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開跑,財政部指出,今(99)年申報暫繳不論是採用試算或直接按98年度應納稅額半數繳稅的企業,均可提前按17%的營所稅率繳稅,獨資合夥及98年課稅所得額約在12.8萬元以下的一般企業,享有免辦亦免繳暫繳稅款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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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指出,今年6月15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企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依99年度17%的新稅額及起徵額(12萬元)所計算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
全台逾70萬家營利事業中,除獨資合夥事業可免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外,一般非獨資合夥事業計算出的應納暫繳稅額如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因此,政政部指出,依據17%的新稅率,以及應納稅額未逾2,000元原則換算,凡選擇直接以98年應納所得稅半數為應納暫繳稅額者,98年課稅所得額未逾12萬8,003元,今年9月即可比照免辦並免繳暫繳稅款。
財政部強調,為簡化暫繳申報手續,除了採用試算暫繳方式外,直接以上年度應納稅額半數做為暫繳稅款的企業,98年課稅所得額達12萬8,004元以上,如無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9月只需向代收稅款金機構直接繳納暫繳稅款,不必向稅捐機關辦理暫繳申報的手續。
營利事業如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上年度沒有應納營所稅額或今年上半年新開業者,亦免申報暫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的法定報繳期間為每年9月1日至30日,需辦理暫繳申報的企業如選擇試算暫繳的企業,應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提醒企業,營利事業應依法如期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致被稽徵機關加計利息徵收。
閱報祕書/暫繳申報
基於國庫資金調度需要,企業除每年5月須辦理上年度全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每年9月(以曆年制者為例),還要再就當年度營收預先繳納一半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的「暫繳申報」。
暫繳申報為預繳所得稅,不管短溢繳,都可在隔年5月正式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退補,因此暫繳申報時,企業可根據自身狀況,在一般暫繳與試算暫繳中,擇一計算應納暫繳所得稅。 (記者陳美珍)
【2010/08/09 經濟日報】
台灣持續朝亞太籌資中心發展,近期日本、新加坡與其他東南亞市場的企業,都傳出考慮在台灣掛牌募資;但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主持會計師蔡松棋表示,台灣跨向國際金融或亞太籌資中心,目前仍相對缺乏人才,且台灣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達40%,相較鄰近同為籌資重鎮的香港則為15%,對於國際人才的吸引力也相對偏低,仍待調整克服。
安侯建業的統計顯示,台灣自2000年到2009年期間,市場投資人對海外證券的投資總金額達2,412億美元,顯示台灣市場的資金充沛,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統計也顯示,台灣2001年至2009年的平均本益比超過21倍,高於香港的17 倍,都成為台灣吸引外資企業來台掛牌的主因。
據統計,自開放外國企業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以來,迄今已有14家外國企業在台發行TDR,同時累計至2009年底時,總籌資金額已超過10億美元。
蔡松棋指出,由於大陸計畫在2020年前推動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可以預期未來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將開放,同時由於兩岸簽訂ECFA後,大陸若開放CDR讓台灣企業可以在大陸掛牌,兩岸的資金將朝雙向流通發展。
蔡松棋表示,台灣第二上市(櫃)部分,政策已開放外國企業股東為陸資者的紅籌股,可以來台發行TDR,未來應該朝向規劃H股也可以來台發行TDR,至於第一上市(櫃)部分,目前仍未開放純陸資的外國企業來台掛牌。
此外KPMG認為,由於台灣目前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達40%,影響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居住與工作意願,因發展籌資中心需要大量的國際專業人才,與外籍人士相關的稅率,有檢討的空間。
除租稅條件,KPMG指出,放寬居留、探親與離境等規定,或協助解決其子女就學問題,都有助提高外籍人士在台工作的誘因。
【2010/08/09 經濟日報】
歸仁張先生問:停車場以停車繳費機收費,可否按日彙開統一發票,又發票如何填寫?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停車場經營業者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准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停車場業者如以停車繳費機收費,開立發票方式比照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相關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申報銷售額時,並應檢附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
【2010/08/09 經濟日報】
高樹鄉吳太太問:生前售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如某甲售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土地300萬元應計入遺產總額,並列入被繼承人未償債務300萬元,如尚有未收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債權,應併入遺產課稅。
【2010/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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