,與6月相比減少約10億元,都會區土地交易也呈現萎縮。不過,累計前七個月土增稅收仍大增156億元,稅收增幅57%,更高居各稅之冠。
財政部昨(11)日公布99年7月全國賦稅收入統計,單月稅收實徵數736億元,較上年同月增加82億元,增幅12.6%。累計1到7月稅收9,720億元,也較上年同期增加488億元,增幅5.3%。
相較金融海嘯期間,今年前七個月稅收表現趨於穩健成長,9,720億元累計總稅收已達分配預算數的98.7%,財政部統計處表示,形同「每月都已達到預算分配的責任目標」。
統計長林麗貞認為,今年除了所得稅與證券交易稅可能無法達成預算外,營業稅、貨物稅、關稅等與景氣密切相關的稅收都會超徵,總體稅收要達到1.617兆元的預算目標應該不難。
依據財政部統計,99年1到7月累計9,720億元實徵稅收,占預算數目標1.617兆元的60%。
各項稅目中,以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增幅最大,累計前七個月土增稅收總額是429億元,較上年同期大增156億元,增幅達到57.3%,為94年以來同期最大增幅。
不過,7月單月土增稅收卻明顯出現萎縮跡象,7月土增稅實徵數只有52億元,低於今年前半年每月平均近70億元的水準;7月土增稅徵起件數只有4.34萬件,也較上半年平均5萬件減少約7,000件。
都會區除台中市外,土地交易件數均較6月明顯減少,以台北市減少1,706件最多,台北市7月的土增稅收也較上月減少1.1億元。財政部指出,政府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後,土增稅收確實從7月開始明顯減少約10億元,但土增稅收與交易件數減少是否與政府打房措施有關,還需要多一點時間觀察,若未來幾個月內,土地交易筆數與稅收金額持續遞減,才有可能判斷政府打房確實已使房市出現降溫。
【2010/08/12 經濟日報】
國內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問題嚴重,截至去年底,國內汽燃費未徵數高達160.17億元。監察委員沈美真昨(11)日表示,交通部委由監理機關徵收汽燃費,但清欠成效不彰,交通部卻未能善盡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提案糾正交通部,希望交通部能確實檢討、改善。
沈美真指出,截至去年底,國內汽燃費的欠費金額高達160.17億元,主因為監理機關追繳汽燃費欠費案件時,並未積極完成法定送達及移送執行程序,加上債權憑證的管理相當鬆散,導致多年來清欠效果均不佳,使得政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追討欠費。
根據監察院統計,國內各監理機關於94至99年間,超過追繳時效的欠費案件,累計金額高達70.12億元。沈美真認為,監理機關忽視逾時欠費案件逐年遞增問題,沒有研擬相關因應對策改善,更未在屆滿期限前一年將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明顯失職。
沈美真指出,交通部對於汽燃費追繳效能欠佳問題,不能及時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或建置刪除欠費課責機制,甚至對於已逾追繳期限的案件,也從來沒有檢討辦理過程有無疏怠責任,作業過程欠缺嚴謹。
此外,沈美真指出,交通部沒有確實督促公路總局加強考核,以及協助各監理機關解決清欠問題,導致案件超過法定追討時效,使公法上請求權消滅的欠費案件有增無減,她提案糾正交通部,希望交通部能確實檢討、改進缺失。
【2010/08/12 經濟日報】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但並非所有法令皆屬良法,故或有不合理而無法使人民信服之法令,但行政機關往往認為「惡法亦法」,仍須遵循;此時若民眾符合一定法定要件下,即可聲請解釋憲法,由大法官會議認定該惡法是否違反我國憲法,如有,則該惡法可立即、或於一定期間後失效,避免惡法侵害人民權利,亦可使已發布之不當命令有機會被終止適用,並可能使遭違憲法令侵害之當事人獲得救濟,實為憲法檢討下位階法令是否有不正確情形的一種審查機制。
以司法院第620號解釋為例,對最高行政法院援引自身91年3月26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為之敗訴確定判決不服而聲請釋憲,經司法院作出釋字第620號解釋,宣告該決議因限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僅及於74年6月5日後取得之財產,故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該案聲請人獲此有利解釋文後,依法提起再審,並得到「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原審行政法院判決均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判決結果,最終應已獲得實際上降稅之利益。可見,此等藉由司法院大法官而將不當之法令、司法決議、原課稅處分皆予撤銷並非遙不可及,有前例可循。
前面所提到聲請釋憲之一定條件,包括: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例如財產權等,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以稅務案件為例,必須於循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二級二審之救濟途徑後方能為之。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而不能只是不同意行政機關或行法法院對之個案見解。
另以金融機構與稅務機關爭訟多年之債券溢價攤銷案件為例,其爭點在以「溢價」方式投資債券之利息收入認列方式。稅務機關依據行政函釋,規定債券到期時之溢價攤銷數應列為證券交易損失,故不應於所得稅申報時將溢價攤銷數列為利息收入之減項,形成僅以較高之票面利率認定利息收入之結果,卻未慮及到當初營利事業係「溢價」、多花費成本投資債券,而此部分多花費成本卻無從自每期債券利息收入項下逐期減除,致使應稅之利息收入,免稅之證券交易損失皆被虛增,金融機構為此不存在之所得而須被課稅。故此行政函釋除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外,亦實有諸多本質上不合法理之處:
一、被持有至到期之債券,會在沒有證券交易行為下被認定為已產生證券交易損益。
二、立法者已於98年修法時新增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範債券利息所得之課稅方式,並授權財政部以施行細則確定應以有效利率,而非固定之票面利率計算債券利息收入,故可見金融機構過往之稅務申報方式並無錯誤,但稅務機關及司法機關卻坐視過往之惡法持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三、財務會計上認列債券溢價攤銷之方式可正確辨認每期利息收入金額,並無另頒規定以製造財稅差異之正當性。
此類案件之補稅金額皆甚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之見解已幾確定不會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可藉由釋憲以維護自身權益,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兼顧經濟實質與租稅公平下,於實體上審查釋憲標的,惟大法官在案件審理上會先進行程序審查,若被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者,即很有可能在實體審理前,卻遭到釋憲聲請不被受理之結果。故釋憲案之提起可否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至為重要;而為因應此等特殊審理條件,聲請者釋憲理由之撰擬方向很可能與行政訴訟階段完全不同,聲請者宜謹慎注意,不應自行輕率為之。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憲瑋,圖為袁金蘭)
【2010/08/12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為輔導屏東縣轄內納稅義務人瞭解投資與理財規劃,增進稅務新知及各項節稅方式,訂99年8月18日上午9點在辦公大樓五樓簡報室(屏東市北興街55號)舉辦99年度「輕鬆理財與快樂節稅講習會」,教材免費提供,歡迎屏東縣轄內納稅義務人、機關、團體及對理財與節稅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參加。本次講習會採網路或傳真報名,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19王麗花小姐,傳真:08-7365803,報名網址:www.ntas.gov.tw。
【2010/08/12 經濟日報】
橋頭鄉劉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不幸於日前過世,其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拍定價格較公告現值為低之土地,且迄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請求權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按財政部98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0427750號函釋「被繼承人於死亡前經由法院拍賣買進農業用地,迄死亡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既經查明其拍定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估算,參照本部94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4560770號令,准以實際拍定價格為準。」依繼承人劉先生所云,其父生前購進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得按上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以實際拍定價格為請求權價值估算申報遺產稅。
【2010/08/12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