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企業若透過將自行研發的產品或技術,授權予海外關係企業生產製造或使用,必須收取合理的權利金或報酬,或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等文件,以確定其利潤歸屬;國稅局表示,由於利潤歸屬涉及後續的稅務課徵問題,隨著台商逐漸走向全球化布局,相關議題將持續浮現。
國稅局指出,由於產業走向專業分工,台廠的本地母公司多走向專職研發工作,並負責產品接單與銷售等環節,生產製造的功能則委由海外、大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代工,如果台灣母公司將研發成果交由受託代工的關係企業使用,未先收取權利金,則企業必須將各自生產的產品所使用的技術對照表,以及產品製造流程等文件,證明其利潤歸屬為合理架構。
國稅局表示,轄下某企業提供自行開發的技術,提供大陸以代工為主的子公司進行生產,該子公司並生產與銷售其產品,但是該企業無法證明有足夠的利潤保留在台灣母公司,因此要求母公司調整增加2,000萬元的權利金收入,並予補稅500萬元。
【2010/08/13 經濟日報】
日本或新加坡廠商有意來台上市、尋求與台商合作,作為進入大陸市場的跳板,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杜啟堯昨(12)日表示,目前台灣的股利匯出扣繳稅率為20%,高於大陸的10%,為吸引日商或其他海外業者來台投資,相關的稅率應有所調整,才能推動台灣朝亞太區研發中心的地位持續發展。
杜啟堯表示,多數日本中小企業雖然擁有產業的專門知識(know-how),但是礙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或語言等問題,較難進入大陸發展,轉而在台灣尋求合作或合資機會以進軍大陸市場,不過台灣對企業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目前訂在20%,不但高於大陸的10%,相較其他與大陸簽訂租稅協議的地區也不具競爭力。
同時大陸除提供研發抵減外,目前則針對重點產業提供研發補助,希望吸引外國人才或產業進入大陸進行研發工作;杜啟堯認為,台灣目前對智財權保護仍相對完善,因此可以透過相關稅率的調整,吸引外國企業或人才願意在台進行研發與投資,推動長期的產業競爭力。
此外ECFA簽訂之後,兩岸租稅協議更受矚目,但是目前因為「資料交換」等問題而尚未簽訂;杜啟堯表示,兩地簽訂租稅協定將涉及資料交換議題,可能與企業經營機密相關。
杜啟堯舉例,台商若經由香港的轉投資子公司進入大陸,由於香港、大陸簽訂租稅協議,因此股利由大陸匯出至香港的扣繳比率為5%,相較經由其他未簽訂租稅協議的地區,股利從大陸匯出扣繳比率則為10%,相差一倍之多。
杜啟堯表示,香港於今(2010)年6月已公布資料交換實施細則中,包括香港與外國簽訂租稅協定的時點之後部分才要交換,且非主動提供,資料也必須與租稅相關等,台商可審慎評估相關條件。
【2010/08/13 經濟日報】
企業員工旅遊也會列入薪資所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稅務服務組協理蔡文凱表示,若企業舉辦員工旅遊,設計特定條件者才能參加,例如一定年資或職位者,則視為參加者的薪資所得,由於員工薪資所得與企業的費用支出相關,亦影響後續的所得稅稽徵工作,頗受外界關注。
安侯建業日前舉辦企業費用列支實務研討課程。蔡文凱表示,企業無論盈虧支付薪金、工資、津貼等,都視為費用支出,此外前(97)年元月1日起,員工分紅也列入費用之一,均成為員工的薪資收入,但是以員工旅遊為例,若企業設計具條件限制性的員工旅遊,則企業支付的福利內容,也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同時企業員工旅遊多可攜帶家屬參加,由於企業個別員工的家屬人數或實際參與的情況不同,因此企業對於員工家屬的旅遊補貼,也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來源。
安侯建業指出,目前相關規定指出,若員工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低於46小時,所取得的加班費或相關津貼,不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但是企業應有相關加班記錄或支付憑證等;會計師表示,由於部分企業會以加班費的名義提列費用,但並未實際支付予員工,造成租稅稽徵爭議,因此企業若有加班費支出,應有相關記錄或轉帳資料可供查核。
蔡文凱表示,若企業外派員工在海外服務,或是短期出差等,也會給予員工差旅費用,但是由於該費用屬於員工執行業務時所需要的成本,並非員工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因此不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2010/08/13 經濟日報】
企業提列費用以反應營運成本,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企業提列費用應有七項主要原則,其中若與不同企業有共同費用分攤部分,為避免企業改變其分攤基礎而影響最後的損益表現,因此一旦選定分攤基礎後,就不可以隨意更動。
安侯建業表示,企業認列費用的原則包括必須與業務相關,例如因契約約定所產生的違約金,可以列為費用,此外需屬於實際發生、當期、並取得合法憑證、且不超過法定提列的上限額度,至於短期投資證券的估價、折舊的提列方式若變更,則必須事先報備,同時若與其他企業共同分攤費用,必須提出個別分攤明細。
會計師表示,例如有三個企業共同租辦公室,必須共同分攤水、電、瓦斯與相關費用,必須擁有共同分攤費用的明細,包括對象、內容與分攤基礎等。
但是由於三個企業的營業型態或獲利狀況不一,會計師表示,可能有一家企業適用租稅優惠、一家獲利而一家虧損,因此可能透過調整費用分攤的方式,將獲利轉移到適用租稅優惠的企業帳目中,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當共同分攤費用的基礎一定確定,就不能隨意更動。
【2010/08/13 經濟日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為輔導轄內營業人瞭解營業稅法令及申報實務,利用網路開立電子發票及申報營業稅,訂於8月20日下午1時15分至5時整假經濟部南臺灣創新園區(臺南市科技工業區二路31號)舉行「營業稅暨電子發票講習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本次講習會除營業稅申報實務說明外,尚邀請電子發票推動小組成員說明電子發票使用方式及其電子平台運用,並將與現場民眾就電子發票之疑義雙向溝通討論。報名電話:06-2467780轉411陳小姐,或請進入南區國稅局網站報名,網址:www.ntas.gov.tw。
【2010/08/13 經濟日報】
宜蘭市陳先生問:其在某學校承包經營餐廳,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學校所設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如其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亦不負盈虧責任,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及廚工僱用,均由承包商負責者,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在各級學校所設立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以承包方式經營之餐廳業者,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2010/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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