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 星期日

2010.08.16稅務新知

高度創新企業 營所稅可扣抵
逾8,000萬元 北市補稅25日前繳納
進貨退出折讓扣減 列當期營業稅進項
稅務問答/機能性飲料認定 國稅局列出原則
稅務問答/會計年度起訖日 企業可申請變更


高度創新企業 營所稅可扣抵

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下月初上路,凡是行業內的「高度創新」業者,均可就研發人員薪資、使用專利、共同研究等支出,申請扣抵營所稅,不過,品牌研究、市場測試等行銷費用,則不在扣抵行列。

經濟部上周公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法預計9月初實施。避免業者與國稅局日後為了爭稅僵持不下,經濟部在明年5月報稅季節時,將同步推出預審措施,只要獲經濟部認同高度創新,就可免遭稅局剔除。

根據新辦法,凡是投入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的高度創新活動,均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例如,全職研發人員的薪資、購買研發用途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等,或是委外、共同研究支出費用,都可申請抵扣。

為了鼓勵跨國共同研發,新辦法准許國內業者與海內外業者共同研發的支出,不過,為了控制稅損,此類抵扣須取得財政部與經濟部專案核備,同時也僅有國內企業能申請抵扣,聯合研究的外國企業,不能向我稅局提出申請。

據瞭解,經濟部原先設定的抵扣範圍較為寬廣,包括研發場地租金、服務業的研發行為等,都可寬鬆認定,但最新公告的版本,卻採「高度創新」原則,多數條款恐怕只有行業內的「拔尖」技術才能符合,服務業能適用空間也大幅限縮。

官員表示,舊版的規劃,主要基於營所稅仍設定在20%的情境,但目前營所稅已降至17%,加上國庫近年稅源並不豐沛,財經兩部會都有共識要從嚴認定,「服務業雖較難符合『高度創新』標準,但能可享有17%營所稅的降稅好處。」

新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強調,行業內的高度創新行為才可適用,經濟部明年5月推出的「預審服務」,將由經濟部邀集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只要業者的研發計畫,獲審查小組認定存在高度創新事實,即可免除日後與國稅局的口舌之爭。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產創條例上路第一年,企業研發抵減要限100億元以內,不過,經濟部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5)日表示,100億元是目標,只要符合高度創新條件就可申請,不會為了目標而砍案子。

產創條例子法之一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用於研發支出的15%,最高可折抵當年應納稅額的30%。


【2010/08/16 經濟日報】



逾8,000萬元 北市補稅25日前繳納

針對轄區內未申報97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者,台北市國稅局已開出1萬張補稅單,補稅總額超過8,000萬元,即日起一周內繳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所稅未申報案件中,須補稅者共計1.03萬件,國稅局均已寄發繳款書。其中多達八成五的補稅案件,補稅額都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國稅局建議接到補稅單的民眾,可以就近到超商繳交,繳納期間從今(16)日起至25日止。

台北市國稅局轄區內未申報97年度綜所稅總補稅案件為1萬367件,補稅總額8,312萬9,576元。其中,補稅額超過2萬元者共1,385件,2萬元以下案件有8,982件。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除可以現金或即期支票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繳稅,或在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稅;稅額在2萬元以下,則可至全省統一、全家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凡是收到補稅單的民眾,若核對繳款書無誤後,應自今天天起到25日為止繳清稅款。逾期繳納稅款者,除原補稅額外,每逾二日還會再被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天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再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提醒民眾,補稅單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出,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納稅人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

【2010/08/16 經濟日報】



進貨退出折讓扣減 列當期營業稅進項

財政部指出,企業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未在當期申報扣減者,即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將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報繳營業稅,營業稅額的計算是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做為當期應納營業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財政部指出,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在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在98年11、12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5,000元,未在次月15日前申報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國稅局依相關資料進行查核,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5,000元。並加處罰鍰5,000元

【2010/08/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機能性飲料認定 國稅局列出原則

官田鄉吳小姐問:「機能性飲料徵免貨物稅查處原則」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查處原則係依坊間產品性質歸納列舉出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及使用劑量標示方式,如無法歸屬列舉項目者,則由國稅局或關稅局依個案認定。其認定原則如下: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機能性飲料:1.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2.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3.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為具保健概念之飲料。二、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1.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2.標示建議飲用量。3.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4.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5.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關稅局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2010/08/1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會計年度起訖日 企業可申請變更

湖口蔡小姐來電詢問: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如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為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會計年度的起訖日期。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變更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0/08/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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